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1.1 目的 1
本文件(指南)旨在为在合适的质量管理体系下制造活性药用成分(原料药以下称原料药)提供有关优良药品生产管理规范(GMP)提供指南。它也着眼于帮助确保原料药符合其旨在达到或表明拥有的质量与纯度要求。
本指南中所指的“制造”包括物料接收、生产、包装、重新包装、贴签、重新贴签、质量控制、放行、原料药的储存和分发及其相关控制的所有操作。在本指南中,“应当”一词表示希望采用的建议,除非证明其不适用或者可用一种已证明有同等或更高质量保证水平的供选物来替代。本指南中的“现行优良生产管理规范(cGMP)”和“优良生产管理规范 (GMP)”是等同的。
本指南在总体上未涉及生产人员的安全问题,亦不包括环保方面的内容。这方面的管理是生产者固有的责任,也是国家法律规定的。
本指南没打算规定注册/归挡的要求、或修改药典的要求。本指南不影响负责药政审理部门在原料药上市/制造授权或药品申请方面建立特定注册/归挡要求的能力。注册/归挡的所有承诺必须做到。 1.2 法规的适用性
在世界范围内对原料药的法定定义是各不相同的。当某种物料在其制造或用于药品的地区或国家被称为原料药,就应该按照本指南进行生产。 1.3 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人用药品(医疗用品)所含原料药的制造。它适用于无菌原料药在灭菌前的步骤。本指南不包括无菌原料药的消毒和灭菌工艺,但是,应当符合地方当局所规定的药品(医疗用品)生产的GMP指南。
本文件适用于通过化学合成、提取、细胞培养/发酵,通过从自然资源回收,或通过这些工艺的结合而得到的原料药。通过细胞培养/发酵生产的原料药的特殊指南则在第18章论述。
本指南不包括所有疫苗、完整细胞、全血和血浆、全血和血浆的衍生物(血浆成分)和基因治疗的原料药。但是却包括以血或血浆为原材料生产的原料药。值得注意的是细胞酶解物(哺乳动物、植物、昆虫或微生物的细胞、组织或动物来源物,包括转基因动物)和前期生产可能应遵循GMP规范,但不包括在本指南之内。另外,本指南不适用于医用气体、散装药品(医疗用品),和放射性药物的特殊的制造/控制。
第19章的指南只适用于用在药品(医疗产品)生产中的原料药制造,特别是临床实验用药(研究用医疗产品)的原料药制造。 2
“原料药的起始物料”是指一种原料、中间体或原料药,用来生产一种原料药,或者以主要结构单元的形式被结合进原料药结构中。原料药的起始物料可能是在市场上有售、能够通过合同或商业协议从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处购得,或由生产厂家自制。原料药的起始物料一般来说有特定的化学特性和结构。
生产厂商要定义并用书面文件说明原料药的生产从何处开始的理论依据。对于合成工艺而言,就是“原料药的起始物料”进 入工艺的那一点。对其他工艺(如 :发酵,提取,纯化等)可能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对待。表1给出了原料药的起始物料从哪一点引入工艺过程的指导原则。
从这步开始,本指南中的有关GMP规范应当应用在这些中间体和/或原料药的制
造中。这包括对原料药质量有影响的关键工艺步骤的验证。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厂商选择某一步骤进行验证,并不一定将该步骤定为关键步骤。
本文件的指南通常适用于表1中的灰色步骤。这并不意味必需完成所有步骤。原料药生产中的GMP要求应当随着工艺的进行,从原料药的前几步到最后几步,精制和包装,越来越严格。原料药的物料加工,如制粒、包衣或颗粒度的物理处理(例如制粉、微粉化)至少应当按本指南的标准进行。
本GMP指南不适用于引入定义了的“原料药的起始物料”以前的步骤。 2 质量管理 2.1 原则
2.10 参与原料药制造的每一个人都应当对质量负责。
2.11 每家制造商都应当建立、证明其有,并执行一套有管理人员和有关员工积极参与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
2.12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结构、程序、工艺和资源,以及确保原料药会符合其预期的质量与纯度要求所必需的活动。所有涉及质量管理的活动都应当明确规定,并有文件证明。
