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间;
9、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有关的其它事项等。
第七十七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对于工期较短(一般在半年内)、技术简单,造价低(一般在200万以内)、施工图设计达到规定深度的小型工程,也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第七十八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固定单价合同的,发承包双方必须在签订的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内容、风险范围以及风险以外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内容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内容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量清单漏(缺)项或重复计算、工程设计变更及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单独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七十九条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时,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清单工程量错误或漏算的风险范围及额度,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工程设计变更及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不属于承包人单独承担的风险范围,发生时,相应的工程价款调整方法按合同约定确定。
第八十条 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5天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之日起7天内),发包人应当将合同报送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是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合同发生纠纷时以备案合同为准。
第八十一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明确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风险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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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及其范围(幅度)。合同中风险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应按下列有关事项进行约定:
1、施工期内遇市场价格(人、材、机)波动; 2、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
3、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重复计算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 4、由于工程量变更引起的措施项目发生变化;
5、由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与施工图纸(含设计变更)不符引起相应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变化;
6、无法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工程价款变更等;
第八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调整包括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和单价的调整、工程设计变更调整、价格波动调整和双方约定的其他调整。
工程量清单调整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依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以及有关规定进行。
第八十三条 工程量的调整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下列情况,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实调整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数量:
1、工程量清单有误或漏项;
2、设计变更引起的清单项目工程量增减,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和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工程量增减;
3、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增减。 第八十四条 单价的确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单价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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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量有误,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数量的增减,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合同原有的综合单价;该项工程量变化在合同约定风险幅度以外的,其综合单价应予以调整。合同对工程量变化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没有约定的,按以下原则确定:
凡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者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工程量变化项目的相应单价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整:
(1)、投标文件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并按规定修正综合单价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应按评标委员会修正的综合单价确定。
(2)、其他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发包人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综合单价的调整和重新组价的计算方法。
2、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单价的确定方法为:
(1)、合同中已有适用工程项目单价的,按合同中已有的单价确定。 (2)、合同中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可以参照合同中类似项目的单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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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确定。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合同中约定的组价原则或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执行。
第八十五条 清单工程量变化的风险幅度和调整方法由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进行事先约定。
第八十六条 因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承包人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动,从而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应当根据变更的具体情况调整。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措施项目清单费用调整按以下原则确定: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有措施费的组价方法或单价调整;原措施费项目清单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内容和合同约定,参考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现行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第八十七条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格的调整
施工期内市场要素价格(人工、材料、机械台班)波动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格应按约定进行调整。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就价格调整约定具体的风险内容、包干范围和幅度,以及风险包干幅度以外的价格调整方法。市场要素价格调整的原则和计算方法可参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政策文件内容执行。
第八十八条 工程索赔
工程索赔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由于对方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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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索赔处理的程序、原则、索赔费用计算的方法和争议解决的方法。合同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承包人提出的索赔可采用以下两种办法计算,合同无约定时由索赔提出方选择:
(1)按合同价格计算;
(2)按实际额外净支出费用法(实际增加支出减去相应减少部分),其费用中包括人工、机械、材料、管理费用、利润,并按计价规定计取税金。
2、发包人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额外损失而提出的索赔,一般按实际损失额计算。
3、索赔提出方应在索赔事项初发时采取控制措施,因未采取有效措施而扩大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采取措施的费用并入索赔额计算。
第八十九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遇不可抗力事件不属投标人报价风险范围。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发承包双方应按照《计价规范》确立的原则确定各自承担的费用并调整工程价款。
第九十条 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受益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向合同的另一方提出,经对方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受益方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提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调整。
收到工程价款调整报告的一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否则视为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已经确认。
经发、承包双方确定调整的工程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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