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注意:与司法解释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两年不同,物权法取代了之前的规定。但质押无此行使期限的限制 (3)行使步骤:A.双方先协议决定实现抵押权的方法,该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在
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有撤销权 B.达不成协议的,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195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
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注意:这是抵押权的核心权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就抵押财产处分所获得的价金优先于没有设立抵押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即只有抵押权人的债权全部获得清偿以后有余额的其他债权人才可以受偿,若无余额的其他债权人即无法受偿。 抵押物最终实现价值——高于设定时的估价,高出部分返还抵押人 低于设定时的估价,不足部分转为一般债权
(七)抵押权的实现与其他权利的关系 1、与执行权的关系——抵押权 > 执行权
已设抵押权的财产,后被财产保全或者执行的,不影响抵押权的效力。 2、与出租权的关系:先租赁,后抵押——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先抵押,后租赁——不适用买卖不破租赁
3、与所有权的关系——抵押期间,抵押物依法被继承、赠与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三、最高额抵押
(一)特征:1、最高额抵押是为将来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因此最高额抵押在发生上突破了从属性。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3、担保债权的数额是不特定的4、担保的债权具有最高限额 (二)最高额抵押的特别效力
1、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主债权转让的效力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最高额抵押权的变更(不得对抗后来的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通过协议变更债权确定的期间、债权范围以及最高债权额,但变更的内容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3、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高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限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低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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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最高额抵押所担保债权的确定
最高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将来债权,但是抵押权实现时必须将债权予以确定,最高额抵押的债权确定,该抵押权就与普通抵押权没有什么本质区别了。
【重点法条】:《物权法》第206条:最高额抵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的债权确定:
1、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届满;
2、没有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者约定不明确,抵押权人或者抵押人自最高额抵押权设立之日起满二年后请求确定债权;
3、新的债权不可能发生; 4、抵押财产被查封、扣押;
5、债务人、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6、法律规定债权确定的其他情形。
质 权
(一)概念
质权是指债权人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就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占有动产或权利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所享有的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性: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当事人不得协议改变)
Ⅰ、动产质权 A、动产质权的设立(质押合同+交付) (一)订立书面合同
(二)交付标的物: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
《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5、质权是否及于从物,以从物本身是否交付为准(但所有权只属于出质人) B、动产质权的效力 (一)对质权人的效力 1、质权人的权利
(1)占有质物,质权人有权在债权受清偿前占有质物。(含直接占有和间接占有) (2)收取孳息——孳息所有权仍然属于出质人,“收取”并非“所有” 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用于质押受偿——余者返还出质人 (3)转质
【重点法条】:《担保法解释》第94条: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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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转质权的效力优于原质权。(注意:承诺转质――转质不允许增加出质人的质物上的负担)
物权法:第217条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责任转质,虽有效,但对因转质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4)处分质物并就其价金优先受偿——异于抵押,行使质押权无期间限制 (5)费用支付请求权——有请求出质人支付保管标的物之费用的权利
(6)保全质权的权利——质押期间,非因质权人原因而质物价值可能减损甚至危害质权
的,质权人可以提出如下要求:
A. 出质人补充担保; 否则,提前变卖、拍卖原物; B. 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变卖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与提存。
2、质权人的义务 (1)保管标的物
(2)返还质物的义务——质权消灭时
(3)不作为义务——不得擅自处分、使用、出租质物,否则负赔偿责任
(二)对出质人的效力 1、出质人的权利
① 出质人在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时,有权要求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 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的出质人可以要求: A. 质权人将质物提存;
B. 要求提前清偿债权而返还质物;
C. 将质物提存的,质物提存费用由质权人负担;但妥善保管的,质权人有权请求出
质人支付保管费用。注意:出质人无权因此解除质押合同
③ 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或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出质人有权要求质权人返还质物。
2、出质人的义务 (质权的善意取得——需要质物已经交付,为善意人占有)
【重点法条】:《担保解释》第84条: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
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汽车也可以善意取得质权)
Ⅱ、权利质权 (一) 权利质权的客体
第223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 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二) 权利质权的公示——一般为生效要件
1、有价证券出质:交付;不能交付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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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 背书作为“对抗要件”:以票据、公司债券出质的,应背书记载“出质”字样,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 ◆ 有价证券再转让者无效且禁止转质,可以提前变现 2、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不是股东名册)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3、可转让的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4、应收帐款出质(债权):登记——【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三)、权利质权的效力
1、关于出质权利的转让 (1)权利质权成立后,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不得再将出质的权利予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2)在取得质权人同意的前提下可以将出质权利予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但是因当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有价证券除外)
2、关于票据债权等出质的特殊规定——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留 置 权
一、留置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二)特征1、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因此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等意定担保物权而实现。
2、留置权是动产担保物权,以债权人占有动产为要件。不动产不可留置 3、留置权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留置权人留置标的物后不得直接处分标的物,必须忍耐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
二、留置权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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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要件:①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②债权已届清偿期
③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企业间留置权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消极要件:①占有不是基于侵权行为②须留置标的物不违反善良风俗③当事人的约定。 三、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人的权利:
1、留置标的物。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标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非所有)
3、债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返还。 4、就留置物优先受偿
(1)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给对方必要的清偿时间。但该约定期限不得少于2个月 (2)在没有约定时实现留置权实现之前必须给予不少于2个月的宽限期。但鲜活易腐等
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3)宽限期过后,债权人无须通知,即可直接行使留置权。若没有给予宽限期而直接变 现留置物的,应负赔偿责任。 (4)虽然未到宽限期届满,但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间届满后行使留置 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直接变现留置物。
留置权人的义务:妥善保管,不得使用、出租、处分
四、留置权的消灭(1)债权消灭的; (2)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的; (3)留置物毁损灭失;(4)基于留置人意思自愿丧失对留置物的占有
四、担保物权的竞合
1、物保与人保的竞存(这个内容是重点,童鞋一定要好好掌握)
前提:物保与人保都没有明确约定各自所担保的债权范围;有约定从约定,形成按份责任。 债务人物保与保证并存→保证人承担补充责任 (先物保、再保证) 基本规定 对外连带不分先后顺序 第三人物保与保证并存→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论保证是一般或连带) 对内①物保小于均额 的,有多少保多少,其余都为保证人② 物保超出均额的,等额 债权人怠于行使物保致使毁损 保证人对毁损部分免责 因不可抗力代位物灭失 保证人担全责 共同规定
债权人有过错的 保证人在担保物价值 物保合同被确认无效的 内免责 债权人无过错的 保证人担全责 特殊规定 债务人物保与保证并存中: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担保物权、担保物 权顺位或者变更担保物权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 内免责,除非保证人承诺仍然提供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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