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统一管理、监督和预警;此外,市院未检科应当继续落实不捕、不诉备案审查制度,对区院的捕、诉审查工作加强监督。而区院则应继续发挥案件评查领导小组的作用,对每年的不捕、不诉案件进行重点评查,以实现内部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其次,有效实现外部监督制约。对于不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在审查起诉中,检察机关对需要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作出补充侦查决定书;对于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应当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及进行不起诉说理。公安机关对于不批捕的决定和不起诉决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提请检察机关复议和复核;被害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机关申诉;被不起诉人不服不起诉决定的,亦可向检察机关申诉。另外,犯罪嫌疑人可通过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实现一定程度的制约,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检察机关应说明不同意的理由。源自于外部权力与权利的监督,能够规范检察权依法行使,同时也有助于保证办案质量。 (二)考评机制合理化
建立符合未检工作特点的考评机制对于未检工作如何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传统的捕诉分离模式下的侦查监督、公诉、犯罪预防等考核指标已经无法涵盖未检工作的全部内容,难以实现
未检工作的实际成效。因此,捕诉合一的机制下,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人员应当根据具体工作内容及办案情况,采用不同于办理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绩效指标进行考核。未检工作的考评机制可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合适成年人在场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和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等落实情况作为工作绩效的考核指标。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将犯罪的个别预防和特殊预防作为重点工作项目予以开展,故还可将开展帮教回访及普法宣传教育活动的情况纳入未检工作绩效考评范畴。增加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受侵害防范等预防工作的考核与激励,有助于将未检工作导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轨道,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司法保护的目标。佛山市检察院于2011年发布《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未检部门工作绩效考评量化表》,该考评量化表之于基层检察院的未检工作考核具有极大地指导意义。其有效地结合了未检工作的具体内容安排考评项目,但该考评量化表仍然存在不尽合理的内容,如虽以量化的标准能够实现考核工作的精简性和有效性,但以量化的标准衡量未检工作的绩效是否一定能够保证办案质量,实务中会否存在办案人员为追求绩效考核分数而对案件的处理作出变通之计;司法实务中还存在一种司法惯性,即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检察机关的部分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中往往会以有罪推定的观念对待案件,而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则必须保证法院能够作出有罪
判决,否则检察机关于工作考评方面将面临重大打击,这样的司法惯性于某种程度上而言也是受到考评机制的影响。此外,虽然强调不将批捕率作为工作考核的标准,但从统计的数据情况看,批捕率近年来仍然居高不下。如何切实地降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批捕率,更合理地运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亦是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应考虑的问题。 (三)权利保护平等化
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应当实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诉讼权益的同等保护。然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虽切实落实新《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但于被害人权益方面的保护力度稍显不足,尤其是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越来越成为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的突出问题。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过于强调涉罪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及犯罪防控工作的开展,已然有弱化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倾向,而未成年被害人的权益保护于具体的办案实务中又确实面临现实的困境。保护被害人诉讼权利与避免未成年被害人受诉讼程序的消极影响成为一对现实矛盾。首先,在司法实务中,一体化办案机制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权益方面,最重要的是应顾及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即其对曾经所遭受的伤害的心理感受和接受程度。案件从侦查机关展开侦查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办案人员反复地调查询问案情极容易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因此,办案人员在诉讼程序推进的
同时,并不宜过于频繁地向未成年人被害人询问案件情况,有关诉讼事宜的告知与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沟通即可。在此基础上,捕诉防控一体化机制应当贯彻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迅捷简易之原则。遵循该原则不仅在于保护涉罪未成年人,亦是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需要,因为诉讼程序的拖沓同样会对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案件尽早尘埃落定才更利于保护未成年被害人之权益。其次,应当实现相关诉讼权益的保障。2011年,佛山检察机关将法律援助的范畴延伸至未成年被害人,这种尝试已经成为一体化机制探索新局面的突破和亮点。 (四)队伍建设专业化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对队伍建设的专业化程度要求极高,专门机构和专业办案人员是保障一体化机制有效运行的基础和前提。首先是专门机构的设置,其次是专业队伍的建设。针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日趋复杂的形势,未检办案人员除夯实法律基本功之外,还需要更多地了解未成年人的成长环境、熟悉其心理,而这不仅要借助心理学知识,还需要学习犯罪学、教育学、社会学等方面的知识。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下,捕诉合一的模式无疑对案件承办人的办案能力要求更高。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考量逮捕与起诉的必要性方面,办案人员除了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起诉条件予以审查,还应结合涉罪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
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及帮教条件等进行考量。这便需要办案人员具有更丰富的知识储备和办案经验,以便对这些问题予以综合考量。因此,提高办案人员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养是未检工作的必然要求。 (五)帮教主体专业化
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尤其注重对犯罪的个别预防和一般预防,而个别预防主要对涉罪未成年人采取案外帮教措施予以防控。但须注意的是,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须首先达到司法专业化的要求。检察人员的工作重心在于专业的办案内容,无更多的精力参与每一个案件的个别帮教工作。因此,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须考虑向司法专业化与预防社会化相结合的方向发展。检察机关可通过与社区青少年事务组织签订合作协议,将帮教活动交由专业的社工负责,利于检察人员专注于案件的办理,实现不同角色的社会分工,达到最佳的帮教效果。此外,对于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采取附条件不起诉的,可通过与涉罪未成年人户籍地的检察机关联手开展异地帮教活动,由此实现司法保护的平等性。目前,佛山市检察机关对于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主要是交由“观护教育基地”进行监督考察。当然,由于对象的特殊性,检察机关还可探索其他新形式开展帮教,如让专业的社工介入外地户籍的涉罪未成年人的帮教活动也未尝不可。因此,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