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受主任
会议的委托,可以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务委员会
会议作说明。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决定交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报告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第十九条 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应在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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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三十日前,递交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
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提供相关的资料。
第二十一条 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人事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供拟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任免理由,有关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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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责成提请任免的机关对审议人事任免案中提出的问题作进一步了解,并提出报告。
提请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任命的拟任人选在会议表决前,一般应当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表态发言;任命通过后在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上由常务委员会主任颁发任命书。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
的说明,由全体会议或分组会议对议案进行审议,或者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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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对议案进行审议。
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审议情况,决定是否作出决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法规案,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向主任会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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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提出的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审议意见的报告,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决定法规案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有关委员会向提案人说明。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提案人在全体会议上说明,并由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将有关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付诸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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