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讲义(4)

2020-04-14 18:35

(二)对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

1、由主管机关考核:党委及其组织部门。 2、频度:

有明确届期的:届中考核、届末考核; 无明确届期的:每两或三年考核一次。

3、程序

考核准备; 述职; 民主测评; 个别谈话; 调查核实; 撰写考核材料;

综合分析,评定考核结果; 反馈

六、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一、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二、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三、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六章 职务任免

一、职务任免

是指任免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的程序,任命或聘任公务员担任一定的职务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二、任职方式

公务员职务的任用方式有四种 考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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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任 委任 聘任。

1、选任制

选任制是一种通过民主选举确定任用人选的任用方式。 一般适用于国家机关和政党等机关的主要领导人员。 选任制公务员的范围——

中国共产党机关:

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中央委员会总书记,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地方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地方各级纪委检查委员会常委和书记、副书记;

乡镇、街道党委书记、副书记,乡镇、街道纪委检查委员会书记和副书记。

人大机关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

行政机关

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 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 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

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政协机关

政协全国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政协各级地方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民主党派机关

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选任制公务员职务任命的形式 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

(1)有关机关发布公报、公告,当选者即担任某职务

(2)在一定条件下决定任命,一经公告,被任命者即担任该职务 关于选任制公务员的任职生效时间

选任制公务员选举结果生效时间有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选举结果宣布时立即生效。

第二种是选举结果在任职命令颁发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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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是选举结果在获得上级机关批准时生效。

2、委任制

委任制是指任免机关在其任免权限范围内,直接确定任用人选,委派其担任一定职务。 对我国政府组成人员以外的国家公务员的任用将以委任制为主。 具体情形——

(一)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

(二)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

(三)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四)转任、挂职锻炼的;

(五)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

(六)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3、聘任制

美国学者盖伊·彼得斯在《政府未来的治理模式》一书中首先提出了改善当代政府治理的四种模式:市场式政府、参与式国家、弹性化政府和解制型政府。 弹性化政府是未来的一种政府治理模式,它反对政府机构的永久化和公务员的铁饭碗,主张不断创新政府组织机构,增加活力,提高效率。 聘任制公务员不适用“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聘任制公务员在聘任期间,没有职务晋升的问题,

公务员管理的一般原则和制度精神仍适用于聘任制公务员的管理。

聘任制适用范围——

专业性岗位和辅助性岗位 涉密性岗位不适合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

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协议工资制 招聘办法——

行政能力测验和申论

专业性考试,难度与同类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相当

心理测试、情景模拟、无领导小组讨论、“文件框”等。

三、委任制公务员的任免机关 权限 程序 (一)任免机关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 ,按照规定的任免权限任免国家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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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免权限

任免权限是指法律规定的某一任免机关对一定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的职务所具有的任免权。

对公务员职务任免权限,主要根据我国政治制度的组织原则和公务员管理权限的划分来确定。

(1)国务院:

任免各部、委员会的副部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驻联合国有关常设机构及部分国际组织的代表、副代表,驻外总领事及相当职务;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任免各厅、局、委员会的副厅长、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各行政公署的专员、副专员,巡视员、助理巡视员及相当职务; (3)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任免各局、委员会的副局长、副主任,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及相当职务;? (4)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

任免各委、办、局(科)的副主任、副局(科)长,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及相当职务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机构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5)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需要任免的其他国家公务员职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任免本级人民政府任免以外的国家公务员职务。 (三)委任制公务员任职程序

(1)用单位或上级提出拟任职人选。 (2)考察。 (3)决定任命。

(4)下发任职通知书。

四、免职 (一)免职

是通过法定程序免去公务员担任的某一职务,解除国家机关与公务员的某种职务关系。 免职类型:

(二)委任制公务员的免职程序

提出免职建议;

对免职事由进行审核;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集体讨论决定; 按照规定履行免职手续。 委任制公务员免职的原因—— 1.转换职位的;

2.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 3.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政党工作一年以上的; 5.调出国家公务机关的; 6.退休的;

7.因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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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任制免职的具体情形

任期内罢免

任期内撤销职务 如孟学农的北京市市长 任期内辞职 任期内不连任

(四)免职、撤职官员复出问题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五、有关职务任免的其他规定 (一)关于最高任职年龄问题 (二)关于选任制人员身份问题 (三)兼职

第一,原则上一人一职。

第二,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在国家公务机关内兼任一个实职。 第三: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根据宪法和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下列人员适用任期制:

(1)国家主席、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2)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委员,国务院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人民银行行长,每届任期5年。

(3)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正副职领导人、秘书长、各厅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5年。

第七章 职务升降

一、涵义

职务升降即职务的晋升和下降,简称升职、降职。 升职是通常指由下一级职务升任上一级职务。 降职是指降低一级职务。

职务升降只是公务员的任用行为,而不是奖励或惩戒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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