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检察机关实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调研报告(5)

2020-04-03 12:41

在实现帮教力量社会化的同时,应当向帮教主体专业化的方向迈进。 综上,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系刑事诉讼发展的长期课题,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精神和理念也给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契机。然而,捕诉防控一体化办案机制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仍面临诸多需要破解的现实困难,如何实现强有力的监督制约以及如何改进传统的考评机制等,该种办案机制的发展与完善须朝着监督制约科学化、考评机制合理化、权利保护平等化、队伍建设专业化及帮教主体专业化的方向迈进,同时加强与其他政法机关及社会力量的衔接配合,不断创新现有的执法办案机制,才更利于未检工作全面健康发展。 注释:

[1]《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承办。”

[2]说明:由于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的2013年的捕诉相关数据含有2012年未办结的案件,故无法对2013年的批捕率、起诉率作科学有效的统计。

[3]说明:同2,由于顺德区检察院提供的2013年的捕诉相关数据含有2012年未办结的案件,故无法对2013年的批

捕率、起诉率作科学有效的统计。

[4]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凡具备以下情形之一者,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一)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或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在校学生;(二)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三)犯罪后有自首或立功情节,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等明显悔罪表现的;(四)具有犯罪中止、未遂、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情节的;(五)被害人同意且获得合理赔偿的或者被害方有明显过错的;(六)其他依法可以不批准逮捕的。 [5]第二十二条:人民检察院根据本规定对未成年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未成年人是否系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的初犯、偶犯;(二)未成年人犯罪手段是否简单,损害后果是否严重;(三)未成年人是否能够如实交代罪行;(四)未成年人是否有认罪及明显悔罪表现;(五)未成年人是否主动退赔,积极弥补或减轻被害人损失;(六)未成年人有无重新犯罪可能性;(七)被害人是否有明显过错;(八)被害人一方是否请求不追究刑事责任;(九)是否亲友、邻里、同学、同事等纠纷引发的案件;(未成年人是否在校学生。

[6]所谓六原则说,即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应遵循六项基本原则: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分案处理原则,保障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原则,审判不公开原则,全面调查原则,迅速简易原则。参见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51页;王新清、甄贞、李蓉:《刑事诉讼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70-374页;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1页;转引自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47-348页。

[7]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页。

(作者通讯地址:佛山市人民检察院,广东 佛山 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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