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轻微刑事案件,要求公安机关快速移送审查起诉,并在全面审查后及时作出起诉与否的决定。 (二)贯彻落实特殊保护制度
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部门在遵循分案处理原则的前提下,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特别程序,积极开展了以下几项工作:
1.落实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2012年10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出台《佛山市合适成年人参与刑事诉讼的规定》。该规定确立的合适成年人范围是:学校教师;“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或者司法机关的离退休干部;团委、妇联 、社会志愿者团体推荐的志愿者;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3年间,共推选400多名合适成年人,确保办案需要。据统计,2013年佛山市未检部门共通知合适成年人到场974人次,佛山“代理家长”参与诉讼到场制度全面推行。
2.落实了法律援助制度。2011年6月,佛山市人民检察院与市司法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联合签订《关于在诉讼阶段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实施办法》,建立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的绿色通道,实现了审查批捕阶段为涉罪未成年人、被害人申请法律援助及审查起诉阶段指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制度的
全面落实。2013年佛山市检察机关共为276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申请了法律援助。
3.推动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佛山检察机关于2008年就开始探索附条件不起诉制度。2013年,制定了《关于附条件不起诉的实施细则》。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适用范围、审批权限、考察监督方式、被附条件不起诉人需要履行义务等需要考察的“条件”,同时为保障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得到与本市户籍人员同等保护,建立“观护教育基地”,突出监管可行性。2013年,全市未检部门实行附条件不起诉的22宗30人。
4.落实了犯罪记录封存制度。2012年,佛山市人民检察院牵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签订《佛山市关于未成人犯罪记录封存工作的规定》,就封存的条件、封存单位的义务、解封情况、监督机关及责任追究等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市检察院出台《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实施细则》,通过建章立制,对附条件不起诉及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进行了封存。2013年共封存犯罪记录524份,依法保护涉罪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受教育权、就业权等非诉讼权利。 (三)积极开展帮扶矫治工作
为推动涉罪未成年人帮教工作的开展,佛山市检察机关尝试构建帮教一体化网络,即实现办案部门、家庭、学校和
社区帮教工作一体化。如禅城区院的“彩虹计划”、南海区院的“春蕾行动”、三水区院的“春苗工程”等。禅城区院于2009年便开始探索并创建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新模式“彩虹计划”,由区检察院与共青团禅城区委员会、专业社工机构、心理咨询公司、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签订帮教协议前提下,通过合力创建彩虹青年志愿者队、彩虹之家观护教育基地、便民服务站、未成年人矫治中心、彩虹劳作园地等形式,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公益服务、技能培训、法制教育、劳动实践、亲子关系修复“六位一体”的帮教活动。截至2014年2月,“彩虹计划”共吸收涉罪未成年人84人,经过矫治观察,已作出不起诉决定47人,其中22人重返学校(7人考上大学),其余顺利就业。15人被评为市级、区级优秀志愿者。2014年3月,禅城区院“‘彩虹计划’促涉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项目,在全国“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法治保障制度创新事例征集活动”中被评为全国优秀事例。 (四)一般与特殊预防相结合
刑罚的特殊预防越来越受到关注,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并非只强调刑罚应追求特殊预防之目的实现,而是将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有效结合作为刑罚之最佳目的。佛山市检察机关在犯罪防控方面,力争采取多样化的形式开展普法宣传活动,积极落实“五个一”工程,即签订一份帮教协议、致家长的一封信、赠送一本励志书籍、进行一次回访考察、建
立一份帮教档案,做到对不捕不诉的未成年人延伸帮教。 一方面,在个案上,佛山市检察机关通过审讯、出庭支持公诉、判后帮教等刑事诉讼的多个环节对涉罪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矫治和帮教,通过附条件不起诉、相对不起诉等制度让其了解法律的宽严相济,鼓励其积极向善、改过自新,由此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目的。另一方面,佛山市检察机关还注重加强对青少年法律知识的普及和守法行为的教育,推进法制进校园、进工厂、进社区等活动,提升青少年法律意识,扩展青少年犯罪预防宣传。
三、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利弊分析
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通过上述案中把控、案后跟踪帮教以及案外普法宣传等措施教育挽救涉罪未成年人,有效防控未成年人犯罪。佛山市检察机关未检工作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取得如下优势:
(一)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可以有效避免重复阅卷、重复审查等情形,工作的连贯性极大地提升了诉讼效率。我国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特殊程序应坚持的原则以理论中的“六原则说”[6]占据主导地位。其中的“迅速简易原则”即要求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尽量迅捷,尽早结束诉讼程序,以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尽快脱离诉讼,避免因诉讼拖延给未成年人带来种种负面影响。[7]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要求
由未检科的同一办案人员负责同一案件的审查批准逮捕与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等工作,正符合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迅速简易原则的要求。由同一办案人员对同一案件负责到底,一方面有利于推进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另一方面则避免了诉讼资源的浪费,缓解了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了诉讼资源与成本。然须明确的是,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虽在客观上起到了减轻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配置负担、节约诉讼成本的效应,但推行该种办案机制的初衷是出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殊需要。 (二)利于引导侦查,提高办案质量。传统的刑事诉讼程序实行捕诉分离的机制,即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互相独立,以期实现检察机关内部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但司法实践中,因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对案件证据有不同的审查标准,导致对于一些疑难案件的处理,侦查监督部门与公诉部门产生不同的认识甚至对案件认识存在分歧。尤其是侦查机关的考核机制(以批捕率计)使得公诉部门对侦查机关的制约相对较弱,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阶段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交证据时,侦查机关对补充侦查工作稍显怠慢。加上诉讼程序的推进而导致时间的流失,还可能导致案件的证据无法再侦查获取。而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的办案机制,案件承办人在审查批准逮捕阶段就可引导侦查机关及时补充案件欠缺的相关证据,及时引导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