2.13 应当设立一个独立于生产部门的质量部门,同时履行质量保证(QA)和质量控制(QC)的职责。 依照组织结构的大小,可以是分开的QA 和QC 部门,或者只是一个人或组。
2.14 应当指定授权发放中间体和原料药的人员。 2.15 所有有关质量的活动应当在其执行时就记录。
2.16 任何偏离确定程序的情况都应当有文字记录并加以解释。对于关键性偏差应当进行调查,并记录调查经过及其结果。 3
2.17 在质量部门对物料完成满意的评价之前,任何物料都不应当发放或使用,除非有合适的系统允许此类使用 (如10.20条款所述的待检情况下的使用,或是原料或中间体在等待评价结束时的使用)。
2.18 应当有程序能确保公司的责任管理人员能及时得到有关药政检查、严重的GMP缺陷 、产品缺陷 及其相关活动 (如质量投诉,召回,药政活动等)的通知。 2.2 质量部门的职责
2.20 质量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事务。
2.21 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文件应当由质量部门审核批准。
2.22 独立的质量部门的主要职责不应当委派给他人。这些责任应当以文字形式加以说明,而且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1. 所有原料药的放行和否决。用于制造商控制范围以外的中间体的放行和否决; 2. 建立一个放行或拒收原材料、中间体、包装材料和标签的系统;
3. 在供分发的原料药放行前,审核已完成的关键步骤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
4. 确保已经对重大的偏差进行了调查,并已解决; 5. 批准所有的规格标准和主生产规程;
6. 批准所有可能影响原料药或中间体质量的程序; 7. 确保进行内部审计 (自查);
8. 批准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委托生产商;
9. 批准可能影响到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变更; 10. 审核并批准验证方案和报告;
11. 确保调查并解决质量问题的投诉;
12. 确保用有效的体系来维修和校验关键设备; 表1: 本指南在原料药生产中的应用 4
生产类型
本指南在用于各类生产的工艺步骤(灰色背景)中的应用 化学品的生产
原料药起始物料的生产
原料药起始物料引入工艺过程 中间体的生产 分离和精制
物理加工和包装
从动物源得到的原料药
器官、分泌物或组织的收集 切割、混合和/或初步加工 原料药起始物料引入工艺过程 分离和精制
物理加工和包装
从植物源提取的原料药 植物的收集
切割和初步提取
原料药起始物料引入工艺过程 分离和精制
物理加工和包装
草药提取物用作原料药 植物的收集
切割和初步提取 进一步提取
物理加工和包装
由粉碎的或粉末状药草组成的原料药 植物的收集和/或培养和收获 切割/粉碎
物理加工和包装
生物技术:发酵/细胞培养 主细胞库和工作细胞库的建立 工作细胞库的维护 细胞培养和/或发酵 分离和精制
物理加工和包装
“经典”发酵生产原料药 细胞库的建立 细胞库的维护 细胞引入发酵 分离和精制
物理加工和包装
G M P 的 要 求 增 加
13. 确保物料都经过了适当的检测并报告结果;
14. 确保有稳定性数据支持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复验期或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15. 开展产品质量审核(详见2.5节); 5
2.3 生产作业的职责
生产作业的责任应当以文字形式加以说明,并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按书面程序起草、审核、批准和分发中间体或原料药的生产规程; 2. 按照已批准的生产规程生产原料药,或者中间体; 3. 审核所有的批生产记录确保其填写完整,有签名;
4. 确保所有的生产偏差都已报告、评价,对关键的偏差已做了调查,并记录结论;
