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局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规范会计行为,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保障卫生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徐州市卫生局局属各单位,局规财处主管局属各单位财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收支管理,合理调控资金;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基本任务:
1、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资金,保障局属各单位工作正常运转与事业发展的资金需求。
2、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加强经济管理,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定期编制财务报告,正确如实反映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及时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3、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单位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4、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促使其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逐级管理和监督单位内部会计核算机构的财务活动。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预算编制实行综合预算。各单位根据单位的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将全部收入、支出纳入单位预算,不得隐瞒、少列、虚列。
第六条 编报预算必须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应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预算。
第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由单位领导负责,相关部门参与,分工合作的预算管理工作机制。重大项目应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通过。
第八条 预算支出严格按照先人员、后公用、再项目的顺序编制。严格控制弹性支出。
第九条 设备购置、小型基建、大型修缮等必须分项目列入预算,严禁无预算支出。
第十条 年度预算一经确定和批复,原则上不予调整和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和追加的(尤其是对较大项目的调整和追加),应按照原编报程序逐级报送卫生局和财政局审批。各单位财务部门对无预算的项目开支,不得付款,不准报销。
第十一条 对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支出,各单位必须及时组织实施,确保项目落实到位,并进行绩效评价。对于不能及时完成、擅自改变项目或实施绩效低于预期目标的,将追回项目经费并取消下年度财政性项目经费安排资格。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预算分析制度和预算执行考评制度。年度终了,应及时将年度预算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卫生局规财处。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由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其它任何部门、科室和个人不得私收款项。严禁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
第十四条 各单位取得的收入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经办人员必须凭“会计证”上岗,无证者不准上岗。
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必须按医院财务会计制度确认医疗收入、药品收入、其他收入,进行准确核算,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收入结构。
第十六条 健全财务收费票据、凭证的管理制度。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财、税、物价部门有关票据管理的各项规定,未经财政或税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不得自行制发和使用收费票据。各单位收费收据、发票不得转借,更不得出借、出售以收取使用费。各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
票据收费,各类收费票据管理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设置票据登记簿,做好票据购买、印制、保管、领用、核销、回收、归档、连号登记、销毁等工作。并要建立连号复核、金额复核、废票复核、存量复核制度,对票据实行全方位的管理监督,切实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医疗收费票据的管理具体按苏财综?2001?43号、徐卫规财?2003?10号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各项收费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查、监督。确保每个收费人员收费金额汇总正确,现金当日上缴入账,不得坐支。确保收费人员备用金正常使用,堵塞漏洞,严防挪用。
第十八条 对事业收入、医疗收入要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收费价格》,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也不得巧立名目乱收费、多收费、分解收费。应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的原则,配合医疗制度改革,努力降低医疗成本,减轻病人和社会负担。对违反规定乱收费所取得的非法收入,全额收缴。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药品收入管理,对医疗收入和药品收入实行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医疗单位要严格执行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控制医疗机构药品收入比例的实施意见》,对医疗机构药品收入占业务收入比例(简称药占比)实行上限指标控制,三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省
卫生厅制定,每年确定一次,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监督;二级医疗机构药占比控制指标由市卫生局制定,市、县卫生行政部门共同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加强各单位其他收入的管理。对各单位取得的培训收入、救护车收入、废品收入、利息收入等,必须纳入单位统一会计核算。严禁将单位现金收入按个人储蓄方式存入银行,否则一经发现,全额上缴,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横向联合或对外投资的收益,必须全部上缴单位财会部门统一核算,严禁做“账外账”逃避财务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项专用基金收入,应由单位财会部门按本规定精神计提和分配,提取比例应遵循一贯性原则,年度内原则上比例不得变动。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年初批准下达的预算安排支出,对超预算或无预算调整批件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并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处级单位因工作急需年度预算之外一次性支出10万元以上、科级单位一次性支出5万元以上的必须按程序报市卫生局规财处进行预算调整,批准后,方能办理。
第二十四条 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各单位必须严格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