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5)

2020-04-14 16:55

承当规范使用的民事责任提出十分明确的、可操作性的标准,因此有必要加以探讨。

无疑,对被告来说,判决其停止使用其字号具有很大的利害关系,特别是当其字号在经过一段时间经营后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时更如此。笔者认为,在考虑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时,以下几方面因素需要高度重视:

一是在原告在先获得商标权的前提下,被告登记注册字号的行为具有恶意。本案一、二审法院均未对被告天津华能集团公司登记使用“华能”字号是否具有恶意进行深入阐述,但这不妨碍我们从这方面进行思考。

这里所说的“恶意”,应注意它和通常所说的“故意”并不相同,因为恶意不仅具有故意的内涵,而且包含有行为人主观意识的道德评价——行为人主观恶性和道德上的可非难性。一般而言,认定与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号登记行为是否存在“恶意”,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其一是生产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关;其二是是否存在攀附他人在先商标声誉和影响的故意;其三是是否有造成混淆的可能;其四,在客观上,是否在市场上影响、损害了在先注册商标人的实际利益;其五是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第六,被控方登记注册字号时是否存在特别需要考虑的情况,如特殊的历史缘由38[38] 和特殊的法律事实。

恶意登记是一种情节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在恶意将与他人的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文字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的,法院一般可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企业名称。不过,即使被告登记使用字号的行为具有恶意,在特定的情况下,法院也不需要判决停止使用涉案企业名称。例如,被告在恶意登记字号的基础之上,经过多年的努力,已使其成为具有重要无形财产价值的知名字号,而原告却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涉案企业名称,是否公平、合理,值得思考。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字号的利益也值得充分考虑,判决停止使用该字号无异于完全取消了这种权利。当然,毕竟被告获得字号权是有瑕疵的,考虑到被告字号知名度的提升很可能是不正当的占有了原告商标声誉而产生的,在被告字号知名度不是很高、原告不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的场合,如果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停止使用涉案企业名称,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二是在原告在先获得商标权的前提下,被告登记注册字号的行为不具有恶意。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宜轻易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或判决变更其企业名称。 被告登记注册字号的行为不具有恶意而引发的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往往表现为被告未能对其字号进行规范使用,以致侵害了原告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毕竟被告获得的字号权具有正当性,不能因为其权利行使存在瑕疵就从根本上剥夺被告人对其字号享有的合法权益。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应将重点放在责令被告规范使用方面,不宜轻易判决停止使用或变更使用其字号。换言之,需要强调的是企业名称的规范使用,而不是停止使用或者限期变更侵权的企业名称或字号。如判决停止在与商标权人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也就是不变更企业名称,而只是限制被告使用企业名称方式和范围。

正如实务界有专家指出:法院可以判决侵权人停止以判决中认定的不正当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或不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案件中,可以判决企业名称所有人停止以这种不正当方式使用其企业名称的行为,而不宜轻易判决责令企业名称所有人完全停止或变更使用其企业名称。例如,在某市新光电讯发展公司诉某市沙坪新光电讯器材商店商标侵权纠纷案中,法院一方面认定某市沙坪新光电讯器材商店将某市新光电讯发展公司的“新光”商标注册为自己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然后在销售发票、服务招牌、印章等上简化使用为“新光电讯”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某市新光电讯发展公司的“新光”商标的不正当使用,使商标与企业名称产生冲突,另一方面却没有据此判决被告完全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而是判决某市沙坪新光电讯器材商店停止在销售发票、服务招牌、印章、店内显著位置、广告及其他宣传中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39[39] 这一判决有利于规范企业名称使用行为,并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也照顾到企业名称所有人利益,因而是值得肯定的。40[40] 相反,在中国中信集团诉某市中信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某中信家具集团有限公司中,二审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已享有盛誉的中信家具字号,等于是完全否认和剥夺了其字号上的商誉,是否妥当,值得进一步研究。

在被告登记注册字号不具有恶意的情况下,原告主张权利的时间也值得重视。

根据1999年4月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标字[1999]第81号发布的《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处理商标与企业名称混淆的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自商标注册之日或者企业名称登记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权利冲突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11月)第11项规定,对人民法院认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企业中字号的使用,行为人须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名称核准登记5年后,权利人根据前款规定主张权利的,除非行为人实施行为具有恶意,人民法院不予支持。41[41] 笔者认为,如果被告登记注册字号已满5年,即使存在不规范使用的情形,法院也不宜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字号或变更使用其字号,而以判决被告规范使用为宜。只有这样,才能兼顾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贯彻利益平衡原则。

