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自上而下的任务往往是在有限时间内下达并要求完成的。因此,乡村组织的工作具有突击性、集中性和运动性的特点。“突击性”和“集中性”,即在一个相对集中的时间,集中乡村组织的优势人财物力来完成需要突击完成的任务;而“运动性”则是指政府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组织网络渗透,发动广大农村党员、积极分子及普通村民,形成“志在必得”的氛围甚至高压态势。苏力曾引用毛主席“集中以应付敌人,分散以发动群众”的话,来理解当前中国农村乡村组织借集中的人财物力,在乡村社会的具体场域形成权力优势,从而完成任务的状况。这是很有道理的。
虽然中心工作中包含的突发性问题和特殊任务不在常规性权力的应对范围之内,但是完成所有的中心工作时所普遍采取的突击性和运动性的工作方式,使得乡村治理中的常规性权力深深打上了运动性特征的烙印。
无论是各种常规性工作还是中心工作,基层政府不能只是凭借中央政策和国家法律来办事,而必须考虑农村社会的诸种实际情况,照顾农村社会的各种特点。这样一来,乡村治理中的常规性权力就具有了乡土性。
乡镇政府的主要领导在布置工作时通常会要求工作人员“无论如何,布置的任务要完成,方法我不管,不能违反政策和法律”。这充分地表明农村基层常规性权力乡土性的一面。他们之所以这样讲,是因为乡村相当一部分事务是不可能仅仅依靠政策和法律即能够完成的。乡村干部在完成任务的过程中,必须因人因事制宜,必须软硬兼施,必须对事情有足够的了解和理解,必须充分利用各种可能的公私关系,必须充分使用地方性的知识和智慧。这句话背后既有无奈——即仅靠正式的制度、严格死板地按法律常常无法解决很多农村的实际问题;同时又说明,只要乡村基层组织能够充分利用地方性知识的智慧,他们就总有办法完成
任务。例如,从法律上讲,乡村关系是指导与被指导关系,但实际上,乡村关系极其复杂,仅仅是极端情况下,乡村关系才真正按法律办事,乡村之间夹杂着的大量而复杂的私人关系恰恰是法律意义的乡村关系得以展开的前提。
再如,越是到了基层,农村工作就越是不能按八小时工作制安排。乡镇一级,星期六基本都是正常上班,星期天往往也会安排值班,乡镇主职干部是没有节假日的(甚至在不少地方,双休日全部都正常上班,工作人员只是在几个重要假日才能休息几天)。而村组干部更是常常会有临时的事情需要处理,比如半夜时分,村民家庭闹出纠纷,并告到村干部家里,村干部半夜就得去调解处理。在河南汝南县的宋村,村支书为调解一起婚外性行为引起的纠纷,用了很多个夜晚的时间,费了很多软硬兼施的口舌,最终将纠纷解决下来。而且有趣的是,村支书在调解这起纠纷中,很少是按法律办事,法律仅仅是村支书用来调解平息纠纷的武器之一。可以说,乡村干部是以事务的良好处理“摆平理顺”来作为基本目标的,而非单纯的“规则之治”。乡村干部的工作使很多农村能够“小事不出组、大事不出村”,村庄日常性的小纠纷,不会闹到县市,更不会闹到中央去。
常规性权力的乡土性,还表现在基层组织所依靠的力量主体上面。农村社会中的党员、积极分子是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内生资源,对这种资源有效的动员、整合,可以大大增强基层政权组织的行为能力与效率。湖北建始县一个村支书讲,他只要在村民代表会上将国家惠民政策讲清楚,则村民代表有的是时间与村民坐在一起聊天,将国家政策向村民讲清楚,因此,诸如合作医疗、低保等惠民政策,就很容易通过村干部——村民代表这个渠道向下走,真正有效地渗透贯彻到村民中去。
黄宗智曾敏锐的指出,“来自中华帝国的简约治理遗产,有一定部分持续存
在于民国时期、毛泽东时期和现今的改革时代。我们或许可以把它看作为中国政治的‘传统’、‘前现代’和‘近现代’中特别执着的特性”。⑨作为国家与庞大农村社会打交道的最基层单位,乡村组织必须有效地面对千家万户小农,如果严格按照科层体制,按专业化分工的要求来与小农打交道,就会出现低效率的问题。正是在乡村社会的现实处境下,基层的常规性权力在长期的实践中形成了综合性、运动性、乡土性的特点;同时,常规性权力的上述特点,也恰恰是其有效性与合理性的前提,是农村基层工作者普遍的理性选择和智慧的体现。“考虑到小农经济和村庄将长期存在,简单地依赖西方科层制化的福利国家模式,不见得能够解决政府转型中的实际问题。”⑩确实,如果乡村体制改革仅仅按照科层化和规范化的方向和方案进行,则农村基层的常规性权力就会缺少灵活性和针对性,就不能有效处理当前农村存在的各种问题,不能适应农村社会发展和中国现代化建设的需要。
常规性权力与现代国家构建