5. 确保生产设施的清洁,必要时要消毒; 6. 确保进行必要的校验,并有记录;
7. 确保对厂房和设备进行保养,并有记录; 8. 确保验证计划、方案和报告的审核和批准; 9. 对产品、工艺或设备拟作的变更进行评估;
10. 确保新的或是有变动的生产设施和设备经过了确认。 2.4 内部审计(自检)
2.40 为证实符合原料药 GMP原则,应当按照批准的计划进行定期的内部审计。 2.41 审计结果及整改措施应当形成文件,并引起公司责任管理人员的重视。获准的整改措应当及时、有效地完成。 2.5 产品质量审核
2.50 原料药的定期质量审核应当以证实工艺的一致性为目的来进行。此种审核通常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并记录,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 关键工艺控制和原料药关键测试结果的审核; - 所有不符合规格标准的产品批号的审核;
- 所有关键的偏差或违规行为及有关调查的审核; - 任何工艺或分析方法变动的审核; - 稳定性监测结果的审核;
- 所有与质量有关的退货、投诉和召回的审核; - 整改措施的适当性的审核;
2.51 应当对质量审核结果进行评估,并做出是否需要整改或做任何再验证的评价。此类纠正措施的理由应当用文件来证明。获准的整改措施应当及时、有效地完成。 3 人员
3.1 员工的资质
3.10 应当有足够数量的员工具备从事和监管原料药和中间体生产的教育、培训和/或经历等资格。
3.11 参与原料药和中间体生产的所有人员的职责应当书面规定。 6
3.12 应当由有资格的人员定期进行培训,内容至少应当包括员工所从事的特定
操作和与其职能有关的GMP。培训记录应当保存,并应当定期对培训进行评估。 3.2 员工的卫生
3.20 员工应当养成良好的卫生和健康习惯。
3.21 员工应当穿着适合其所从事生产操作的干净服装,必要时应当更换。其它保护性用品如头、脸、手和臂等遮护用品必要时也应当佩带,以免原料药和中间体受到污染。
3.22 员工应当避免与中间体或原料药的直接接触。
3.23 吸烟、吃、喝、咀嚼及存放食品仅限于与生产区隔开的指定区域。
3.24 患传染性疾病或身体表面有开放性创伤的员工不应当从事危及原料药质量的生产活动。在任何时候(经医学检验或监控检查)任何患有危及到原料药质量的疾病或创伤的人员都不应当参与作业,直到健康状况已恢复,或者有资格的医学人员确认该员工不会危及到原料药的安全性和质量。 3.3 顾问
3.30 中间体或原料药生产和控制的顾问应当有足够的学历,受训和经验,能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3.31 顾问的姓名,地址,资格和提供服务的类型都应当有文字记录。
4 建筑和设施 4.1 设计和结构
4.10 用于中间体和原料药生产的厂房和设施的选址、设计和建造应当便于清洁,维护和适应一定类型和阶段的生产操作。
4.11 厂房和设施应有足够空间,以便有秩序地放置设备和物料,防止混淆和污染。
4.12 自身能对物料提供足够保护的设备(如关闭的或封闭的系统),可以在户外放置。
4.13 通过厂房和设施的物流和人流的设计应当能防止混杂或污染。 4.14 以下活动应当有指定区域或其它控制系统: - 来料的接收、鉴别、取样和待检,等待放行或拒收; - 中间体和原料药放行或拒收前的待验; - 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取样;
- 不合格物料处理 (如退货,返工或销毁)前的贮存; - 已放行物料的贮存; 7
- 生产操作;
- 包装及贴标签操作; -实验室操作。
4.15 应当为员工提供足够和清洁的盥洗设施。这些盥洗设施应当装有冷热水(视情况而定)、肥皂或洗涤剂,干手机和一次性毛巾。盥洗室应当与生产区隔离,但要便于达到。应当根据情况提供足够的淋浴和/或更衣设施。
4.16 实验室区域/操作通常应当与生产区隔离。有些实验室区域,特别是用于中间控制的,可以位于生产区内,只要生产工艺操作对实验室测量的准确性没有负面影响,而且,实验室及其操作对生产过程,或中间体,或原料药也没有负面影响。
4.2 公用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