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文件(株洲三一·歌雅郡二期土石方工程招标文件)
合同附件4:
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关于变更、签证办理的约定:
1、甲方发出的变更、签证通知单,应加盖甲方指定的印章,否则乙方可以不接受;乙方出具的要求甲方结算价款的变更、签证单,如果没有甲方指定的印章,甲方将不予结算费用; 2、甲方、乙方双方指定的法定有效印章式样如下:
(甲方印章式样) (乙方印章式样)
3、合同履约中,甲方、乙方双方填制的变更、签证通知单都应使用甲方的标准表格,否则甲方可以不予审核费用,乙方可以不予接受;
4、甲方、乙方均应对变更、签证通知单连续编号、妥善保存;甲方、乙方双方都应设置变更、签证事项的单据交付记录,交付对方单据时应要求对方签收,接受方不得拒签。
第二条:关于变更、签证计价及结算的约定:
1、设计变更:设计院或甲方设计部提出的变更。
2、现场签证:工程师、现场监理、乙方根据现场 施工要求提出的变更及签证,包括各项会议中提到的整改变更等。
3、设计变更、签证结算费用编制应按“一单一价”的原则,即每一份变更、签证、工程委托附一份结算书。乙方在7天内完成甲方下发的设计变更、签证、工程委托的费用报价,并报甲方预算工程师登记,按甲方内部审核流程审核,最终批准后正式生效。不及时估价并报甲方预算工程师,甲方将不予以结算。每一份变更、签证、工程委托内容施工完毕后,乙方须在7天内上报监理及甲方审核工程量(乙方逾期不报视为让利),甲方、乙方及监理三方确认并盖章。
4、任何工期及费用签证需乙方、监理(设计)及甲方共同签字并盖章后方能生效。 5、签证必须编号,编号格式由甲方现场工程师统一。 6、签证原件一式陆份,乙方保留三份,甲方三份。
7、因乙方设计或者审批手续办理问题而导致施工拖延,则不允许办理工期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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