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20.1.2.2提供的功能代码表示;针对用途发生转变的土地利用潜力分区图,功能性质信息反映的是转变前后的土地功能,表达方式为:转变前功能-转变后功能,并采用20.1.2.2提供的功能性质代码。 20.2 潜力测算报告的编制
20.2.1 潜力测算报告包括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两部分。
20.2.2 潜力测算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工作情况,包括人员组成、进度安排、经费、资料收集和整理、技术运用、工作经验与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有关内容可以与功能区评价工作报告共同编制。 20.2.3 潜力测算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a)潜力测算对象的基本情况;
b)阐述潜力测算的方法和过程,包括潜力测算方法、数据的获取途径及处理方式、需要特殊说明的技术事项等;
c)阐述潜力分区划分的方法和过程,包括潜力分区的方式、划分原则与方法、技术操作过程、需要特殊说明的事项等;
d)潜力测算成果及其分析,包括以表格或图件形式反映的各类功能区、各类潜力区测算结果的综合,分析土地利用潜力分布的特点及规律、差异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e)从土地利用管理、城市管理等的角度,说明潜力测算结果的应用途径等。 20.3 潜力测算基础资料汇编的编制
20.3.1 潜力测算基础资料汇编是根据本规程技术方法的应用要求,对潜力测算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归档成册,有关表格格式按附录E的要求。在应用计算机技术进行潜力测算时,允许采用基础资料信息数据库代替基础资料汇编,数据库格式参照附录E的表格要求。 20.3.2 潜力测算基础资料汇编主要内容包括:
a)潜力测算的原始数据和中间处理过程的数据; b)各功能区、潜力区的潜力信息汇总;
c)其它与潜力测算工作有关的文件、技术处理说明等。
第五篇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验收、更新与应用
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的验收
21.1 检查制度
为保证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质量,每个阶段或重要技术环节完成后必须认真检查,并建立工作人员和技术负责人之间自检、审核制度。 21.2 验收制度
21.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工作完成后,由开展工作的作业组或作业队伍写出成果检查说明,连同总体评价或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报告、其它成果一并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21.2.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验收由上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按本规程要求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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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验收;全国性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由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的检查和验收,按本规程进行。
21.2.3 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省及省级以下的行政区域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工作和各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工作进行抽查。 21.3 验收标准和内容
21.3.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成果验收标准和内容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成果检查验收以本规程各项规定为准。验收内容及要求包括: a)总体评价对象确定;
b)总体评价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c)准备工作检查;
d)总体评价过程中的指数、指标选择、量化数据及标准化数据检查; e)总体评价的土地利用状况类型划定的工作、技术方法检查; f)成果图件检查。图示、符号、注记等是否正确,符合规程要求;
g)成果报告检查。工作总结是否全面、表述是否清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是否处理得当、对成果应用论述是否合理等;
h)基础资料汇编(或数据库)检查。基础资料汇编是否符合标准格式要求,数据与原始资料的数据是否一致等。
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工作评为合格。
21.3.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成果验收标准和内容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成果检查验收以本规程各项规定为准。验收内容及要求包括: a)功能区评价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
b)基础图件、准备工作等的检查;
c)功能区评价工作地域的范围检查。划界的面积误差不得超过准确范围面积的10%。
d)功能区划分、样本片区选取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10%的功能区和样本片区,划分错误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e)样本片区、功能区的土地利用类型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10%的图斑总数,划分错误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f)典型样本片区的信息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20%的典型样本片区数量,信息错误率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g)成果报告检查。成果报告是否全面、论述是否清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对成果应用论述是否合理等;
h)成果图件检查。图示、符号、注记等是否正确,符合规程要求;抽查图斑总数10%~20%,其图示、符号、注记等错误不得超过检查图斑数的 5%。
i)基础资料汇编(或数据库)检查。基础资料汇编是否符合标准格式要求,数据与原始资料的数据是否一致等。
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工作评为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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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21.3.3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成果验收标准和内容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测算成果检查验收以本规程各项规定为准。验收内容及要求包括: a)潜力测算工作程序和工作方法检查;
b)潜力测算的计算过程和结果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5%的功能区和样本片区,计算错误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c)潜力区划分和潜力规模检查。检查总数不少于5%的潜力区数量,错误率不得超过检查数量的10%;
d)成果报告检查。成果报告是否全面、论述是否清楚、工作中的技术问题处理是否得当、对成果应用论述是否合理等。
e)成果图件检查。图示、符号、注记等是否正确,符合规程要求;
f)基础资料汇编(或数据库)检查。基础资料汇编是否符合标准格式要求,数据与原始资料的数据是否一致等。
检查验收部门可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内容,符合以上各项要求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工作评为合格。 21.4 检查验收报告
