5、药物性皮炎
全身发针或发于面颈手足部急性验证明显者,或发生于口腔、外生殖器引起糜烂渗出者全休7-10天。
6、中毒性红斑
发热伴全身出疹者,全休7-10天。 7、玫瑰糠疹
严重发疹、皮炎现主且伴有瘙痒者全休7-10天。 8、荨麻疹
急性或慢性急发期间,发疹较多者全休1-3天。 9、带状疱疹
全休至炎症水疱基本吸收消退后1-2天。 10、瘙痒症
(1)全身性瘙痒或局限性瘙痒继发急性炎症反应时全休5-10天;
(2)瘙痒剧烈影响睡眠者予半休10-15天。 11、结节性红斑
急性期红肿疼痛明显者,全休7-10天。 12、真菌性皮肤病
包括体癣、骨癣、手癣、足癣等,急性渗出期或继发感染者,全休3-7天。
13、脓皮病
包括疖、痈、丹毒、脓庖疮、蜂窝组织炎、淋巴管和淋巴炎等,
参照外科标准处理。
14、大庖性皮肤病
包括天庖疮、肋天庖疮和庖样皮炎等,急发期皮疹较多,病情较重者全休14-21天,以后可予半休10-15天。
15、进行性全身性硬化症(硬皮病)
轻者(只有皮肤临床表现,无侵犯内脏)一般不给病假或半休3-7天;如损害内脏,按相应标准处理;如出现心力衰竭、氮质血症、肺部并发症或肠道吸收不良和恶液质者作长休处理。
16、红斑狼疮
(1)盘状:半休30-60天;
(2)系统性:仅有一般症状而内脏受累不严重者全休30-60天,以后半休30天;有多个器官组织受累,出现氮质血症、心肌和肝脏受累者作长休处理。
职 业 病 科
1、职业中毒性肝炎、肝硬化 按内科标准处理。
2、职业中毒后遗有精神障碍,或引起的再生障碍性贫血,按内科标准处理。
3、铅、汞、苯、锰、三硝基甲苯、苯的氨基、硝基化合物中毒 确诊后给全休3-6个月。以后视病情轻重予半休1-6个月,或调离原作业,或作长休处理。
4、有机磷农药中毒
确诊后予全休2-3个月,以后视病情轻重予半休1-2个月,或调离原作业。
5、刺激性气体急性中毒
这类毒气包括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氯化氢、氟化氢、氯、光气、三氧化砷、硫酸二甲酯、氯甲基甲醚、甲醛、乙醛、氨、臭氧、氧化镉、硒化镉、硒化氢等,一经确诊应积极抢救,予全休1-2个月。
6、窒息性气体急性中毒
这类毒气包括一氧化碳、氢化物、二氧化碳、苯胺等,一经确诊应积极抢救,予全休2-4个月,以后可予半休1-2个月。
7、高分子化合物生产中的毒物中毒
这类毒物包括氯乙烯、丙乙腈、苯乙烯等,一经确诊为急性中毒应积极抢救,予全休1-2个月;慢性中毒引起明显器官组织损害,或致癌者,按有关标准处理。 8、尘肺
(1)矽肺:一经确诊者予全休3-6个月,以后半休3-6个月;如合并明显肺心病、重度肺气肿、活动性肺结核、或支气管扩张反复咯血,或Ⅰ、Ⅱ期矽肺代偿机能丙级,或Ⅲ期矽肺者作长休处理。 (2)其他尘肺:原则上按矽肺标准处理,但病假应适当缩短。 9、职业性物理因素所致的疾病
(1)噪音性耳聋:确诊后全休30天,以后视病情轻重予半休30
天;
(2)振动病:手麻、发僵、疼痛、关节痛明显者全休15-30天,以后视病情轻重半休30天。 注解:
1、全休病假期均包括住院治疗时间在内。
2、长休是指伤病职工的伤病情短期内无法恢复,或其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需要长期休息治疗或提前退休、退职。其能否提前退休、退职由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医院只提出“长休”建议。一般经半年以上治疗无好转者才能作“长休处理”。 3、各科未列出的恶性肿瘤患者,确诊后视病情予全休1-6个月;手术切除后,术后继续全休1-6个月,以后视病情轻重予半休3-6个月;有远处转移者作长休处理。
4、各科未列出的脏器良性肿瘤,如需手术治疗者,术后全休1-2个月;体表良性肿瘤(如脂肪瘤、神经纤维瘤等)如需手术切除者,术后全休7-14天。
5、各科未列出的疾病,可参照相似疾病标准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