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公共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3)

2020-02-21 02:06

的预警信息报告网络,必要时可同时越级报告,保障突发事件报告的时效性。

3.1.3 通讯渠道及相关要求。成员单位应保障预警渠道24小时畅通,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向上级报告,并告知相关联动单位。

对于涉密信息,负责收集的相关单位应当遵守相应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3.2 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后果,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应急预警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红色)、Ⅱ级(重大,橙色)、Ⅲ级(较大,黄色)、Ⅳ级(一般,蓝色)。

3.3 预警发布

3.3.1 四级预警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发布,市安监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提供应急指导和协助。

3.3.2 三级预警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

3.3.3 二级预警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请省政府发布。 3.3.4 一级预警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上报,国务院予以发布。

3.4 警后预防

预警发布后,相关单位和部门根据预警的不同类别和级别,采取相对应的措施进行预防,并随预警级别调整变更预防措施,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损害。

4 应急处臵 4.1 信息报告

4.1.1得到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第一时间电话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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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时内做出书面报告;遇有情况变化时,立即补报,不得隐瞒不报或延迟误报。

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事发单位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可直接拨打市报警平台电话;根据突发事件等级,得到信息的单位除按规定层级报告,可同步越级上报相关情况。

4.1.2 发生Ⅳ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向市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海事等相关管理部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报告;行业主管部门接报Ⅲ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向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指挥部接到Ⅱ级及以上突发事件的,向省政府报告,Ⅰ级突发事件在必要时可同时越级向国务院报告。

4.1.3 报告对突发事件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和重大财物损失等情况描述应符合客观,不得主观臆断或猜测。

4.2 先期处臵

4.2.1 事故(件)的责任单位立即启动先期救援预案,紧急动员本单位及附近应急人员、车辆、应急设备等应急资源进行应急响应。

4.2.2 接报单位迅速核实突发事件情况,组织力量搜救伤亡人员,控制危害。

4.2.3 对可能导致次生、衍生灾害的突发事件,应果断控制和切断突发事件源,全力控制事态发展。

4.2.4 可能危害现场或周边地区群众的,实施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

4.2.5 开展紧急医疗救援,抢通、铺设救援通道。 4.2.6 利用广播、告示牌等方式发布危险或避险警告,对现场实行保护和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4.2.7 继续动态监测,核实信息。 4.2.8 采取其他必要的先期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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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分级响应

4.3.1响应级别。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采取分级响应。响应行动级别分为4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

(1) Ⅳ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行动,在主城六区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发布,并组织实施。江宁、浦口、六合、高淳、溧水五区由事发地的区政府发布,并组织响应。

(2) Ⅲ级突发事件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发布,各成员单位根据预案实施响应行动。

(3)Ⅱ级突发事件由省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并组织实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实施先期响应行动,并在Ⅱ级响应行动启动后服从升级调遣。

(4)Ⅰ级突发事件由国务院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并组织实施。市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省应急指挥机构部署,全力投入先期响应行动,并在Ⅰ级响应行动启动后服从升级调遣。

4.3.2 现场指挥

(1)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发地政府或单位先期成立现场救援组织的临时应急指挥机构,领导先期处臵工作。

(2)现场应急指挥部成立后吸纳临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应急响应升级的,现场指挥部的指挥权呈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

(3)现场应急指挥部成员深入一线,关注事态发展,保障增援协调工作的效率,根据需要组织增援力量。

(4)增援单位的增援力量指定负责人带队,保障支援工作服从统一指挥,顺利展开应急响应行动。

4.3.3协调联动

(1)部门联动。各个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由各应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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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的牵头单位负责,相关参与部门和单位应全力予以配合。

(2)行业联动。轨道交通、常规公交、出租汽车、轮渡行业内各企业之间联运保障行动,以及行业之间的相互保障衔接行动,由城市客运主管部门统一指挥,各单位根据指令积极组织救援力量响应行动。

(3)区域联动。本市跨区域的应急保障联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协调;与外市之间的协调联动,服从省应急指挥机构统一调遣。

4.4 分类救援

应急救援工作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按照突发事件类别开展救援工作。

4.4.1 自然灾害类

因各类自然灾害导致人员伤亡的,根据市政府先期启动的相关专项预案进行处臵,并立即开展人员抢救医治工作,导致公共交通中断或运行风险等情况,分类采取以下响应行动。

(1)暴雨、台风、 洪灾等灾害

发生洪灾、台风、暴雨等破坏性天气灾害,导致公共交通运力严重受损时,及时掌握灾害对公共交通的危害程度,了解公共交通动力堵塞、迟滞、毁损和储备情况等,做好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公共交通保畅等工作。发生运力供应缺口严重,系统内运输能力不足以调配支援的,及时寻求行业外或区域外支援。

(3) 地震、地面塌陷、滑坡等灾害

遇有地震、地面塌陷、滑坡等地质灾害,导致公共交通运行的道路中断时,需对重点受灾区域实施现场警戒;加强公共交通线路的沿线巡视,关注灾情动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保护公共交通安全运行。优先恢复影响公共交通运行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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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等运行条件和电力、油料等物资供应。

(4) 大雾、雾霾等灾害

遇有大雾、雾霾等能见度极低的天气灾害,导致大量公共交通车(船)不能正常运行甚至中断时,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市民减少出行,或通过自行车、步行等方式替代公交出行,分流公共交通积压客流;组织选派经验丰富、业务过硬的驾驶员队伍,配齐车(船)的雾灯、示廓灯、前后位灯等警示标志标识,加强沿线重点路段的人员巡视和引导,最大限度地提供公交安全出行保障;加强道路交通管制措施,适当控制非公共交通流量,保障公共交通的道路环境安全。

(5)冰冻、暴雪等灾害

遇有冰冻、暴雪等封堵道路的天气灾害,做好舆论宣传引导,动员广大市民减少出行;及时动用储备物资,全面开展路面破冰、防滑、融雪等应急工作,落实各单位“包干区”内的除雪、除冰责任,尽可能避免道路出现大面积的坚冰,保障道路交通功能;道路积冰严重时,公交车辆及时加装防滑链条,以防止侧滑侧翻事故。

4.4.2 事故灾难类

(1) 公共汽车、出租汽车事故

遇有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安全事故时,应当实施安全警戒,隔离围观群众,严禁无关车辆及人员进入事故现场,必要时采取进一步交通管制,确保救援通道顺畅;对遇险和被困人员立即实施搜救,救援工作视情可采取破拆变形车厢外壳,调集大型牵引起重、切割机器到场协助救助积极抢救,用喷雾水冷却事故车辆油箱,用泡沫覆盖地面流淌的燃油,消除潜在危险,为营救被困人员创造条件;对重、危伤员进行初步的现场急救处理后,利用救护车或现场车辆迅速转送医院救治。事故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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