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检察机关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调研报告
“捕诉防控”一体化是指对公安机关和本院自侦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由受理案件的主任检察官,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完成案件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履行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职责以及开展犯罪预防工作的一种办案制度。佛山市人民检察院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探索出“捕诉防控”一体化专业化办案机制,其强调诸项检察职能一体化,即由未检部门一名承办人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出庭公诉、犯罪防控等工作,以此实现诉前引导、庭审感化、案外帮教的有机衔接。未检工作的专业化与体系化建设是少年司法制度完善的必然要求,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捕诉分设的弊端逐步显现出来,捕诉分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加强制约,但是随着检察改革特别是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推行,这种制约的必要性已经被大大弱化了。2006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开展探索未检工作机制,即推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并延伸至各区院未检部门的机构建设与工作模式推广。目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及辖内的禅城、南海、顺德、三水等区院均成立具有独立编制的未检机构,佛山未检机构建设及工作机制的探索走在广东省前列。
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肯定和明确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专业化”的要求[1]。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以此为契机,继续完善未成年人案件的办案机制内容,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使其在未检工作机制的创新上获得了更大的动力和支撑。佛山检察机关全面推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以来,积极开创未检工作的新局面,并取得良好办案效果和社会效果。经过实践探索及经验借鉴,佛山市检察机关已经提炼出该种办案模式的有益经验和做法,强化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同时对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也形成了进一步的改进思路。
一、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具体内涵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是本着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为正确履行检察职责、有效发挥检察职能而提出的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案模式。具体而言,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内涵应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宏观层面上作为一个整体的检察机关,其未检科的检察职能配置问题;二是纵向关系上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未检科职能差异问题。 首先,作为整体的检察机关,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内涵应为:对于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与出庭支持公诉、诉讼监督及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控制等工作由同一名承办人员负责,同时案件办理过程中相关的审核与审批工作都由同一主任检
察官、同一主管未检工作的检察长行使该项职责。由此,一体化机制能够实现诸项检察职能的一体化配置,同时保证办案和预防工作的连续性、针对性与有效性,尽量使涉罪未成年人免受诉讼带来的消极影响。
其次,纵向关系上的上下级检察机关的未检部门职能有差异,因而捕诉防控的内涵亦有差别。佛山市、区检察院在职能配置上的差异如下:市院未检科不仅承担相关的办案业务,还承担着对区院未检工作指导业务。市院未检科“捕诉防控”的内涵包括:未检科统一负责审查市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涉未案件;审查起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对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或支持抗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工作;对区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进行个案指导与类案总结等。各区院未检科“捕诉防控”的内涵则包括:负责办理区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案件;审查起诉涉罪未成年人案件;出席一审法庭支持公诉;对同级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诉讼活动进行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开展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工作等。
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有效实行须以专门机构的建设为基础和依托。佛山市检察院、禅城区院、南海区院、顺德区院、三水区院于2008年至2010年先后成立未检科。
未检科部分检察人员还具有国家心理咨询师资格,这对于未检工作的开展大有裨益。至此,佛山市检察机关已基本完成了设立专管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机构的部署工作。 二、 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实践做法
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在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开拓了办案模式的新局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以下为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受理案件情况:从上述表格数据可知,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继续开展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均由未检部门负责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提起公诉。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的推行仅以数据统计未能充分全面地展示该模式取得的良好成效,检察机关司法实践的具体做法更具有说服力,大致可归纳为四个方面,即坚持少捕慎诉,强化法律监督;以新刑诉法为契机,落实特殊保护制度;构建帮教一体化网络以及个别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
(一)践行少捕慎诉办案原则
在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下,同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工作交由同一承办人负责,以达到全面了解、跟踪案情、帮教措施衔接、顺畅的效果。一方面,在审查批准逮捕时综合衡量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落实“可捕可不
捕的坚决不捕”的刑事政策。佛山市人民检察院2008年8月出台《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4],以期更细化地指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办理。佛山市检察机关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要求全面审查案件的基础上,每一阶段均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并开展社会调查,同时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与公安承办人员沟通、听取被害人的意见等方式了解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是否有和解的意向,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能力挽回被害人的损失等,综合作为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内容之一。与此同时,还将羁押必要性审查贯穿于整个诉讼过程,对羁押必要性进行全面、动态的审查,对没有必要进行羁押的或羁押必要性情形出现变化的,依法及时作出相应处理。如2013年南海未检科对于捕后的案件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过程中,发现其中2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不予羁押的条件,即对上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另一方面,严格审查起诉案件,强化法律监督,充分发挥不起诉的教育挽救功能,慎重考量起诉必要性,最大限度降低涉罪未成年人起诉率。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对此作了类似规定,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予以细化规定[5]。此外,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工作的衔接上,普遍实行快速办案机制。未检部门审查批捕案件时,针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