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成品具有完整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把整机拆散或末组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运输、包装的需要。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税则的列目有限,不可能把很多零、部件组成的构造复杂的各种形态的货品一一列出。需要注意的是,规则二的第一部分不适用第一至第六类货品(38章及以前各章)。因此,仅因为末装配好或是拆卸开即把它们和其成品归于不同的品目是不合适的。
规则二(一)是扩大整体的范围,有条件的将不完整品、末制成品和坯件也包括在税目所列货品之内,这些条件是:
---(1)不完整品、末制成品必须具有整机特征。
---(2)拆散件必须是为了便于包装、装卸或运输。 ---(3)“报验时末组装件或拆散件”是指其零件仅经简单
加工(简单紧固、铆接、焊接)便可装配起来的物品。
规则二(一)不适用税则第1-6类货品。第一类至第六类的产品为:活动物和动物产品,植物产品,动植物油脂及其分解制品,食用油脂,动植物蜡,矿产品和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品,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
例:装有驾驶室的机动车底盘,应归税号87.02-87.04而不归87.06号。
例:作手套用已剪成型的针织棉布,虽是末制成品,因已具备成品的基本特征,应按成品归类,归税则61.16号手套内。 例:动力机及传送带、输送带或升降机带,为了运输方便分别包装,但明显是要与一同进口的机器或器具装在同一底座上的,应与该机器或器具一同归类。
注意:在运用规则二(一)时,首先要明确什么具有整机特征的不完整品和末制成品,什么是简单加工。如果货品具有整机整机行政管理又仅仅经过简单加工即可成为整机的,就可以归入该税目规定的内,两个条件缺一不可。进口零、部件是否构成整机特征,在运用这一规则时还要根据具体商品分析,下列几种商品,如其进口零件、部件中包括下列各个部分,即视同整机,按整机归类: (1)电冰箱的箱体、压缩机、蒸发器、冷凝器。 (2)洗衣机的内胆、外壳、电动机。 (3)摩托车的动力部分、承载部分。
(4)照相机的机壳、快门、取景器、镜头。
(5)汽车发动机的总成、驱动桥总成、车身总成、前后桥
总成、变速箱总成。车架总成(进口其中四部分即视同整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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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空调器的压缩机、热交换器、电动机、风扇。 (7)汽车起重机的上车、下车。
对上述七种机电产品,如所列零部件末全部进口,但进口的零部件价格总和达到同型号整机到岸价格的60%及以上的,也视同构成整机特征,按整机归类。对其他机电产品进口零、部件构成整机特征的确定原则,可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必须再一次注意:只有在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末另行规定时,才援用此规则(即规则2(1)款的第二部分---末装配的或拆卸的商品只有在具有其完整品和制成品的基本特征时,才能归于其成品的品目)
例:(1)品目87.06该品目包括有发动机的汽车底盘。由
于该品目所包括的范围扩大到没有发动机的底盘或发动机末装好的底盘。 例:(2)品目91.08,该品目条文明确规定应为完整的和已
装好的钟表部件,因此,品目91.08不能包括末制成的或末装配的钟表部件。
规则二(二):
条文:项目中所列材料或物质,应视为包括该种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
料或物质混合或组合的物品。项目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视为包括全部或部分由该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由一种以上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几个概念:--①混合物品:用于税则归类时使用的“混合物品”与
一般化工品中所称的“混合物”概念不完全相同。化工品中的混合物本质上是不纯物的概念,是由二种以上物质经物理或化学混合而成的物质,在外观上一般很难看出有多种组分的存在,混合后的物质特征可能仍表现为其主要组分的特征,也可能是一种新的物质的特征。税则归类时使用的“混合物品”的概念是一种以表现基本特征为主的主要组分为主,因商品需要混合其他物质后构成的,这种“混合物品”必须仍保持其原主要组分的基本特征,否则不是用于归类总规则二(二)的混合物品。
--②组合物:系指以一种主要材料(组件)为主,外加
多种材料(组件)通过外力和机械力(粘贴、缝制、掺和等方式)等固定或装配在一起而形成的新的物品,在外观上可明显看出各个组件的存在。这种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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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组合物品必须保持原主要材料的特征(包括用途、性质、名称、外观基本形状等)。
例:在一件女衬衣上刺绣而制成的绣花衬衣,仍然按女用衬衣归类。
含义:它的作用是将保持原商品特征的某种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
品或组合物品,等同于某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的货品,即有条件地将单一材料或物质构成货品的范围扩大到添加辅助材料注混合或组合材料制品。
该款涉及的是材料或物质的混合物或结合物以及由二种或两种
以上材料或物质与其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结合物。根据规则二(二)款的规定,某一材料或物质的品目也包括由该材料或物质与其他材料或物质构成的混合物或结合物。
该条规则有两层意思。第一,税号所列某种材料或物质包括了
