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协调制度商品分类目录的主体,从属于二十一类,分布在97个章中。商品编码栏居左,项目条文栏居右,依次构成一横行。 ②协调制度分类原则
※协调制度基本上以商品所属的生产行业为类的划分依据,
如第六类为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产品,第十一类为纺织工业的产品;
※以商品的自然属性(原料性商品)或具有的功能和用途(制成品)为设章原则, 如如第28章无机化学品(自然属性相同),第57章地毯及其他铺地用品(功
能相似);
※类次及同类内章次多依照先动物商品,再植物商品,后矿物商品的顺序,如活
动物以及动物产品在第一类,植物产品在第二类,矿物产品在第五类。又如第十一类中第50、51章为动物纤维及制品,第52、53章为植物纤维及制品;
※同章内商品编码号列基本上依商品加工程度,由低向高递增。依此原则,同章
内原材料商品在前,半成品居中,制成品居后;
※此外,对同类商品按具体列名、一般列名和末列名的顺序排列;
对同一商品整机在前,零件或配件在后;
※协调制度分类时还注意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性。对某些进出口量
较多,又难于按生产行业分类的商品,专列类、章和商品项目,如第20类第94章的活动房屋即属此种情况。 补充: <<协调制度>>的主要内容是项目和子目,即各种各样的商品名及其规格,这些目共有5019个,分布于97章(其中77章空)、21类项下。 使各个项目和子目之间界限,不发生交叉归类的情事,它在许多类、章下加有注释,有的注释是专对子目的,叫子目 注释。对于涉及到整个<<协调制度>>各类、章商品分类的一些规则,<<协调制度>>把它们专门列出,称为归类总规则,共六条。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分类来看,它基本上是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它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归的产品归同一类里,如农业在第一、二类;化学工业在第六类;纺织工业在第十一类;冶金工业在第十五类;机电制造业在第十六类等。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属性或用途来分类。第一至八十三章(第六十四章至六十六章外)基本上是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来分章,而每章的前后顺序则是按动、植、矿物性质来先后排列。如第一至五章是活动物和动物产品;第六至十四章是活植物和植物产品;第二十五至二十七章是矿产品。又如第十一类包括了动、植、矿物质的纺织原料及其产品,第五十和五十一章是蚕丝、羊毛及其他动物毛;第五十二和五十三章是棉花、其他植物纺织纤维和纸纱线;第五十二和五十三章为化学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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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商品之所以按自然属性分类是因为其种类、成分或原料比较容易区分,同时也因为商品价值的高低往往取决于构成商品本身的原材料。第六十四至六十六和八十四到九十七章是按货物的作用或功能来分章的,如第六十四章是鞋、第六十五章是帽、第八十四章是机械设备、第八十五章是电气设备、第八十七章是汽车等、第八十九章是船舶。这样分类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物品由各种材料或多种材料构成难以将这些物品作为哪一种材料制成的物品来分类。如鞋、帽,有可能是皮的、布的或塑料的,鞋面是帆布的等。二是因为商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生产该物品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时间上。如一台机器,其价值一般主要看生产这台机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不是看机器用了多少贱金属等。从目的排列看,一般也是按动、植、矿物顺序排列,而且更为明显的是原材料先于成品,加工程度低的产品先于加工程度高的产品,列名具体的品种先于列名一般的品种。如在四十四章中,从原木、简单加工的木材、木的半制品到木制品依次排列。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号列,即止的号列不是简单的顺序号,而是有一定含义的编码。它的项目号列是用四位数码来表示,前两位数字表示项目所在的章,后两位数表示项目在有关章的排列次序。如号列01.04是绵羊、山羊,前两位数表示该项目在第一章,后两位数表示所列商品为第一章的第四个项目。四位数号列的项目共有1241个,其中311个没有再细分下去。其他的930个项目则被细分为3246个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来表示,如0103.1改良种用的猪。这些一级子目中又有1108个被进一步分出2258个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来表示,如0105.11是不超过185克的鸡。<<协调制度>>的基础目,即归类时实际使用的商品组共有5019个。 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使用<<协调制度>>始,在使用商品的5019个税号,又根据我国商品进出口情况,加列了第七第八位数,达六千多个子目。 附:
综合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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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料 各行业半制品或制成品 农副产品
HS 动物 油脂 毛皮、革皮 机械
协调 (1---5章) (15章) (41---43章) (84---85章) 制度 (1---24章) 植物 食品 木料 运输设备 目录 (6---14章) (16---24章) (44---46章) (86---89章) 纸张 电器、仪表、 (47---49章) 音响乐器
纺织品 (90---92章) 矿产品 (50---63章) 武器(93章) (25---27章) 杂项品 杂项品
工业品 化工产品 (64---67章) (94---96章) (25---27章) (28---38章) 砂石料、陶瓷 艺术品、古
塑料橡胶 玻璃 懂、文物 (39---40章) (68---70章) (97章)
珠宝贵金属 结构复杂或 (71章) 属多种原料
贱金属 的制品
(72---83章) (77章空)
注: 协调制度委员会每隔四年对其商品要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定,现已修定两次,形成了1988年原版和1992年版本、1996年版本。从我国实际出发也则于1996年1 月1日起实施了1996年的新版本。 ③结构性商品编码
※ 协调制度采用结构性商品编码。
※ 商品编码是具有特定含义的顺序号,它用四位数码表示项目号列。前两位数
表示项目所在章,后两位表示此项目在该章的排列序次。
如:商品编码47.05,表示该商品在第47章,列第5个项目。
※一些基础上被细分为一级子目。一级子目用五位数码表示,第五位数码表示它
在所属项目中的顺序号;一些一级子目被进一步分为二级子目,用六位数码表示。第六位数码表示二级子目在所属一级子目中的顺序号,没有设一级或二级子目的项目,商品编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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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0501.00。
※需要指出的是,作为末列名商品的第五位或第六位数码用数字9表示,不代表
它在该级子目的实际 序位,其间的空序号是为在保留原有编码的情况下,适应日后增添新商品而设立的。数字9被末列名零件占用时,数字8表示末列名整机。
※另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协调制度四年一度的修改,及在一定时间内不能使用已
删除的编码,所以从1996年版本开始协调制度目录编码的连续性已被破坏,如15.18项目后是15.20而不是15.19(已删除);3823.1后是3823.7而不是3823.2(已删除).
