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撤销个别副市长的职务;决定撤销由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市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市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职务;决定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决定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陕西省人民检察院提请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十二)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和罢免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十三)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十四)召集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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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决定授予市级荣誉称号。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议案、决定重大事项,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集体行使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组成。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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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会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日期和会议日程由主任会议决定。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订,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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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议程的变更,由主任会议提出,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的二十日前,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期、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等事项以书面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列席人员及有关机关和单位。提请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议案和初审的法规案,应当于会议举行的七日前送达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故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当履行请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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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召开全体会议和分组会议,必要时可以召开联组会议。
联组会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一位副主任主持。
分组会议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一位副主任和一位委员轮流担任。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不是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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