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要求总承包人提供的服务内容。
8、暂列金额的数量。 9、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九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是表明拟建工程全部分项实体工程名称和相应数量的清单,包括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数量。
第二十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计价规范》附录中统一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采用十二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同一 招标项目的项目编码不得重码。
工程量清单出现《计价规范》附录中未包括的项目,编制人应按《计 价规范》的规定作补充,并在所属的分部列项。补充项目的编码由附录的顺序码与B和三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并应从×B001起顺序编制,同一招标工程的项目不得重码。工程量清单中需附有补充项目的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清单编制人补充的项目应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
2、清单编制人确定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和描述项目特征时应具体、准确,把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描述清楚。
3、工程数量的有效位数应遵守《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的有效位数遵循下列规定:
(1) 以“t”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三位小数,第四位小数四舍五入; (2) 以“m3”、“m2”、“m”、“kg”为计量单位的,应保留两位小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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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位小数四舍五入;
(3) 以“个”、“项”等为计量单位的,应取整数。
4、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计量单位应按附录中规定的计量单位确定。 附录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计量单位的,应结合拟建工程项目的实际选择最为合适的其中一个计量单位确定。
第二十一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应根据不同单位工程分专业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或规费费率不同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不同专业工程分别编制;当费用计算程序和规费费率都相同时,单位工程内的不同专业工程可以纳入同一份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一般装饰工程跟建筑工程一起发包时,可以纳入建筑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第二十二条 措施项目清单是表明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工准备和施工过程中非工程实体项目的清单。
措施项目根据组成内容应分为施工技术措施项目和施工组织措施项目,各项措施费用所包括的内容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有关取费计价文件确定。
第二十三条 措施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参照《计价规范》中3.3.1措施项目一览表和《计价规范》附录浙江省补充内容的规定列项。
第二十四条 措施项目清单编制应体现工程特点和招标要求,需补充的措施项目,清单编制人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补充或自行补充。清单编制人自行补充的项目,应填写在相应措施清单项目后。
第二十五条 措施项目清单分为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和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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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整体措施项目指根据招标项目整体应考虑的措施项目,整体措施项目清单应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指根据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应按专业工程特点考虑的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措施项目清单也分为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分别编制。
第二十六条 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是必须保证的措施项目,招标文件应对此提出要求并提供详细的措施项目清单,供投标人报价。具体编制可参照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一览表(见附件)并结合招标工程的特点列项。
“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民工宿舍“空调设施” 等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特殊要求的费用项目,招标人必须按照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设置要求,有费用标准的应明确具体费用标准。
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建筑工程超高施工增加费作为措施项目,分别列入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
第二十八条 措施项目中可以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宜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编制,列出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提供工程量计算规则,以满足投标人报价的需要;不能计算工程量的项目清单,以“项”为计量单位列项。
第二十九条 其他项目清单是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不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和措施项目清单内的项目。
其他项目清单参照下列内容列项: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计日工等。未列项目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实际情况可做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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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列金额指招标人在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的或者为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发生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因素而预留的暂定金额。项目所需的暂列金额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和清单编制总说明中明确,暂列金额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造价的5%。
2、总承包服务费指投标人(施工总承包人)对招标人(发包人)依法进行的专业工程分包和材料、设备采购所提供的协调和配合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竣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专业工程分包单位要求利用施工总承包人的脚手架、垂直运输机械等设施时,其费用由施工总承包人和分包单位双方自行协商约定,不包括在总承包服务费中。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拟分包专业工程的名称、估算造价以及总承包服务的内容,以供投标人报价时考虑。
3、计日工指投标人为完成招标人提出的施工图纸以外的、数量暂估的零星项目或工作计价所需的费用。
计日工表(表1-4-1)是其他项目清单中的计日工的附表,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列出人、材、机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和相应数量。
第三十条 规费、税金指政府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项目内容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省市颁发的有关政策性文件确定。
当省、市级政府或省、市级有关权力部门对规费项目进行调整(增或减)时,招标人应根据招标工程所在地的实际情况对工程量清单中的规费项目作出补充和调整。
第三十一条 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由招标人根据工程需要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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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报价要求,投标人报价时可以补充。
主要人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中开列的项目应属清单范围内的项目。 第三十二条 主要工日价格表(表1-5)编制时,由招标人列项供投标人报价。
工种栏目可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按一类、二类、三类人工类别列项,或按具体工种列项。
第三十三条 主要材料价格表(表1-6)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材料编码、材料名称和计量单位供投标人报价。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构配件和按规定应计入建安工程造价的设备。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在主要材料价格表列出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包括必须按要求列出招标人指定、提供和暂定材料),以便于投标人报价和专家评审,并明确投标人应按招标工程项目提供主要工日、材料、机械台班价格表。
招标人指定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招标人提供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规格、型号和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甲供”;某些材料的要求尚未明确只能暂定单价的材料,由招标人明确暂定单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暂定”。
其余材料由投标人根据施工图的要求自行明确规格、型号和报价,并在“备注”栏中标明品牌。
第三十四条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表1-7)编制时,由招标人开列机械设备种类供投标人报价。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该要求投标人对主要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措施项目的综合单价提供报价分析和消耗量计算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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