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a原料药的优良制造规范(GMP)指南(4)

2020-02-21 22:44

-按方法描述的所用样品重量或计量;标准品、试剂和标准溶液的配制和测试的数

据或相互参照;

-除了正确地标明所测试的特定物料和批号的实验室仪器的图谱、图表和光谱外,

还有一套从每次测试得到的所有原始数据的完整记录;

-与测试有关的所有计算记录,包括测量单位、转换因子以及等量因子等; -检测结果的陈述以及与规定的接受标准的比较; -每项测试的操作者的签名以及测试的日期;

-日期和第二个人的签名,表明对原记录的准确性、完整性和规定的标准的符合性

已复核过。 14

6.61 应当保存完整的下列记录: -规定的分析方法的任何修改;

-实验室仪器、设备、仪表和记录装置的周期性校验; -原料药的所有稳定性测试; -超标(OOS)的调查。 6.7 批生产记录审核

6.70 应当制订并执行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包括包装和贴签的书面程序,以便放行或分发前确定中间体或原料药是否符合规定标准。 6.71 在一批原料药放行或分发之前,关键工序的批生产记录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应当由质量部门审核和批准。非关键性工序的生产和实验室控制记录可按照经质量部门批准的程序,由有资格的生产人员或其他部门审核。

6.72 在批放行前,所有偏差,调查和超标报告都应当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进行审核。

6.73 质量部门可将发放中间体的职责和权力委派给生产部门,运往制造商控制范围以外的中间体除外。

7 物料管理 7.1 控制通则

7.10 应当有书面程序阐明物料的接收、鉴别、待验、贮存、搬运、取样、测试和批准或拒收。

7.11 原料药和/或中间体制造商应当有对关键原料供应商的评估系统。

7.12 应当根据已确定的规格从经过质量部门核准的一个或多个供应商处购买物料。

7.13 如果关键物料的供应商不是该物料的制造商,原料药或中间体的制造商应当获知该物料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

7.14 关键原料的供应商的变更应当参照第13章“变更控制”进行。 7.2 接收和待验

7.20 一旦收到物料而尚未验收,应当目测检查物料每个或每组包装容器的标签是否正确(包括如果供应商所用名称与内部使用的名称不一致,应当检查其相互关系)、容器是

否损坏、密封处和开启证据有无破裂或污染。物料应当存放在待检区,直至它们

被取样、检查或酌情测试,并放行使用。 15

7.21 在进厂的物料与现有的库存(如储仓中的溶剂或货物)混合之前,应当确认货是否对、必要时进行测试并放行。应当有程序来防止把来料错放到现有的库存中。 7.22 对于非专用槽车运送的大宗物料,应当确保没有来自槽车的交叉污染。可用以下的一种或几种方法来提供这种保证: - 清洁证书

- 残留物的测试 - 供应商审计

7.23 大的贮存容器及其随附的管路、填充和排放管都应当适当标明。

7.24 每个或每组物料容器(几批)的物料都应当指定并标上编号、批号或接收号。此号码应当用于记录每批的处置情况。应当有一个识别每批状态的系统。 7.3 进厂物料的取样和测 试

7.30 除去7.32中指出的物料,对于每批物料至少要作一个鉴别试验。在制造商对供应商有一套审计体系的前提下,供应商的分析报告可以用来替代其它项目的测试。

7.31 对供应者的核准应当包括一次评估,提供足够的证据 (如过去的质量记录) 证明该制造商始终都能提供符合规格的物料。在减少内部测试之前至少应当对三批物料作全检。 然而,最低限度每隔一定时间应当进行一次全检,并与分 析报告进行比较。分析报告的可靠性应当定期进行检查。

7.32 工艺助剂、有害或剧毒的原料、其它特殊物料、或转移到公司控制范围内的另一个部门的物料可以不用测试,前提是能取得制造商的分析报告,证明这些原料符合规定的规格标准。对容器、标签和批号记录进行目测检查应当有助于鉴别这些原料。对这些物料不作现场测试应当说明理由,并用文件作证。

7.33 取样应当代表被取的那批物料。取样方法应当规定:取样的容器数,取样部位,每个容器的取样量。取样容器数和取样量应当根据取样方案来决定。取样方案的制定要综合考虑物料的重要程度 、变异性、供应商过去的质量情况,以及分析需用量。

