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品目内而不是后者。由于该注释的规定,农用水泵必须归在品目84.13。这样,规则三不适用。 因此,即使商品初看可归入几个品目,也不能总是借助规则三归类。然而,许多情况则必须采用规则三。
规则三(一):
含义:
规则三(一)指提列名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对人体和一般可理解为:与类别名称相比 ,商品的品种名称更具体。当一种商品似乎在两个或更多的税目中都 涉及的情况下,应该比较一下哪个税目的描述更为详细,更为接近要归类的商品。一般原则为: 1、同一类商品的比较,商品具体名称与商品类别名称相比,商品
的具体名称要具体。 例:紧身胸衣是一种女内衣看起来既可归入62.08女内衣项目
下,又可归入62.12妇女紧身胸衣项目下,比较 两个名称,女内衣是类名称,属一般列名,妇女紧身是商品口种名称,是具体列名,故本商品应归62.12。
如两个税号属同一类商品,可比较它的内涵和外延,一般来说内涵越大越具体。
所列名称明确包括某一货物的项目,比所列名称末明确包括该 货品的项目更具体。
例:汽车用电动刮雨器可能归入两个编号汽车零件(87.08)或
电动器具(85.12).查阅十六、十七类类注及85和87章章注并无规定,应按规则三(一)具体列名归类,比较项目条文,因85.12机动车辆用电风挡刮雨器较87.08机动车辆用零件、附件列名具体(所列名称明确包括了电动刮雨器)。因此该商品应归入8512.40。
对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汽车用的粘绒小地毯,看起来有两个税目涉及它,一是税号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另一外是税号57.05\其它地毯\。相对来讲,“其他地毯”要比“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描述得更为具体,因此,上述小地毯归入税号57.05“其他地毯”更为合适。
此外对具有单一功能的机器设备,在判定具体列名与否时,可按下述规定操作(根据硬性规定和死板的规则确定一个品目是否比另一个品目叙述更加具体是不现实的。然而,总的来说,可以这样说):
①按具体商品名称列目的比按功能属性、类别等列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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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
列有商品具体名称的品目比仅列明商品种类的更明确。 例:钢叉归在品目82.15内,而不归在品目73.23(桌上
用品)。 例:眼底照相机应归税号90.06医疗用照相机内,而不应
归入90.18医疗器具内。
例:汽车用的后视镜、汽车用的转速表、里程表、汽车
用的电动风挡刮水器,均不应归入税号87.08汽车配件是应分别归入税号70.09、
90.29和85.12内,因为后者列名更具体、更明确。 ②按功能属性、类别列名的比用途列名的具体;
例:电子表用的集成电路,有关税号为85.42中小型集
成电路及91章的表的零件,显然,微电子 电路比表的零件这个税目更具体,应归85.42号。 ③结构原理、功能列名的比按行业列名的具体;
例:如果汁分离离心机,有关税号为84.21离心机和84.38面包、果糖加工机,前者是指各种离心机而后者是指各种食品加工行业的设备,因按功能列目的较按行业列目更具体,应归84.21号。
④同为按用途列名的,则以范围小、关系最直接者为具体。
例:冰箱压缩机的配件,这一配件是冰箱部件的配件,
可心说是零件的零件,归类时应按最接近的机器,归84.14号压缩机内而不应归税号84.18冰箱内。 例:汽车柴油机活塞,活塞是柴油机的部件,柴油机是
汽车的部件,活塞是汽车部件的部件,是间接关系,所以活塞应归柴油机专用零件内(84.09号)而不应归汽车零件(87.08号)内。
对于按规则三(一)规定的标准视为列名同样具体的场合应按规则三(二)或三(三)办理。
2、不同类商品名称的比较,如果一个税目所列名称更为明确地地
包括某一货品,则该税目要比所列名称不完全包括该货品的其他税目更为具体。
例:汽车用的小地毯,看起来可归入8708\机动车辆的零件、
附件”,也可归入5705“其它地毯”,相比之下“其它地毯”要比“机动车辆的零件、附件”更为明确,所以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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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后者更为合适。
对商品描述清楚准确的品目比描述不完整的更具体。 试举采用规则三(一)归类的例子:
例--自行车轮胎:归在品目40.11内,而不归在品目87.14
内;
--飞机机座:归在品目94。01内,而不归在品目87.14
内;
--供汽车内使用的纺织毯不能做为机动车附件归在品目
87.08,而应归在品目57.03。
--成形的但末装配的适用在飞机上的安全玻璃不能做为
品目88.01(汽车、滑翔机、无动力飞机)或88.02(其它飞机)的零、部件归在品目88.03而应归在对其描述更具体的品目70.07(强化玻璃、层压玻璃制的安全玻璃)。
注:运用标准2时必须注意,用来比较的有关品目条文必须完全包
