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重大问题,以及工作中发生的重大失误问题和领导人的失职、渎职问题。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
容,并有提质询案人的签名。
第四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列为质询案的,
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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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并将被质询机关负责人签
署的书面答复,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有关
专门委员会。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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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出
对该质询案处理结果的报告。
提质询案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对受质询
机关的答复不满意,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质询机关再作
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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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受第四十一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质询
案,在主任会议决定交付受质询机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该质询案即行撤销。
第四十二条 提出的质询案,经主任会议决
定不列为质询案的,可作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
人到会说明。
第六章 发言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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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常务
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
议的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发言,一般不超过十五分
钟。事先提出要求,经会议主持人同意的,可以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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