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卫生局局属单位财务管理暂行规定(2)

2020-02-21 16:57

支出,明确审批权限,规范审批程序。单位在制定各项开支签字审批程序时,至少要由经办人签字注明用途,财务负责人审核签字、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财务的领导签批;科级单位5000元以上、处级单位万元以上的开支必须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批;单位党政负责人分别办理的支出,实行互签制度。上述支出涉及药品、材料、试剂、办公家俱、固定资产等出入库的,必须附有出入库手续,涉及工程基建、修缮的,必须附有审计报告,财务方能报销。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人员经费支出管理。各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实行总额控制,对违反规定超范围、超标准、超规定发放的人员费用,市卫生局将按同等数额收缴,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1、单位的工资、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其他人员支出等,必须严格执行开支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任意扩大开支范围;不得以任何名义滥发钱物;不得用公款办理福利性财产和人寿保险;不得将科室医务人员的收入与医疗收入挂钩;不得违反有关规定任意使用会计科目,隐匿人员经费支出。

2、各单位的人员经费支出必须控制在以下四个指标范围之内:

全年人员费用总额≤上年度全市城镇人均工资性收入×在职人数×3

全年人员费用增长率≤业务收入增长率 全年人员费用增长率≤净资产增长率 人员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前一年

凡全年人员费用总额超额发放的,按超额部分等额收缴,凡全年人员费用增长率和人员支出比重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分别按超出百分点乘人员费用总额收缴。

第二十六条 加强临时工管理。各单位应严格限制使用临时工,应组织富余人员逐步取代临时工。凡是在编职工能做的工作,原则上不用临时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必须使用临时工的,应由单位人事管理部门严格掌握,登记造册,并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应加强监督检查,避免用工浪费以及“吃空头”的现象发生。会计人员、各部门收费员均不得无证上岗。

第二十七条 加强差旅费的管理。各单位要制定完善的因公出差事前书面审批程序,未经领导书面批准,不得任意外出。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市、出国,副处级领导干部出国,要将出差地点、事由、日期、人数等内容事前报市卫生局审批,不经批准,不得外出。单位财会部门凭审批手续方能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加强业务招待费管理。各单位业务招待费是指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医疗、科研等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住

宿费及相关业务费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扎口管理,严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占业务收入的比例为:业务收入1亿以上的不得超过0.4%;业务收入在0.5-1亿元的不得超过0.6%;其他单位一般控制在1%以内。任何单位不得变相列支招待费。

第二十九条 加强药品费管理。各医疗单位的药品费应以发放药品处方累计金额为计算依据。单位中、西药房应对当日处方金额安排专人加计(或计算机生成),财会部门安排专人次日复核,做到日清日结,确保处方消耗累计金额准确无误。

第三十条 加强卫生材料管理。各医疗单位的卫生材料费支出应以本月实际消耗量为列支依据,不能以领代消。严格考核各科室医疗项目收入与卫生材料消耗比例,节约开支,减少浪费。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严格执行各项基金的提取标准,不得多提或少提。各项基金的提取标准如下:

修购基金的年提取比例为:⑴房屋与建筑物:框架、砖混、砖木结构为4%,其他结构和附属设施为12.5%;⑵高压氧舱、病房护理设备、交通工具为10%;⑶专用设备、电子设备为20%;⑷其他设备和固定资产为17%;⑸图书不计提修购基金,直接在修购费中列支。

坏账准备金按照“应收医疗款”和“应收在院病人医疗

费”年末借方余额的5%计提,在实际核算中坏账准备金若出现较大不足或剩余,应报卫生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批准后及时进行调整。

各单位按业务收入的5%设置单位的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专项基金,市卫生局从中按各单位业务收入的1%提取设置卫生系统医学重点学(专)科建设与人才培养、科技创新专项基金。

按工资总额的2%计提工会经费。 按有关规定计提职工福利费。

以上所提取的基金费用在相关科目中直接列支。 各医疗卫生单位应按当年收支结余40%的比例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全部转入事业基金。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主要用于集体福利设施的改善、职工房改补贴等支出。当年收支如无结余,或负结余的,应由事业基金弥补,不得进行其他形式的分配。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购买医疗设备单价在1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在10万元以上的必须经过政府采购或经相关部门同意后,进行招(议)标采购。对国家控制的大型医疗设备必须进行充分论证,逐级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采购。单位的基建和大型修缮项目必须按程序进行招投标。

第三十三条 加强医疗赔偿支出、罚没支出和捐赠支出管理。各单位凡因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等发生赔偿支出以及

有关执法部门的罚没支出或捐赠支出,必须单独设置科目分别核算,并将赔偿、罚没、捐赠数额附相关书面资料及时报市卫生局,对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列支的,一经发现按发生额的50%收缴卫生行政部门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加强医保、离休干部医药费用的核算与管理,合理控制费用结构,对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形成坏账,给单位造成损失的将对管理者进行处罚。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单位拥有的经济资源,各单位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保护资产安全完整;挖掘资产潜力,提高使用效能,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条 单位要按照国家规定和单位开展经济业务需要,经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等部门批准,本着安全、就近、优惠、优质服务的原则开设银行账户,并报卫生主管部门。单位财务部门应按照资金管理条例,依据合法的手续、完备的原始凭证,办理收付款业务,并根据会计核算要求,每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当月处理未达款项,及时、真实地反映单位银行存款情况。单位的现金及各种存款要做到日清月结,要定期或不定期对现金及各种存款进行清查。不准向外单位、个人转借账户、套取现金、不准坐支,不准白条抵库,库存现金必须控制在银行核定的限额内。各单位均不得违反金融管理的有关规定搞集资活动。单位在银行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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