这种材料的混合物或组合物,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是商品范围的扩大;第二,其适用条件是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不能失去原来商品的特征。也就是说不存在看起来或归入两个以上的问题。
例:掺加维他命或矿泉水的牛奶,在牛奶中加入白糖,这
时牛奶已不是纯牛奶,而是一种混合物,但它并末实质性改变牛奶的基本特征和性质,不会产生是不是牛奶的疑问,等同于牛奶,所以应按牛奶归类。
例:以毛皮饰袖口的呢大衣,仍具有呢大衣的基本特征等
同于呢大衣。
例:税号05.03马毛及废马毛。
例:涂有石蜡的软木塞是一种主要由软本构成的组合货
品,尽管它不完全由软木构成,还含有石蜡,也可按其主要材料归入税号45.03的天然软木制品项下。
另外,某一特定材料或物质制成的商品的品目也适用于不是全部由该材料或物质构成的商品。 例:软木塞归在45.03项下(天然软木制品).即使该软木塞
子已涂了层石蜡。
不论垫有或夹有其他材料均归该税号。
例:税号45.03天然软木制品,不论是否混有其他物质,均
归该税号。
注意:①有因混合或组合导致商品失去原有特征的场合,应按规
则三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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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两种或两种以上材料或物质组成的商品,原则上,可能
归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品目时,这种商品应按规则三归类。 加进去的东西或组合起来的东西,以不失原来商品的特征
为限。
如果所加的材料或物质已经改变了原商品的特征或性质,
而且根据混合物或组合所含材料或物质可以归入两个及两个以上税目时,则应按规则三进行归类。
②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时,规则二(二)
款将不适用。
本条款仅在税目条文、章注、或类注释无其他规定时方可
运用。
例:税号15.03“猪油硬脂、液体猪油、末经乳化、
混合或其他方法制作”如经与其他物质混合,就不能运用本款规则归入15.03税号了。
当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特殊规定时,规则二(二)款将不适用。
例:第9章(咖啡、茶叶和调味品)中混合商品的
归类,按该章注释1的规定办才有效。
例:品目15.03不包括混合猪油,因为该品目的条
文规定猪油不能与其它混合。
例:混纺材料的归类按第十一类注释2的特殊规定
办,因此,规则二(二)款在这儿不适用。 例:贱金属合金的归类也有特殊规定(见第十五章
注释3)
因此,在采用规则二(二)款前,要先查看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有无特殊规定,这是十分重要的。
③在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无特殊规定的情况下,规则二(二)是适用的。但品目的范围不得扩大到把与品目条文的描述不相符的商品包括进去,因添加其他物质或材料而使商品丧失特征时应归于有关的品目中。
规则三:
条文:当货品按规则二(二)或由于其它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以
上税目时,应按以下规则归类。
(一)列名比较具体的税目,优先于列名一般的税目。但是,如果
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都仅述及混合或组合货品所含的某部分材料或物质,或零售的成套货品中的某些货品,即使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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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个税目对该货品描述得更为全面、详细,这些货品在有关税目的列名应视为同样具体。 (二)混合物,不同材料构成或不同部件组成的组合物以及零售的
成套货品,如果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在本款可适用的条件下,应按构成货品基本特征的材料或部件归类。 (三)货品不能按照规则三(一)或(二)归类时,应按税号顺序
归入其可归入的最末一个税目。
含义:规则三首先提出了适用本规则的条件,即“当货品按规则二(二)
或由于其他原因看起来可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对于明显只能归入某个品目号的,就不能引用本条规则,而应引用第一或第二条规则。
“看起来可以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税目”的情况指的是以下两种
情况:
一是在进行该商品的归类时在税则中可能有多个税目可供
选择,看起来可能归入多个税号;
二是在归类时,遇有混合物、组合物以及零售成套商品,
因由不同物质,不同材料,不同部件构成,可能表现为多个特征而看起来可能归入多个税号。
但是,作为一种商品,在税则中只能有一个唯一的税号,
也就是说,要在该种商品可能归入的若干税号中确定一个,这就要使用归类总规则三。
规则三有三条规定,应按规定的先后次序加以运用。即只有不能按照规则三(一)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二),不能按照规则三(一)、三(二)归类时,才能运用规则三(三)。因此它们的优先次序也即规则三的归类有三个标准:1、具体列名,---描述最具体的;
2、基本特征,---赋予基本特征的; 3、从后归类。---品目排在最后面的。
这三个标准必须按照其在本规则的先后次序加以应用。
在规则二(一)和二(二)规定的情况下,假如有关品目条文或类、章注释末另行规定时,规则三才适用。 规则三在下列情况下不能援用:
农用水泵,似乎可归在品目84.13(水泵)和品目 84.36(其
它农用机械)。但是,第84章注释2规定:符合品目84.25--84.80中的一个或多个品目的机械产品应归在前者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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