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项目征地迁管理办法(4)

2020-02-22 13:56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建设用地管理

第十九条 建设管理用地管理

1.各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尽快成立征迁协调领导小组,并将各单位的征迁协调领导小组成员上报项目办征迁科备查。征迁协调领导小组组长必须由各单位项目经理担任,并指定三名以上业务能力强的正式职工专职负责,征迁领导小组一经成立,中途严禁更换人员,确需更换协调人员的参建单位需提前15日向项目办提出申请,经项目办同意方可更换,以确保征迁工作的连续性。

2.各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尽快组织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对已交付的建设用地进行施工放线,复核已征地界,准确掌握征地范围。对于征地宽度不足或因设计漏项未征的建设用地,各单位要标明地名和公里桩号,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征迁科,及时进行补征。

3.施工单位要及时保护已征建设用地,对已交付的建设用地负管护主体责任,各单位要及时清表,对丢失的路界标识要及时补栽,对易丢失界桩地段,各标段实行灰桩灌注,地表可用石灰撒线标定等有效措施,确保建设用地建设过程中界限清楚,杜绝后期封闭引发不必要的矛盾纠纷。

4.各施工单位积极配合项目办征迁科加强同沿线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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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各施工单位严禁出现私自征地,私自交易或私自抬高补偿标准,否则,引发的所有责任均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6.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实行按级负责原则,严禁出现越级上报和越级协调的现象发生,防止口径不一造成不必要的征迁困难。

7.各施工单位进场后由项目办征迁科及时给施工单位进行征迁交底,施工单位应深入调查本辖区所涉及到的电力、电讯、光缆及石油管线等设施,弄清具体走向及方位后方可施工,严禁盲目施工,否则,引发的所有后果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临时用地管理

1.为了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在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全面考虑临时占地数量和类别。

2.临时用地费、临时用地复垦费计入施工承包合同中,临时用地的征用工作由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3.各施工单位严格依照?甘肃省土地法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上报临时用地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签订临时用地补偿协议书,协议书中要明确临时用地复垦方式及费用(临时用地复垦工作由各施工企业和当地土地管理部门商议),协议签订后由各施工单位将协议(复印件)报项目办征迁科备案。临时用地必须由施工单位自行恢复,并向当地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

4.各施工单位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下发的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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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值按照占一补二、占二补三的原则进行(以单季套算),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

5.临时用地的使用年限由各施工单位与当地政府及相关单位协商确定。

6.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由各施工单位会同当地乡(镇)及国土部门共同丈量确认,并将签订协议和使用批复(复印件)报征迁科备查。

7.临时用地涉及到拆迁房屋及砍伐林木的按照项目现行补偿标准予以赔付。

8.各施工单位要严格把关,尽量减少临时用地数量,做到文明施工、节约土地、保护环境,撤场前对所有临时用地复垦情况申请当地相关部门检查验收。

9.临时用地复垦方案编制工作依照?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第十三条执行。

第二十一条 弃、取土场用地管理

1.施工企业进场后,弃、取土场、施工便道等选址必须严格遵循施工图设计,无特殊原因不得随意调换弃、取土场位臵。

2.各施工单位对弃、取土场的利用,严格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性评价报告书”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

3.施工单位确需调整弃、取土场位臵的,必须向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办研究同意后,并取得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批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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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可变更。

第二十二条 设计变更用地管理

1.因工程变更设计而增加征地数量的,施工单位需对项目办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包含批准后的变更设计报告,附占地图、占地数量、位臵、坐标点等。

2.项目办工程科须对书面申请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派驻业主代表的,由业主代表签认)经项目办批准同意后,由征迁科负责实施。

3.因工程变更而引发的征迁数量、费用变化,项目办征迁科应及时上报甘肃省公路建设管理集团进行审核并提供原始变更依据。

第八章 征迁总费用控制

第二十三条 在项目设计阶段,公司工程科应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概算进行严格把关,督促设计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将工程建设应缴规费、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足额计价,有上线的均按规定上线记列齐全。

第二十四条 在项目立项和发布征地公告之后,公路建设征地范围内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抢种的植物的要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第十条规定,一律不予补偿。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电力、管道、水利、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应在商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或迁移,拆迁费用按恢复其同等标准的工程造价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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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补偿。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路建设的相关税费,严格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第十二条规定执行,对省政府权限范围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第二十六条 各项目办应根据施工图设计数量,做出科学计划、合理补偿,厉行节约征迁成本,确保征迁总费用不突概。

第九章 征迁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 征迁补偿资金管理

1.项目办组建后要及时协调地方政府建立征迁资金管理专户并将专户信息以文件形式函告项目办征迁科备案。

2.征迁资金管理专户一旦确定,中途不得私自更换开户行和银行账号,确保补偿资金拨付的安全性。

3.所有补偿资金拨付全部实行转账方式进行。

4.地方政府在补偿资金拨付中应严格资金拨付流程和审批程序,建立健全补偿资金管理办法,依据原始调查登记表按照补偿标准进行套算,做到“一户、一表、一协议”。

5.对按乡镇进行资金拨付的,乡镇要按照本办法之规定汇总列表,并按照地方政府规定审批程序办理,分户补偿,分户补偿中严格按照“一户一存折”的转账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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