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人格权和身份权
1.绝对权保护的责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人身权 2.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 的保护 3.精神损害赔偿
4.返还性赔偿 5.惩罚性赔偿
2、特定的财产权(精损第4条) 注意:特定财产权没有被废除 【精损第4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3、不予受理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1)法人、其他组织不适用(精损第5条)
(2)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请求的(精损第6条) (3)后果不严重的(精损第8条)
4、死亡赔偿金特殊处理——死亡赔偿金:同命可同价 【侵权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九部分 侵权责任
一、侵权责任的保护范围
【侵权法第2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1、权益=权利+利益
包括但不限于: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股权、继承权 2、身体权、名称权没有规定,但是也包括在内 3、第三人侵犯债权制度原则上不予承认
4、合法的人身、财产利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精损第1条)
二、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与免责事由
【侵权法第6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7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一般分为过错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两大原则,具体细分为五项 (一)、过错责任
含义:过错——注意义务之违反: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注意: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原则上适用过错责任 (二)、过错推定责任
注意:发生损害即推定有过错,被告通过证明无过错可以免责(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过错推定责任的范围:
第 41 页 共 87 页
1.物件致人损害责任(侵权法第22章:大多数的建筑物、工程物、堆放物、树木等) 2.动物园的饲养动物责任(侵权法第81条) 3.无行为能力学生校园事故责任(侵权法第38条) 4.医疗事故责任(侵权法第58条) (三)、相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不以过错为要件,但存在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相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法律规定的大多数特殊侵权责任 (四)、绝对的无过错责任 注意:绝对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免责事由(仅限于法律特别规定) 绝对无过错责任的范围:只有2种
1.违规饲养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79条)2.饲养违禁动物的责任(侵权法第80条) (五)、公平责任
1.与过错责任的关系——双方均无过错——无法适用
2.与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的关系——法定类型限制——无法适用
【侵权法第24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注意:归责原则的判断顺序
过错推定、无过错责任(特殊侵权)——过错责任(一般侵权)——公平责任(补充) (六)免责事由
1、概述:免责事由(抗辩事由)——减轻或免除责任的事由
之所以可以抗辩,因为责任构成的要件被打破 正当理由——对违法行为 侵权责任免责事由 外来原因——对因果关系 执行职务;受害人同意;自助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过错相抵;受害人故意;第三人原因;不可抗力 2、五种正当理由——违法行为的正当化 (1).执行职务 (2).受害人同意 (3).自助行为 注意:前三种侵权法没有规定,但依然是考试范围 (4).正当防卫 【侵权法第30条】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5).紧急避险
【侵权法第31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3、四种外来原因——因果关系的介入 (1).过错相抵
【侵权法第26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
【侵权法第27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注意:过错相抵和受害人故意的区别 受害人故意导致自己损害,受害人故意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此时原行为人与损害之
第 42 页 共 87 页
间的因果关系被打破,所以完全免除行为人责任。
过错相抵是对“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原行为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被关系还存在,只不过混合了受害人的故意和过失,所以只是减轻行为人的责任。
(3).第三人原因——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意:比较违约责任,第三人原因不得免责 (4).不可抗力【侵权法第29条】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侵权责任的要件
(一)、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1.主观过错:故意、重大过失、一般过失
2.违法行为——不是行为违法而是行为侵害合法权益
违反成文法——侵犯法定权利;违反公序良俗——侵犯合法利益 3.损害事实
4.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侵权责任的形式
(一)责任方式的体系——【侵权法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主要适用于侵犯物权的责任——修理、更换、重作) (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主要适用于侵犯人身权的责任)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主要适用于侵犯名誉权的责任)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注意: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责任形式——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 ①绝对权保护的责任与物上请求权竞合,择一行使 ②绝对权保护的责任还适用于人身权、知识产权领域
【侵权法第21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二)、特殊的两种损害赔偿
1.返还性赔偿 【第19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第20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2.惩罚性赔偿
【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共同点归纳:(1)侵犯的都是人身权益,而非财产权益
(2)赔偿的都是财产损失,而非精神损害赔偿,因此两者可以并用 (3)赔偿数额都超越了实际损失范围
第 43 页 共 87 页
五、共同侵权行为
(一)、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
1.主观有共同过错: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或故意过失混合——主观联系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二).教唆、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教唆帮助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法第9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1)教唆、帮助者与行为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连带责任
(2)教唆、帮助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帮助人承担责任 (3)被教唆帮助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是按份责任
(三)、共同危险行为(准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法第10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1.构成要件——共同实施危险行为(拟制推定的因果关系) 注意:侵权法第87条抛掷物侵权不是共同危险(补偿性质) 2.免责事由——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 注意: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区别
解 释:证明危险行为与损害没有因果关系 侵权法:证明具体侵权人 3.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四)、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客观共同侵权行为)
【侵权法第11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法第1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1.原因力竞合——连带责任(累积因果关系) 2.原因力结合——按份责任(部分因果关系) (1)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可分,相应责任 (2)过错大小和损害份额不可分,平均责任
六、监护责任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责任
【侵权法第32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 44 页 共 87 页
1、替代责任人的赔偿责任——侵权时不满18周岁,诉讼时已满18周岁的 A.有经济能力的,本人承担责任 B.无经济能力的,仍由原监护人承担 2、承担责任的财产
被监护人有财产的,本人财产赔偿;被监护人财产不足,监护人财产赔偿
(二)完全行为能力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后的责任
1.基于过错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2.非基于过错行为人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公平责任适当补偿
3.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暂时丧失意识能力——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法第33条】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过错的,根据行为人的经济状况对受害人适当补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醉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对自己的行为暂时没有意识或者失去控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七、用工责任
(一)单位用工——劳动关系 1.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2.责任主体: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3.构成要件:劳动关系——执行职务——完全替代责任 4、劳务派遣关系中的用工责任
劳动者损害——用工单位与派遣单位连带 第三人损害——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侵权法第34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二)个人用工——劳务关系
【侵权法第35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劳务关系的范围:个人之间提供劳务,包括家庭用工、私人帮工 2:劳务关系中自己受到损害的,非工伤事故的,双方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3: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的区别
承揽关系中定作人的责任——定作人须有过错才承担替代责任
【人损第10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八、网络侵权
【侵权法第36条】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
第 45 页 共 8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