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账户的印章管理,应按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原则,财务专用章必须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三十七条 各单位在工作和医疗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要进行明细分类核算,要做好应收账款的清理、催收工作。对期限超过三年,确实无法追回的医疗欠费,报经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在坏账准备金中冲销。其他确实无法追回的呆账,视具体情况,追究有关经办人的责任。各种呆账均需报卫生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作相应的账务处理。
对医疗单位的“预收医疗款”,财会部门要确保账账相符,即:财会部门总账金额与住院处预收住院病人每笔预收医疗款累计金额相符,每笔预收医疗款要含有:收款日期、姓名、床号、住院号、缴款金额、单据编号、收款人等资料,以备审核。
对医疗单位的“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各单位财会部门要确保账账相符,即:财会部门总账金额与每位在院病人(含已出院尚未结算的病人)或出院欠费病人所欠医药费累计金额相符,并保存病人资料:姓名、入(出)院日期、床号、住院号、诊断、医药明细、总计金额等。年度终了,单位财会部门应将“预收医疗款”、“应收在院病人医药费”、“应收医疗款”账户年未余额明细账装订成册,交
档案部门存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医疗单位的药品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药品价格政策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并遵循“计划采购、定额管理、加速周转、保证供应”的原则。药品的购入和领用,必须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应根据药品存放地点,设置药库药品、药房药品及药品进销差价等明细账户,并按照售价金额管理要求分别核算。赊购药品时,应向供货单位索取药品购货有关凭证,办理交接、验收入库手续。要分别在药品和其他应付款账户中核算存货及负债的增加,并在其他应付款账户中设置赊购药品二级明细账,确保账账相符,核算和反映赊购药品的构成和增减变动情况。
使用计算机进行药品管理的,应做到“金额管理,数量统计,实耗实销”;没有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必须做到“金额管理,重点统计,实耗实销”。
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要参与医疗单位药品调价工作,及时填制药品调价通知单进行调整、记账。药品报废时,审批人要在场销毁报废药品。
各医疗单位要加强对“药品综合差价率”的考核管理,账面“药品综合差价率”与实际“药品综合差价率”相比较,定期检查、分析、堵塞漏洞。
各医疗单位要按照徐州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医疗单位药品明细账管理的通知》精神,完善药品数量金额明细账,每
年终了,药剂部门应将当年药品数量金额明细账(手工账或计算机打印)会同财会部门账册统一交档案部门存档管理。
各单位必须每月对药品进行盘点。
第三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卫生材料采用购进价管理,建立健全出入库制度,单位财会部门要严格核算程序,建立卫生材料科室分户并实行以存定销办法列支,慎防大量科室卫生材料成为账外财产,脱离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各单位库存物资要按照“计划采购、定额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各单位要合理确定储备定额,定期进行盘点,年终必须全面进行盘点清查,做到账实相符。盘亏、毁损中属于非正常损失部分,按照核销审批权限,报批后计入其他支出。属人为原因造成的,追究责任并由个人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低值易耗品实物管理采取“定量配置、以旧换新”等管理办法。物资管理部门要建立辅助账,反映在用低值易耗品分布、使用以及消耗情况。
第四十二条 各单位固定资产要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医院财务制度”规定的管理范围、计价方法进行核算。要建立财产清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年度终了前应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做到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各单位应设置专人管理固定资产,并建立健全三账一卡(台账)制度,由财会部门负责总账和一级明细分类
账,财产管理部门负责二级明细分类账,使用部门负责建卡,大型贵重设备实行责任制,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设备技术档案和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新增固定资产应及时入账。对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妥竣工决算的工程项目,或已经投入使用但尚未付款或未全部付款的设备,均应在交付使用之日起估价计入固定资产,并按规定计提修购基金。
固定资产的管理办法具体按徐财行?2003?29号、徐卫规财?2003?6号执行。
第六章 内部监督
第四十三条 局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应遵照科学、可行的原则,建立健全单位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监督机制,规范各项经济行为。
第四十四条 坚持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和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监督制度。对本单位经济发展目标的制定,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的编制,以及重大经济活动的决策、职工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等事项,必须经单位领导集体决策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决议和职工代表的审议意见,应形成书面材料,归档保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单位的资金管理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制度。各单位的一切资金收支业务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药品、试剂、耗材和医疗设备采购
中的各种让利、折扣等收入,一律上缴单位财会部门入账,个人不得隐匿、单位不得设置小金库。否则,一经查出,严肃处理。各项资金的使用,按照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的决议,明确专人负责审批,不得多头或分头审批。各单位应严格执行年度财务收支预算,不得无计划地随意开支各项费用。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付并向上级部门汇报。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建立付款内部牵制制度,成立付款领导小组。财务部门按季或按月拿出用款额度,采购、器械、总务、药剂等部门按季或按月提出用款计划,报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付款单位和金额,公示后由财务部门办理付款业务。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5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办公和娱乐场所的装璜装饰、大型修缮项目、设备等及小汽车购置,均应向卫生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八条 对外投资以及外来投资等经济合作项目,必须向卫生主管部门书面汇报,并附合同、协议等,经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手续。凡未经卫生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单位不得办理,否则,按违反财经纪律论处。在利用本单位的有形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与他方进行经济合作时,申报资料还包括可行性论证、经济效益预测、经营风险及其防范措施,以及经营责任等有关材料。医疗卫生单位不准在经济活动中对外进行经济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