六、结论

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是近些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出现比较多的纠纷案件。出现这种冲突有深层次的原因,除了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特殊之处、我国知识产权分散立法模式和缺乏统一执法模式的现实情况外,利益驱动是相当多的这类案件发生纠纷的内在原因。在很多涉及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案件中,被告为了获得市场竞争优势,不惜将原告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登记注册为字号,或者在生产经营中对其合法登记注册的字号进行不规范使用,以致损害了原告的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构成了侵权行为。42[42] 本案中国华能集团公司诉天津华能集团公司则反映了企业如何规范使用其合法获得的字号问题。法院遵从《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并考虑在先使用的事实,对于商标专用权与企业名称权发生冲突时应当依法保护在先使用者的合法利益。同时,基于被告和原告生产经营范围不同等因素而认定被告不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但其下属单位存在的不规范的突出使用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利益,被告负有监管之责。

总结本案以及其他法院审理的相关众多案件,人民法院在处理商标专用权与

企业名称权冲突纠纷时,需要重点考虑和审查:被告是否享有在先权利、原告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被告与原告生产经营范围是否相同或相似,以及被告使用字号行为的性质。在确认被告的行为构成突出使用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面临判决被告停止使用或规范使用其字号的选择。一般而言,如果被告字号系善意注册而获得,不宜判决被告停止使用其字号,而以判决规范使用为宜,在被告字号已经具有比较大的知名度或者使用其字号时间比较长的情况下,或者原告没有提出停止使用字号的情况下,更应如此。如果被告登记注册字号行为具有恶意,则可以考虑判决停止使用字号,但如果被告字号已具有相当大的知名度或者原告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怠于行使权利,则依然可以考虑判决规范使用而不是停止使用。

域名与驰名商标的冲突

1.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诉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案

简介: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原告)于1983在中国分类第15、58类注册了“IKEA”商标,其后,又在国际分类中共16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IKEA”、“IKEA及图”和“宜 家”商标。经过多年的策划和筹备,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 开设了以“宜家”命名的大型专卖店,并普遍使用“IKEA”及“宜家”商标。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是CN?NIC上域名注册第一大户,已经注册了2000多个域名, 占CNNIC上注册域名总数的10%左右。注册的域名www.ikea.com.cn系经中国互联网络 信息中心依法审查批准注册的。 原告主张被告注册的中国顶级域名WWW.IKEA.COM.CN侵犯了原告“IKEA”的商标 专用权。 法院认为“宜家(IKEA)”属驰名商标,“国网”将“IKEA”注册为域名易误导他人认为该域名和驰名商标“IKEA”有某种关系,利用了附着于驰名商标的良好商誉提高自己网 站的访问率,也使“宜家”在互连网上行使其驰名商标权受到妨碍。而且“国网”还注册 了大量和其他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的域名,均未被积极使用,其待价而沽的非善意注册行为的主观动机十分明显。因此法院认定“国网”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有悖于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我国有关法律的精神及原则,故判决“国网”即时停止使用 并撤销该域名

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公司送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理由是:被告注册的中国顶级域名WWW.IKEA.COM.CN侵

犯了原告“IKEA”的商标专用权。据悉,这是首例著名跨国公司以注册域名侵犯商标专用权为由起诉国内企业。荷兰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在市场上素有家具王国之称。该公司在起诉书中说,他们在世界各地28个国家和地区拥有以IKEA命名的大型专卖店150余家,经营家具及家居用品,其所拥有的商标“IKEA及图形”为家具及家居用品中一流的品牌已是不争的事实。

1983年,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在中国分类第15、58类注册了“IKEA”商标;其后,又在国际分类中共16类商品和服务上分别注册了“IKEA”、“IKEA及图”和“宜家”商标。经过多年的策划和筹备,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先后在上海、北京、广州等地开设了以“宜家”命名的大型专卖店,并普遍使用“IKEA”及“宜家”商标。国际上,原告在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法国、德国、香港等90个国家和地区的多种商品和服务项目上注册了“IKEA”和“IKEA及图”商标。

据此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商标“IKEA”是驰名商标。其相应的中文商标“宜家”在中国、香港、台湾等使用华语国家地区也具有相当的驰名度。 但当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欲在中国互联网上注册以其注册商标“IKEA”为标志的域名时,发现被告已抢先注册了域名WWW.IKEA.COM.CN。

起诉书中说:“将原告的注册商标‘IKEA’与被告抢注的三级域名‘IKEA’相比较,不难发现,二者的读音、文字的外形、字母的组合以及消费者的呼叫方式等方面完全相同。由于原告之注册商标已使用多年且商标极具独创性,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所抢注的域名是对其注册商标公然的抄袭和模仿。现实生活中,普通消费者往往通过搜寻以企业商标为三级域名的方式,了解、收集该企业的般情况。而本案被告在抢注了原告在家居及其服务行业中具有相当知名度的IKEA域名后,长期空置而不加以使用,可见其恶意程度之深。”

英特艾基系统有限公司认为,被告使用原告注册商标作为域名加以注册,违反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则立场,与《民法通则》第4条所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相冲突,应属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且,被告的行为无视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的行业规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域名,是不应当取得注册的。

国网连声喊冤:这是我的鹦鹉

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是CN?NIC上域名注册第一大户,已经注


驰名商标保护的案例分析(5).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中缅两国友谊永续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