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管理课程设计2(5)

2020-02-22 14:33

课程设计

13.施工现场用电,应严格执行有关“施工现场电气安全管理规定”,加强电源管理,防止发生电气火灾。施工现场存放易燃、可燃材料的库房、木工加工场所、油漆配料房及防水作业场所不得使用明露高热强光源灯具。

14.电焊工、气焊工从事电气设备安装和电、气焊切割作业,要有操作证和用火证。用火前,要对易燃、可燃物清除,采取隔离等措施,配备看火人员和灭火器具,作业后必须确认无火源隐患后方可离去。用火证当日有效,用火地点变换,要重新办理用火证手续。

15.氧气瓶、乙炔瓶工作间距不小于5m,两瓶与明火作业距离不小于10m。建筑工程内禁止氧气瓶、乙炔瓶存放,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6.施工材料的存放、使用应符合防火要求。库房应采用非燃材料支搭。易燃易爆物品必须有严格的防火措施,应专库储存,分类单独存放,保持通风,配备灭火器材,指定防火负责人,确保施工安全。不准在工程内、库房内调配油漆、烯料。

17.不准在高压架空线下面搭设临时性建筑物或堆放可燃物品。

18.工程内不准作为仓库使用,不准存放易燃、可燃材料,因施工需要进入工程内的可燃材料,要根据工程计划限量进入并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废弃材料应及时清除。

19.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在建设工程内设置宿舍。

20.施工现场和生活区,未经保卫部门批准不得使用电热器具。严禁工程中明火保温施工及宿舍内明火取暖。

21.从事油漆粉刷或防水等危险作业时,要有具体的防火要求,必要时派专人看护。

22.生活区的设置必须符合消防管理规定。严禁使用可燃材料搭设,宿舍内不得卧床吸烟,房间内住20人以上必须设置不少于两处的安全门;居住100人以上时,要有消防安全通道及人员疏散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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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生活区的用电要符合防火规定。用火要经保卫部门审批,食堂使用的燃料必须符合使用规定,用火点和燃料不能在同一房间内,使用时要有专人管理,停火时要将总开关关闭,经常检查有无泄漏。

24.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如易燃可燃材料堆场、仓库、易燃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等区域。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必须根据不同等级执行审批制度。 (1)一级动火作业应由所在单位行政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公司安全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1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一级动火作业: 1)禁火区域内;

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贮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气体的容器以及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 3)各种受压设备;

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

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 6)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

(2)二级动火作业由所在工地负责人填写动火申请表,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本单位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3天。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二级动火作业:

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作业; 2)小型油箱等容器; 3)登高焊、割作业。

(3)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经工地负责人审查批准后,方可动火。动火期限为7天。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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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

(二)、施工用电安全技术措施

临时施工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避免人身触电、火灾爆炸及各类电气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及外来施工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管理范围为各单位正式运行电源上所接的一切临时用电。 第四条 临时用电审批程序

(一) 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生产必须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作业许可证。

(二) 本企业内部部门的临时用电,由用电部门向设备部提出用电申请,由设备部安排专业人员进行作业。

(三) 本企业以外单位需临时用电时,由用电单位持用火作业许可证、电工作业操作证、施工许可证等到设备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须经用电或施工主管单位负责人签字。 第五条 临时用电管理

(一)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存档,第二联由□保存,第三联由临时用电执行人保存。

(二)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第一联由□签字后,由用电执行人交总经办注销。

(三)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保存期为1年。

第六条 有自备电源的施工队其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电源。

第七条 用电结束后,临时施工用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立即拆除,由用电执行人所在生产区域的技术人员、□共同检查验收签字。

第八条 临时用电必须严格确定用电时限,超过时限要重新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第九条 安装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具有电工操作证方可施工。严禁擅自接用电源,对擅自接用的按严重违章和窃电处理。电气故障应由电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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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必须按供电电压等级正确选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必须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

(一) 在防爆场所使用的临时电源,电气元件和线路要达到相应的防爆等级要求,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

(二) 临时用电的单相和混用线路应采用五线制。

(三) 临时用电线路架空时,不能采用裸线,架空高度在装置内不得低于2.5米,穿越道路不得低于5米;横穿道路时要有可靠的保护措施,严禁在树上或脚手架上架设临时用电线路。

(四) 采用暗管埋设及地下电缆线路必须设有“走向标志”及安全标志。电缆埋深不得小于0.7米,穿越公路在有可能受到机械伤害的地段应采取保护套管、盖板等措施。

(五) 对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配电箱要有编号和防雨措施,配电盘箱门必须能牢靠关闭。

(六) 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伏;在特别潮湿的场所或塔、釜、槽、罐等金属设备内作业装设的临时照明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伏。

(七) 临时用电设施必须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一机一闸一保护。

第十一条 设备部送电前要对临时用电线路、电气元件进行检查确认,满足送电要求后,方可送电。

第十二条 对临时用电设施要有专人维护管理,每天必须进行巡回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和隐患问题处理通知单,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部门必须严格遵守临时用电的规定,不得变更临时用电地点和工作内容,禁止任意增加用电负荷,一旦发现违章用电,设备部有权予以停止供电。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结束后,临时用电部门应及时通知设备部停电,由设备部专业人员拆除临时用电线路,其他部门不得私自拆除。私自拆除而造成的后果由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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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设计

除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临时用电部门不得私自向他人转供电。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使用时效与动火许可证相同。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是临时用电作业的依据,不得涂改、不得代签,要妥善保管,保存期为一年。

(三)、高层建筑结构施工的安全设计

1、高层建筑结构施工除遵守一般建筑安装工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外,尚应根据高层建筑结构施工特点编制安全施工的技术措施。

2、高层建筑施工时,应采取稳妥可靠的上下通讯措施。

3、雨季施工期间,应注意周围的环境,结合建筑以及选用起重设备的情况,在施工现场设立可靠的避雷装置。

4、采用大模板施工时,大模板的吊装运输、存放,必须稳固可靠,严防倾覆,存放时如不能满足自稳角要求,必须采取加固措施。

5、采用大模板组合大面积钢模板施工时,模板安装就位后应设专人负责将钢模板串联,然后接通地线,防止漏电伤人。

6、结构施工期间,施工层使用的中小型电气机具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7、结构施工期间,施工承重和安全防护所采用的插口架子、插挑架子和挂架子必须经过设计计算,使用中应严格控制使用荷载。

架子提升至施工层使用时,该层现浇砼强度应大于4Mpa,承受施工承重架子的现浇砼强度应符合施工设计的要求。

8、高层建筑结构施工中应严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建筑物的出入口、楼梯口、孔洞口以及临近建筑的交通要道口,均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9、高层建筑结构施工中,安全网防应随施工楼层架设外,尚应在首层和每隔四层各设一道。也可以采取其它相当于安全网的有效安全措施。垂直作业必须采取有效隔离防护安全措施。

10、墙体用滑模施工,而现浇模板采用降模施工时,设在墙体上的吊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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