7.34 应当在规定的地点,用规定的方法取样,以避免取样的物料被污染,或污染其它物料。

7.35 被取样的容器应当小心开启,随后重新密封。这些容器应当作标记表明样品已抽取。 7.4 储存

7.40 物料的搬运和贮存应当防止降解、污染和交叉污染。

7.41 纤维板筒、袋子或盒装物料应当离地贮存,并根据情况留出适当空间便于清洁和检验。 16

7.42 物料应当在对其质量没有不良影响的条件下和时限内贮存,而且通常应当加以控制,做到先进先出。

7.43 某些装在适当容器中的物料可以存放在室外,只要识别标签保持清晰,而且容器在开启和使用前进行适当清洁。

7.44 不合格物料应当作标识,并用隔离系统控制,以防止未经许可而用于生产。 7.5 重新评估

7.50 应当根据情况对物料进行重新评估以便确定其使用的适合性(例如长期存放

或暴露于热或潮湿的环境中)。

8 生产和中间控制 8.1 生产操作

8.10 用于生产中间体和原料药的原料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称重或测量,以便不影响其使用的适合性。称重和测量装置应当有适合于其用途的精度。

8.11 如果某物料分出一部分留待以后的生产操作中使用,应当用适合的容器来接受该物料,并应当表明下列消息: - 物料的名称和/或货号; - 接收号或控制号;

- 新容器中物料的重量或计量。 - 如有必要,表明复验期。

8.12 关键的称重、测量或分装操作应当有人作证或接受相应的控制。使用前,生产人

员应当确认该物料是要生产的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批记录中指定的。 8.13 其他关键活动应当有人作证或接受相应的控制。

8.14 在生产过程中的指定步骤,实际收率应当与预计的收率作比较。具有合适范围的预计收率应当根据以前的实验室、中试规模或生产的数据来确定。应当调查与关键工艺步骤有关的收率偏差,以确定其对相关批号最终质量的影响或潜在影响。

8.15 任何偏差都应当记录,并作解释。任何关键的偏差应当做调查。

8.16 应当标明主要设备的生产状态,可以标在每个设备上,或者用文件、计算机控制系统或其它替代的方法。

8.17 对需要进行返工或重新加工的物料应当适当地加以控制,防止未经许可就使用。 17

8.2 时间限制

8.20 如果生产工艺规程(检6.41)中规定了时间限制,这些时间限制应当遵守,以保证中间体和原料药的质量。所有偏差要有记录并解释原因。在加工到一个目标值时(例如,调节pH、氢化、干燥到预设标准),时间限制可能就不合适了,因为反应或加工步骤的完成是取决于过程中的取样和测试的。

8.21 留作进一步加工的中间体应当在适宜的条件下储存,以保证其适宜于使用。 8.3 工序间的取样和控制

8.30 应当制定书面程序来监测会造成中间体和原料药质量特性变异的工艺步骤的进程,并控制其生产情况。工序间控制及其接受标准应当根据项目开发阶段或者以往的生产数据来确定。

8.31 综合考虑所生产中间体和原料药 的特性,反应类型,该工序对产品质量影响的程度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可接受的标准,检测类型和范围。 前期生产的中间体控制标准可以松一些,越接近成品,中间控制的标准越严(如分离,纯化)。 8.32 关键的中间控制 (和工艺监测),包括控制点和方法,应当书面规定,并经质量部门批准。

8.33 中间控制可以由合格的生产部门的人员来进行,而调节的工艺可以事先未经质量部门批准 ,只要该调节在由质量部门批准的预先规定的限度以内。所有测试及结果都应当作为批记录的一部分,全部归档作证。

8.34 应当制定书面程序,说明中间物质、中间体和原料药 的取样方法。取样方案和程序应当基于科学合理的取样实践。

8.35 工序间取样应当按能防止污染所取的样品、其他中间体或原料药的程序进行。应当制订保证样品收集后的完整性的程序。

8.36 通常不必要对旨在监测和/或调节过程而做的工艺间测试进行异常数据调查。

8.4 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混合

8.40 根据本文件的目的,混合的定义是为了生产出均匀的中间体或原料药而将同一质量规格内的物料混在一起的过程。 同一批号几部分(例如,收集一个结晶批号出来的几次离心机装的料)的工艺间的混和,或者混和从几个批号来的部分作进一步加工,看作是生产工艺的一部分,而不是混合。 18

8.41 超标的批号不能与其他批号混合在一起来达到符合规格标准的目的。混合的每一个批号都应当是用规定的的工艺生产生产的,混合前应当单独检测,并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