21.4.1 检查验收后,验收小组写出验收报告和鉴定。
21.4.2 对不合格的工作,验收小组提出纠错意见,待重新修订后,在适当的时候进行补验收。
2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的更新与应用
2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更新 22.1.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更新目的
为了使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符合客观实际,保持成果的现势性,在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各类影响因素发生变化而造成差异后,必须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程度进行重新评定或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重新测算。
当涉及到单个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开展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和潜力测算;当涉及到多个城市土地利用状况及其影响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开展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总体评价。
22.1.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更新方式与程序
22.1.2.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更新根据需要可采取全部更新或局部更新方式,由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自行决定。更新工作程序按本规程规定的工作程序执行。
22.1.2.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更新工作中,尽量利用新收集的资料,使评价结果与现实更加接近。
22.1.2.3 除上述条款规定外,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功能区评价、潜力测算的更新工作允许采取下列方式中的一种进行:
a)因局部条件变化,引起土地利用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对局部地区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资料、城市规划资料、土地市场资料等进行修正和评定,一年进行一次;
b)社会经济条件发生变化,已有的评价成果不能满足经济建设需要,适时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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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划资料、城市规划资料、土地市场资料等对相关成果进行更新。
22.1.3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更新存档及应用
22.1.3.1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更新工作中,应尽量保证新老资料的连续性。
22.1.3.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更新后的资料作为当前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存档。
22.1.3.3 原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作为历史资料存档保存。 22.2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应用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成果的应用主要在于:
a)为国家应用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推进资源节约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b)为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土地供应计划以及其它法定规划、计划等的编制、修编提供依据;
c)为地方政府及时掌握土地利用的基本状况,健全土地收购储备制度、改进和完善土地利用管理政策体系等提供技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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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潜力评价规程(试行)》(讨论稿)
附录A(标准的附录) 总体评价指标定义
A1 总体评价指标的性质、选择性及处理要求
A1.1 总体评价指标根据其反映土地利用的基本特性,一般按照正向相关指标处理,即其数值越大,代表土地利用状况越佳,反之相反。当属于反向相关指标时,其数值越大,代表土地利用状况越差,反之相反。
A1.2 总体评价指数、指标涉及必选和备选两种情况。
A1.3 总体评价指标的数据口径和对应范围执行3.6的规定,但在A2、A3、A4、A5中有特殊说明的除外。在调查工作中的数据处理须遵照4.1规定。
总体评价涉及的人口、城镇人口数据口径,本规程推荐采用第五次人口普查的常住人口口径。若因特殊原因难以完整获取,应通过其它人口数据(如非农业人口、暂住人口等)进行估算,结果的确认应遵照6.2.1的规定。
B1.4 总体评价指标的内涵、数据口径和对应范围与3.6、A2、A3、A4、A5的规定有显著差异时,应在总体评价准备工作的任务书中予以明确,并按4.1的规定处理。 A2 土地集约利用承载力指数 (LIUCCI)定义及选择要求
A2.1 土地集约利用承载力指数 (LIUCCI)包括人口承载力指数(PCCI)、经济承载力指数(ECCI)和建设承载力指数(CCCI)三个方面,反映评价时点的土地承载社会经济总量的能力。人口承载力指数(PCCI)、经济承载力指数(ECCI)属于必选指数,建设承载力指数(CCCI)属于备选指数。 A2.2 人口承载力指数(PCCI)涉及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PCCI1)、城镇工矿用地城镇人口密度(PCCI2)。
A2.2.1 城乡建设用地人口密度(PCCI1)是指基准年的总人口规模与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量单位为人/ km2,是必选指标,属正向相关指标。
A2.2.2 城镇工矿用地城镇人口密度(PCCI2)是指基准年的城镇人口规模与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量单位为人/ km2,是备选指标,属正向相关指标。
A2.3 经济承载力指数(ECCI)涉及地均城乡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ECCI1)、地均城镇工矿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ECCI2)、地均城乡建设用地财政收入(ECCI3)、地均城镇工矿用地工业产值(ECCI4)。
A2.3.1 地均城乡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ECCI1)是指基准年之前的3年(含基准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平均额与评价时点所在年份的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量单位为万元/ km2,反映土地投入状况,是必选指标,属正向相关指标。
A2.3.2 地均城镇工矿用地二三产业增加值(ECCI2)是指基准年的第二、三产业增加值之和与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量单位为万元/ km2,反映土地产出效益状况,是必选指标,属正向相关指标。
A2.3.3 地均城乡建设用地财政收入(ECCI3)是基准年的预算内财政收入与城乡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量单位为万元/ km2,反映土地产出效益状况,是备选指标,属正向相关指标。
A2.3.4 地均城镇工矿用地工业总产值(ECCI4)是指基准年的工业总产值与城镇工矿用地总面积的比值,计量单位为万元/ km2,反映土地产出效益状况,是备选指标,属正向相关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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