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7)

2020-04-14 07:00

度款同期支付。

第五节 工程量清单的结算

第九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合同中未约定时间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合同未约定承包人竣工结算书递交期限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的28日内。

2、合同未约定竣工结算书核对期限的,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审查核对并提出竣工结算核对意见:

(1)工程造价500万元以下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20工作日;

(2)工程造价500-2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30工作日;

(3)工程造价2000-5000万元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45工作日;

(4)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单项工程,从收到完整的竣工结算书之日起60工作日。

第九十二条 承包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递交竣工结算书,经发包人催促后仍未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

发包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核对竣工结算或未提出核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书已经认可,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后,在合同约定时间内,不确认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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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提出的核对意见已经认可,竣工结算办理完毕。

第九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由发包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核对。

第九十四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竣工结算应依据《计价规范》、施工合同、工程竣工图纸及资料、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追加(减)的工程价款、双方确认的索赔、现场签证事项及价款、投标文件、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依据进行办理。

第九十五条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价款结算按以下原则进行: 1、分部分项工程费依据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合同约定的综合单价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有关调整方法,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综合单价计算。

2、措施项目费应依据合同约定的项目和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按照合同约定的调整原则,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在工程招标范围和设计规模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原则上按原有的投标报价包干结算。

3、其他项目费用按以下规定计算:计日工按发包人实际签证确认的事项计算;暂估价中的材料单价按发、承包双方最终确认价在综合单价中调整;总承包服务费依据合同约定金额计算,如发生调整的,应以发、承包双方确认调整的金额计算;索赔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确认的索赔事项和金额计算;现场签证费用依据发、承包双方有效签证资料确认的金额计算;暂列金额在用于工程价款调整、索赔与现场签证金额的计算后,如有余额则余额归还发包人,如出现差额则由发包人补足并反映在相应项目的结算工程价款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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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费、税金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九十六条 同一工程竣工结算核对完成,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后,发包人不得又要求承包人与另一个或多个工程造价咨询人重复核对竣工结算。

第九十七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在竣工结算书确认后15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

第九十八条 竣工结算办理完毕,发包人应将双方签字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自确认之日起30日内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办理竣工结算备案,其中杭州市市区范围(不含余杭区、萧山区)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备案,其他县(市)、区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备案。竣工结算备案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竣工结算书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交付使用的必备文件。 第九十九条 竣工结算价采用的计价表格格式如下(具体见附件): (1) 竣工结算价封面 (2) 竣工结算编制说明 (3) 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汇总表 (4) 单位工程竣工结算汇总表

(5) 表1-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 (6) 表1-3-A 组织措施项目(整体)清单及计价表 (7) 表1-3-B 组织措施项目(专业工程)清单及计价表 (8) 表1-3-C技术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9) 表1-3-1 安全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0)表1-3-2 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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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表1-3-3 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2)表1-3-4 临时设施措施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3)表1-4 其他项目清单及计价表 (14)表1-4-1 计日工表

(15)表1-4-2 总承包服务费项目及计价表 (16)表1-5 主要工日价格表 (17)表1-6 主要材料价格表 (18)表1-7 主要机械台班价格表

(19)表2-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20)表2-2 措施项目清单分析表 (21)表2-3 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 (22)表2-4 措施项目工料机分析表 (23)索赔与现场签证计价汇总表 (24) 费用索赔申请(核准)表 (25) 现场签证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百条 在工程计价中,建设各方主体对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办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发生争议时,由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编制的工程量清单无效,不得作为招标、投标报价的依据。

第一百零二条 工程量清单、施工图预算或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竣工结算的编制成果文件均应按规定加盖编制单位公章、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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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章、注册造价工程师和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的执业资格专用章,否则无效。

投标人无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投标报价须附情况说明和提供有关证明。 第一百零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造价员在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有意抬高、压低价格或者提供虚假报告的,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工程造价咨询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由于自身工作过失原因而致使委托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咨询委托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除本实施细则已有规定外,其他未明事宜按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一百零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9年 11 月 1日起施行,杭州市建设委员会杭建市发(2004)807号文《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的通知》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同时停止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解释和管理,建设各方主体在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杭州市建设工程造价和投资管理办公室反映。

附件:工程量清单及投标报价计价表格式、 招标控制价计价表格式、

竣工结算计价表格式

杭州市建设委员会 200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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