※税则中的目(即商品名称)又可分为税目(Headings)和子目(Subheading),
税目的商品范围较大,子目是税目项下的细分。税目前面的号列叫税号(Heading No),子目前面的号列叫子目号(Subheading No).带有子目 的税目是不设税率的,只起商品范围界定的作用,实际使用的目是设税率的税目或子目。 ※所有的商品名称在<<协调制度>>中分为两大类,一尖为税目,它们的编号
(税号)为四位数;另一类为子目,它们的编号(即子目号)为五位数或六位数。而子目又可分为一级子目和二级子目,前者的编号为五位数(即第五位编码为大于零的正数,商品名称之首冠以“-”),后者的编号为六位数(即第六位编码为大于零的正数,商品名称之首冠以“- -”)。例如: 01.03 猪: (税目) 0103.10- 改良种用的猪 (一级子目) - 其他猪: (一级子目) 0103.91-- 50公斤以下的其他猪 (二级子目)
0103.92-- 50公斤及以下的其他猪(二级子目) ④项目条文
含义:货品名称即称项目条文。
特点:主要采用商品的名称、规格、成分、外观形态,加工程度或方式、功能及用
途等形式限定商品对象。
在归类中的地位:它是协调制度具有法律效力的归类依据,在各种归类依据中,居
于最优使用的地位。条文可解决的商品归类问题,不能使用其他归类原则。
(2)注释 协调制度中的注释有三种:①类注:位于类标题下的注释; ②章注:位于章标题下的注释;
③子目注释:位于类注、章注或章标题下的子目注释。 注释的作用:---是为限定协调制度中各类、章、项目和子目所属商品的准确范
围,简化项目条文文字,杜绝商品分类的交叉,保证商品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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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正确而设立的。
注释运用的方式--- ①详列商品名称、允许加工方式等,限定项目和子目的商
品范围,
如第7章,章注二逐一列举了07.09、07.10、
07.11及07.12各项目包括的蔬菜名称,从而限定了此处蔬菜的品种范围;第一类类注二详列了加工干品的手段,明确了允许商品加工的全部方式,起到了商品范围的作用。
②例举典型商品名称或允许加工方式等,用以说明商品含
义,以便用类比的方法进行商品归类。
如第49章,章注四(一)例举了4901包括的商品,
使归类时有了参照物。
③用排他条款详列了不得归入本类、章、项目及子目的商
品名称,或不允许采用的加工方式等,杜绝商品误归类现象的发生。
如第67章章注一详列了不得归入该章的商品,第48
章章注一(十五)例举了不能归入本章的第95章商品玩具。
④用定义形式明确商品法律归类时的含义。此定义常常与
传统商品定义不完全相同。
如第52章子目注释对粗斜纹布所下的定义。 ⑤改变商品名称概念,扩大或缩小商品范围。
如:第5章章注四改变了马毛的概念,扩大了本目录中
马毛的范围。
⑥解释类、章及项目和子目条文中使用的名词。
如:第十一类子目注释解释了十个子目中使用的名词。 ⑦阐述商品归类规定。 如第十一类类注二,规定了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纺 织
材料混合制成的商品归类原则。
注释的法律地位:注释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另有说明外,一般
只限于使用在相应的类、章、项目及子目中,运用注释商品归类的问题,子目注释处于最优先的地位,其次是章注,最后才是类注。即三者发生矛盾时服从于子目注释;类注和章注发生矛盾时服从于章注释。
(3)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 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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