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水平,视工程的实际情况、风险程度,自主报价。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投标报价竞标。
投标人应根据投标报价情况提供书面报价说明。报价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投标报价的编制依据;对投标工期、质量、材料、施工等方面的承诺;综合单价中考虑的风险因素、风险范围(幅度);措施项目的依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十四条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编制的投标报价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和相应专业的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专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本人应在投标报价书上签字。
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投标报价书的,投标文件中应附情况说明、委托编制投标报价的咨询合同书及工程造价咨询人的咨询资质等级证书等。
第五十五条 工程量清单采用综合单价计价,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综合单价包括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并考虑一定的风险因素。
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管理费和利润的费用内容按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确定。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关计价文件对费用内容组成另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投标人应根据综合单价的组成、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和工程内容确定。
综合单价应包括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的价款。招标文件提供暂定价的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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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投标人按暂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暂定价材料如遇本省计价依据中无相类似的材料时,投标人应该在投标文件报价说明中明确该暂定价材料的损耗率。
第五十七条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由投标人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五十八条 风险费的计算根据投标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和幅度由投标人自主确定。
第五十九条 措施项目清单费用,投标人应根据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单和投标人自行确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填报数量和价格,不发生的措施项目金额以“O”计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措施项目报价可参照综合单价的组成自主确定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消耗量定额、取费定额和计算方法计算。
第六十条 措施项目中凡属周转使用的设备、材料,均应按单次使用摊销量报价。
第六十一条 投标人应针对拟建工程编制保证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的技术措施方案,并按招标文件的相应措施清单提供数量和报价。投标人可补充措施项目。
第六十二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即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费用)必须充分保证。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投标的项目,投标人应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按项目整体考虑分别报价。
招标人提供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和临时设施四项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中,“施工现场在线监测系统”、民工宿舍“空调设施” 等安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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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标人必须按照市政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的设置要求或标准规定进行报价。投标人未按有关文件规定要求报价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评定为废标。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报价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和相关取费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中值的90%(即费率下限的计算值)。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文件对该措施费用内容和费率下限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由投标人结合招标工程的实际,按项目整体组织措施考虑报价,并且不得低于省、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的弹性费率下限的计算值。
第六十四条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和建设工程质量检验试验费均不得挪作他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根据投标文件的承诺和合同规定,经监理单位审查认可后由建设单位足额支付。
第六十五条 投标人措施项目各分项之间不得重复报价。
第六十六条 其他项目清单费用的暂列金额,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名称和金额填报;总承包服务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确定的项目内容和要求自主报价;计日工费,投标人按招标文件列出的项目内容和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报价。招标人对计日工费内容和数量未作要求的,投标人不需要作出报价。
第六十七条 其他项目清单中的暂列金额和计日工,均为招标人估算、预测数量。投标时计入投标人的报价中,竣工结算时应按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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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规费、税金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取费定额的内容和计费标准计算报价(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另计)。省市政府及有关权力部门颁发的政策性文件对规费、税金的内容和计费标准有调整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农民工工伤保险应按市政府文件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计价文件规定计算报价。
第七十条 投标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文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内容。 工程量清单报价应与工、料、机报价及对应的报价分析相符,与拟建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相符。
投标人应根据自己的企业定额或参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消耗量定额向招标人提供具体的报价计算分析,其各项报价分析表与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之间的金额(价格)应前后对应一致。
第七十一条 工程量清单计价格式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报的单价和合价,投标人均应填报。除本实施细则另有规定外,措施项目费用报价允许投标人根据实际情况报“O”,但须与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对应并提供充分的说明和依据。
第七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任何算术性错误,招标人按下列原则予以调整:
1、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以大写金额为准;
2、合价金额与单价金额和工程量的乘积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 但单价金额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合价累计金额与小计(合计)金额不一致的,以合价累计金额为准,并修改小计(合计)金额及总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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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严重不平衡报价,评标委员会评审中按规定对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修正后,修正的综合单价适用于工程量清单的工程数量有误或工程实施中因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而导致的价款调整。
第四节 工程合同约定和工程量清单调整
第七十四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发、承包人双方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依据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中就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计量与价款支付、承担风险的内容及其范围(幅度)、工程价款调整、索赔、竣工结算、工程计价争议处理等内容进行约定。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性内容。
第七十五条 不实行招标的工程,在发、承包人双方认可的工程价款基础上,由发、承包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工程合同价款。
第七十六条 发、承包人双方应在合同条款中对下列事项进行约定;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计价规范》和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1、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间及抵扣方式; 2、工程计量与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间; 3、工程价款的调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时间; 4、索赔与现场签证的程序、金额确认与支付时间; 5、发生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及时间;
6、承担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办法; 7、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编制与核对、支付及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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