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和废止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付诸表决。
第二十五条 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以及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并向下次或者以后的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
法规案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研究修改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再行审议该法规案时,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修改情况的汇报,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后付诸表决。
法规案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仍有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由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付诸表决,予以搁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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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法规案在交付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前,法制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法规案进行修改并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和法规草案表决稿,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因各种原因搁臵审议满两年的,或者暂不付诸表决后两年没有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第二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依法提出的撤职案,罢免本市选出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职务案,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案时,提案人应当说明问题的事实根据和理由,并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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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职务的人员,被罢免的代表,被撤销不
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的机关负责人,可以到会口头或者书面提出申诉意见。
第二十九条 提案人可以在常务委员会全
体会议或分组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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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对该
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三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五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议组成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调查委员会成员由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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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调查报告。常务委员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执法检查、代表视察和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问题,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
市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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