括了所要归类的商品。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物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成套货品中的些货品,即使其中某个税目比其他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或即使这品目中的一个品目比其它给予了更完全的或精确的说明),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也应视为同样具体。在这种情况下,货品应按规则三(二)或(三)的规定进行归类。
例:一面是塑料,另一面是橡胶的传递带,这种商品涉及两个
税号,即税号3926“其他塑料制品”和税号4010“硫化橡胶制的传递带”,由于这两个税目所列商品都不能完全包括上述传递带,所以它们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因此,这个商品的归类,不能引用(一)而应引用(二)或(三)来解决。 例:磨床上的环状传送带和其它机床上的未硬化硫化橡胶传送
带的情况为例:有二个品目均可考虑,即:品目39.26--其它塑料制品;品目40.10未硬化硫化橡胶传送带。二个品目规定的条文必须视为同等人体明确,即:不能认为品目40.10比品目39.26更加具体。因为每个品目条文均提到构成传送带的材料,尽管品目40.10条文给予了比较完全的或精确的名称(传送带)。因此,规则三(一)适用,该传送带将必须根据规则三(三)或(二)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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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对规则三(一)的理解和具体化,在进行归类时,还应注意税目条文、类注和章注有无其他规定。如另有规定,则按规定办,不可运用总规则。
规则三(二): 几个概念:
(1)零售的成套货品--是指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税号的
物品构成,为了某种需要将几件产品包装在一起,直接售于用户,而无需重新包装的。
--是指为了某种需要或开展某项专门
活动将可归入不同项目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货品包装在一起,无需重新包装在一起的混合产品,混合产品需分别归类 。
--是指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货品:
①至少由两种看起来可归入不同税号的物品构成的;
但就规则在三(二)而言,奶酪酥、餐叉不能视为一套商品。
②用途上是互相补足、配合使用的;(必须具有独立使用价值或补充使用价值的商品组成,为了满足某一需要或进行某一特定活动,他们组合在一起)。
③其包装形式是零售包装。(如装在盒内、箱内或固定在纸板上)。
例:因而,由各种食品组成的一份随时可客饭或点心也属
配套商品,如:配制一餐面条的成套货品,由一包未煮的面条(19.02号),一小袋乳酪粉(04.06),及一小罐蕃茄酱(21.03号)组成,装在一纸盒内,配在一起调制后成为即食饭,该货品应归入税号19.02,而不归税号2102“混合调味品”项下。
例:装在一个礼品盒内的一瓶威士忌酒和一瓶葡萄酒(不
符合第一个条件)、一个塑料袋内装六把咖啡勺(不符合第二个条件)、纸箱内散装大量方便面及多包调料(不符合第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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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一套理发器具。由一把电动推子(品85.10),一把梳
子(品目96.15),一把剪刀(品目 82.13),一把刷子(品目96.03),一条纺织毛巾(品目63.02)组成,把它们装在一只小皮箱内归类于品目 85.10。
例:制图工具箱。由一把尺子(品目90.17),一只制图圆
规(品目90.17),一支铅笔(品目96.07)和一把铅笔刀(品目82.14)组成 ,把它们都放入一个塑料盒内。按照规则三(二)中规定的第二种归类方法,按成套商品基本特征归类。该套制图工具箱归类在品目90.17。 例:婴儿喂食套具。它是由一只不锈钢大杯、一只饭碗(品
目73.03),一块围嘴(品目73.23)和一把不锈钢叉子(品目82.15)组成,它们均放入一只纸板箱内,归类于品目73.23。
但是,上述成套商品的三个条件不适用于以下搭配食品,如:
----一听河虾罐头(品目16.05),一听鹅肝酱(品目
16.02),一听乳酪罐头(品目04.06),一听香肠罐头(品目16.01),一听咸猪肉罐头(品目16.02)。
---一瓶酒(品目22.08)和葡萄酒(品目22.04)。 上述三个条件也不适用于在具体条文中规定的配套商品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的配套商品。 例:--第六类注释三中规定的; --第七类注释1中规定的; ---品目
48.17,61.03,61.04,61.07,61.12,62.03,62.04,63.08中规定;
---第82章注释3中规定的; ---品目82.06,82.14中规定的; ---品目84.84中规定的;
注:零售的成套货品只有在无法用“具体列名”方法归类
并且在项目条文和注释无规定时才可使用“基本特征”方法归类。
例:内装钮扣、顶针、针、线的针线包虽符合三个条
件,但因96.05项目条文列有:个人缝纫用成套旅行用具,因此不能按具有该零售成套货品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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