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根据工作需要,主任会议可以适时安排听取和审议年度计划之外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三十三条 每年第三季度,常务委员会安排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上一年度市级财政决算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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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提请,审查和批准调整预算的报告。
市人民政府财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四条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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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或办事机构征求意见。并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有关专项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贯彻执行情况。
第三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提出的审议意见,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综合整理,送有关委员会负责人核阅后,报常务委员会秘书长和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审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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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常务委员会文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六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对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进行修改后,报送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决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有关机关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执法检查报告时,将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印发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常务委员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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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质 询
第三十八条 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
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
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
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三十九条 提出的质询案应当是涉及违反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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