8.42 可接受的混合操作包括但不限于: - 将小批混和,增大批量

- 将多批同一中间体或原料药的零料(即量较小的分离出来的物料)混合成为一个批 号。

8.43 混粉过程应当充分控制并记录,混合后的批号应当根据情况进行测试,以确认是否

达到规格标准。

8.44 混合过程的批记录应当允许追溯到参与混合的每个单独批号。

8.45 如果原料药的物理性质至关重要(例如,用于固体口服制剂或混悬剂的原料药),混合工艺应当验证,以显示混后批号的均匀性。 验证应当包括测试可能受混粉过程影响的关键属性 (例如,粒径分布,松密度和堆密度)。

8.46 如果混合会对稳定性有不良影响,应当对最终混合批号进行稳定性测试。 8.47 混合批号的有效期或复验日期应当以混和中生产日期最早的零料或批号为基准。

8.5 污染的控制

8.50 在得到充分控制的前提下,上一批号的同一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剩余物可以带入下几个连续批号。例如,黏附在微粉机壁上的残留,离心出料后残留在离心机筒体内的潮湿的结晶,将物料转至下一步工序时无法从反应器中彻底放尽的物料。此类带入不应当导致因带入降解物或微生物的污染而对已建立的原料药的杂质情况有不良影响。

8.51 生产操作应当防止中间体或原料药被其他物料污染。 8.52 处理精制后的原料药应当采取预防污染的措施。

9 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包装和贴签 9.1 总则

9.10 应当有书面程序描述包装和贴签用物料的接收、鉴别、待检、取样、检查和/或测试、放行和搬运。

9.11 包装和贴签用物料应当符合规定的规格标准。不合格者要拒收,不得用于

不适合于其的操作中。

9.12 每次运来的标签和包装材料应当有接收、检查或测试、以及合格还是拒收的记录。 9.2 包装材料 19

9.20 容器应当能够对中间体和原料药提供足够的保护,使其在运输和建议的贮存条件下不会变质或受到污染。

9.21 容器应当清洁,如果中间体或原料药有要求时,应当进行消毒,以确保适合于其预期的用途。这些容器应无反应活性、加和性或吸附性,以免改变中间体或原料药的质量使其超出质量规格的限度。

9.22 容器被重新使用时,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清洁, 并除去或涂毁以前的所有标签。

9.3 标签的发放和控制

9.30 只有获准人员才能进入标签贮存区。

9.31 应当采用程序来平衡发出的、使用的和退回的标签的数量,并评估以贴签的容器数和发出的标签数之间的偏差值。此种差异应当加以调查,调查应当由质量保证部门批准。

9.32 所有剩余的印有批号或与批有关内容的标签都应当销毁。收回的标签应当以防止混淆并提供适当标识的方式加以保留和贮存。 9.33 废弃的和过期的标签应当销毁。

9.34 包装操作中用于印刷标签的印刷设备应当加以监控,以确保所有印刷内容符合批生产记录中的内容。

9.35 应当仔细检查发放给某批的打印好的标签,其标识是否正确,并符合主生产记录的内容。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批生产记录中。

9.36 批生产记录中应当附一张代表那些所用标签的印制好的标签。 9.4 包装和贴签操作

9.40 应当有成文的程序确保使用正确的包装材料和标签。

9.41 贴签操作应当防止混淆。应当与涉及其它中间体或原料药的操作有结构上的或空间的隔离。

9.42 用于中间体或原料药容器的标签应当注明:确保中间体或原料药质量的关键信息,如名称、识别代码、产品批号和储存条件。 20

9.43 如果中间体或原料药要向制造商的物料管理系统控制范围以外运输,标签上还应当包括制造商的名称、地址,装量,特殊的运输要求,和其他特殊的法定要求。对于有失效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标签和分析报告单上应当注明失效期。对于有复验期的中间体或原料药,标签和/或分析报告单上应当注明失效期。 9.44 包装和贴标设施应当在使用前进行检查,以确定下一次包装操作不需要的所有物料都已清除。该检查应当记录在批生产记录、设备使用记录或其它文件系统中。

9.45 应当检查已包装和贴标的中间体原料药,以确保该批的容器和包装的标签正确。该检查应当作为包装操作的一部分。检查结果应当记录在批生产或控制记录中。

9.46 需向制造商的物料管理系统控制范围以外运输的中间体或原料药的容器应当用一种密封形式,以至于一旦密封破损或遗失,收货者会留意到其内容物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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