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征迁台账管理
1.项目办征迁科负责建立征地拆迁补偿资金管理台账 2.根据协议签订金额完善补偿资金类别随时列入征迁台账。 3.定期和公司财务部门进行资金拨付核对,防止出现误拨、漏付现象发生。
第十章 有关规费及其他补偿(补助)标准
第二十九条 耕地开垦费:?甘肃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2年修正意见)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及?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二款执行。
第三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按?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2?73号)、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2010年修正本)交通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森林植被恢复费,同时按?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政发?2014?105号)文件第四条第十二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临时安臵过渡补助费:按每户每月补助500元的标准,自动迁之日起按6个月计算,搬家费按照每户500元的标准计算。列入征地拆迁费用包干总额。
第三十二条 征地拆迁管理费:依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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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税?2014?101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评估、咨询管理
第三十三条 为保证补偿费用公平、公正、公开、合法,拆迁项目需进行第三方咨询、评估,在与被拆迁权属单位达成一致的前提下,公司采用议标或委托等方式确定咨询、评估单位。
第三十四条、评估、咨询范围。公司所承建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控制红线内所涉及拆迁的厂矿企业、电力、电讯、输油(气)管线、水利设施等。
第三十五条 评估机构需具备的基本条件。
1.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咨询机构必须具备省级以上建设部门核发的甲级资质。
2.参与过高速公路征拆评估(咨询)工作业绩并通过年检的单位。 3.近两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为自律惩戒单位;
4.主要评估师有3年以上评估经历且从事过高速公路拆迁评估且具备相应专业的资格证书(附实际业绩证明材料);
5.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国、地)、一般纳税人证书等;
第三十六条 评估机构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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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估或咨询机构一经确立,必须服从公司及项目办的管理,在项目办征迁科的具体安排下展开工作。
2.严格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评估。 3.评估(咨询)机构如有徇私舞弊,达不到公正、公平的,公司及项目办有权随时终止合同,评估(咨询)机构将对造成的损失负完全责任。
4.评估(咨询)机构必须按照项目拆迁控制要求期限,及时提供相应的评估报告及技术咨询报告,延期五日(含五日)以上的,项目办将扣除其10%的服务费(按单项核计)。延期达到10日以上的,项目办有权终止合同。
5.项目办征迁科在调查、制定拆迁方案、合同谈判过程中,评估(咨询)机构必须全程参与,并提出相应的分析报告。
第三十七条 评估(咨询)取费标准。
评估(咨询)机构严格依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0?211号)、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试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甘价服务[2005]171号)文件规定的取费标准执行。
第十二章 奖 惩
第三十八条 对具有以下行为的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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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丢失公路界桩不及时恢复的,每根给予200元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
2.施工企业须对建设单位所移交的建设用地进行保护,如措施不到位而造成建设用地流失,处于平均地价(含附着物补偿)5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3.征地拆迁工作必须实行按级负责原则,严禁出现越级上报和越级协调等现象发生,对因口径不一而引起征迁纠纷的单位,处于5至10万的经济处罚。
4.各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项目办征迁科加强同沿线地方政府的沟通、联系,争取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对于征迁协调相互推诿,不予配合而造成相应经济损失的,处以相应损失两倍以上的经济处罚。
5.各施工单位禁止出现私自征地、私自交易、私自抬高补偿标准情况发生,否则,引发的所有责任由各施工单位自行承担,并处以5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
6.各施工单位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要严格执行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并依据省政府下发(甘政发【2012】151号)文件规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并按照占一补二、占二补三的原则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提高补偿标准,对于私自提高补偿标准而引发矛盾的单位,除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外,项目管理单位将给予5至10万的经济处罚。
7.项目办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对征迁工作组织有序,管理协调积极主动,建设用地保护完整的单位,给予10-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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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个人进行处罚
1.工作不认真并造成损失的,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公司将处于通报批评并罚没半年绩效奖金。
2.对于煽动群众,并造成征迁困难的,由公司停发一个月工资。 3.对于私自表态、许诺造成阻工的,由公司停发一个月工资。 4.对征迁工作相互推诿的,由公司通报批评,并调离其工作岗位。 5.对向拆迁户吃拿卡要,索贿受贿,谋取不正当的利益,公司将按照廉政建设相关条款予以重处。
6.对与拆迁户恶意串通,随意篡改数据,弄虚作假,骗取补偿金额的,公司将交由检察机关予以惩处。
7. 对于帮助策划、教唆亲友弄虚作假、提出不合理要求的,公司将按照待岗处理。
第十三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条 征地拆迁档案是从项目立项到竣工交付使用因征地拆迁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文字材料、变更依据、图纸、计算材料、评估报告、合同、协议、原始资料、影像资料等全部文件。
第四十一条 为了确保文件材料的完整、准确、安全,统一由征迁科管理。征迁科负责按照归档范围,收集、整理,组卷装订归档后,移交竣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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