近年来,国内学者在探讨国家权力问题时,开始关注迈克尔·曼的理论,受其启发,一些学者提出中国的改革实际上面临着双重任务,即在缩小国家权力范围的同时增强国家的能力,在限制国家专断权力的基础上强化国家提供公共产品的能力,换句话说,在解构全能主义国家(de-totalization)的同时实现现代国家构建(state building)。11
这样的研究理路与观点也被引入到了乡村治理的研究之中。例如吴毅就认为:乡村社会的权力运行中,同样可以细分出强制权力与基础权力两个方面。一方面,强制性权力已经极大地隐匿于后台,并不时时示人以威慑,但总体上却仍不受社会制约,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自主行动空间。所以,当某些基层权力组织在
市场状态下想要将自己变为谋利工具时,其所具有的权力势能会非常容易地帮助它们达到目的。而另一方面,基层权力的供给与服务能力受财政和政策环境等因素的限制,又被极大地消解,致使市场经济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常常因为缺乏公共权力这支“有形之手”的扶助,而遭受“无形之手”的“折磨”和“蹂躏”,并且也会因为缺失公供品有效供给与服务,而让村庄公益事业陷入瘫痪、半瘫痪的境地。12
应当说,“基础性权力”这个概念引入到对当下中国的国家能力的分析研究之中,确实不是无的放矢:它直接针对着国家在基层社会渗透能力不足、贯彻其政治决策能力低下的现实问题。然而在对相关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时,目前学界仍然只是简单的将“增强基础性权力”作为最终的答案,并未能立足于经验事实本身,对当前国家的基础性权力做更为细致深刻的剖析与厘清,进而指出如何才能真正有效地增强基础性权力。
如吴毅曾指出,当下乡村治理的改善,已经不太可能只是一种单向度的行政架构设置,也不应在集权与分权、收权与放权,或为民作主与让农民自己表达之间作出非此即彼的选择,更为重要的是如何让政治行动主体各方从目前的“类丛林状态”走到一种新的有序竞争的合作博弈中来;而要真正实现这种治理的理想转型,就既要保证基层政权对乡土社会的有效渗透,又要完成作为基层权威主体的塑造;农民也要从消极无为的顺民或激进抗争的“悍民”,转换为按照现代权利规则行为处事的公民。13问题是基层政权如何才能对乡土社会有效渗透,基层权威主体如何才能重新塑造?仅仅靠增加物质形态的行政资源,和所谓的理顺行政体系内部及政府与农民的责权和义务关系就行吗?而农民又如何才能“转换为按照现代权利规则行为处事的公民”?这种在乡村社会实践的“现代权利规则”的内涵究竟是哪些,是实体性的,还是程序性的,还是两者兼而有之?这一系列
的追问或许才是当今乡村治理所面临的真问题,否则仅仅从价值、理念出发所开出的“药方”可能仅仅是画饼。
笔者认为,离开了具体的国家任务和特定的乡村社会性质,抽象谈论农村基层政权的基础权力是没有意义的。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不断地向农村提出要求,不断地改造着农村;中国九亿农民的现实,决定了任何一个方面的改造都是一项无比艰巨、复杂甚至危险的事业。这种情况下,只有保持一个内部结构严整、效率很高同时又能随机应变的农村基层组织体系,我们才具备应对各种事务的能力与手段。由于不同时期国家任务的差异和乡村社会性质的差异,农村基层政权要发挥的具体功能会有所差异,但保持其强大的常规性权力则是任何时期的要求。
农村基层政权强大的常规性权力,来自于其与国家任务和乡村社会性质之间的契合性。只有适宜于特定乡村社会性质的农村基层政权才能有效地完成具体的国家任务,才能在中国现代化进程中,保持农村社会的有序,从而减轻现代化可能带来的社会震荡。今天中国农村基层政权改革的目标不是要精简机构,减少人员,而是要适应当前农村出现的特殊情况,来建构一个在具体国家任务指导下的,适宜农村社会性质与状况的具有强大常规性权力的基层组织体系。一个不适合乡村实际的乡村体制,不仅可能效率低下,而且可能制约乡村的发展,破坏乡村的秩序。
具体到常规性权力的人格化载体——基层组织体系中来,当前,在巨大的财政压力下,不少地方正在进行乡镇事业单位市场化取向的改革,笔者认为这是非常不可取的。首先,这一改革没有考虑到农村专业化的公共服务存在着服务供给方与服务接受方的严重信息不对称、短期服务与长远规划的不衔接、公共服务供给市场本身不完善和不完全的现实——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一个特征就是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