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形分幅图以图幅号文件扩展名命名存放,如3387.25-441.50.*。 5.6.2.6 地形要素图检查验收
地形要素图测绘结束后,经过作业员自检互检,项目部过程检查,单位最终检查后,提交甲方组织验收。 5.6.3权属调查
5.6.3.1权属调查的任务
宅基地权属调查的任务是按权利人(使用人和他项权利人)申请及其提供的权源资料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建筑物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打下基础,为发放土地证书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调查文件和凭证。 5.6.3.2调查要求
5.6.3.2.1宅基地土地的所有权按照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结果确认。 5.6.3.2.2村庄居民点调查范围,按最新的土地利用更新调查成果划定的村庄居民点范围进行调查。
5.6.3.2.3村庄居民使用的宅基地宗地范围,原则上按居民实际建造房屋及附属生活设施的现状范围调查。
5.6.3.2.4村庄内已有道路、规划道路和排水沟等公共设施用地,不划入宗地调查范围。
5.6.3.2.5一处宅基地中有几户共用,且难以划分使用范围的,可作为共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处理。各户可先自行协议分摊使用面积,无法分摊面积的按共用共有处理。
5.6.3.2.6一处宅基地中有多人共用,符合多户分宗条件的,分户分宗调查。 5.6.3.2.7宅基地未封闭的庭院调查。
5.6.3.2.8只建围墙未建房或打好基础未建房,能够明确土地使用者的,应按明确的宅基地使用者进行调查。
5.6.3.2.9村内老房子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部分倒塌,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调查的,应予调查。
5.6.3.2.10庭院经济用地只能用于种植庭院经济作物,不得用于建造住房等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属于宅基地,不按宅基地确权登记,应按现状地类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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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2.11居民点范围内的学校、寺庙、村委会、经济社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活动场所等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应按现状调查。
5.6.3.2.12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在户籍登记中没有单独立户,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也可按户申请宅基地确权登记:
(1)第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经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了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单独承包土地的;
(2)已婚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3)未婚,但年龄已到法定结婚年龄以上且已分家单独居住生活的; (4)依法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未成年人可以独立作为特殊“户”。
5.6.3.2.13因婚嫁关系居住在外村,但户籍仍在本村的,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一方拥有宅基地,并按规定申请确权登记。 5.6.3.3调查步骤 5.6.3.3.1测绘工作底图
按照调宅基地查范围首先完成村民小组的大比例尺数字化现状图测量(1:1000),测绘主要房屋要素,以此作为权属调查的工作底图。 5.6.3.3.2接受申请文件
土地登记申请书及权源证明文件是进行权属调查的依据。宅基地权源证明是指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材料。没有合法宅基地权源证明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按户出具宅基地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认。调查组应对申请文件核对清点。 5.6.3.3.3预编地籍号
在工作底图上划分调查范围,预编地籍号和宗地号。 5.6.3.3.4指界方法
以村民实地指界为准。 5.6.3.3.5指界通知
调查人员按照调查计划、工作进度、时间安排,根据宗地申请材料由村委会干部通过送达指界通知书或电话、口头方式通知有关当事人,且一并到场指界。指界通知应准确可靠,送达指界通知书应有签名备查,并收取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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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3.6调查人员对照工作底图,逐宗进行调查,具体做法是:
(1)核实权利人或受委托人身份,包括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
(2)本宗地土地使用者和相邻宗地土地使用者现场共同指界,指界人应现场出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其资格。
(3)核实指界人共同认定的宗地之间共用的界线界址,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行喷漆界标的设定。
(4)在指界双方确认宗地之间共用的界线界址的前提下,调查人员参照实地位置在工作底图上标绘界线和界址点,从左到右、自上而下编界址点号,在《地籍调查表》上按顺时针方向当场填写界址点号和界线位置,由双方指界人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界址间距以图解数据为准。然后依据调查情况在数字化现状图上绘制宗地图,并现场绘制宗地草图。
(5)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地籍调查表》中的调查内容逐项进行调查并认真记录调查情况。调查内容包括街坊及宗地编号、户主(单位)名称、界址点位置、编号及权属界线和宗地面积、建筑占地面积、相邻单位及户籍情况调查。对涉及多户共用的宗地,还要调查各户共用面积和各户独自使用面积。 5.6.3.4有关问题的处理 5.6.3.4.1权属争议的处理
在宗地调查过程中有权属争议的,可当场进行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由调查人员将双方权利人姓名、争议范围、面积以及相关原因在《地籍调查表》“争议情况”栏中作说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5.6.3.4.2委托指界的宗地涉及多条界线委托书的处理
委托书可以只填写一份,原件放在该宗地档案中,涉及的宗地以复印件存入档案,并注明原件存放档案用户名称及门牌号或宗地号。 5.6.3.5指界违约缺席的处理
按下列办法处理:
(1)如一方违约缺席,其权属界线以另一方指界确定。
(2)双方违约缺席,其权属界线由调查人员按使用现状及地方习惯确定。 (3)将界线核定结果,以书面形式送达违约缺席者,并收取回执单。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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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有异议,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土地管理机关提出重新指界确权书面申请,并负担重新指界的全部费用。逾期不申请的,按(1)、(2)两条所核定的界线自行生效。
指界人在指界后,若无正当理由未在村庄宅基地《地籍调查表》上签字盖章的,参照上款规定处理。
用于签章归档的《地籍调查表》,为地籍测量完成后利用软件生成打印的地籍调查表。 5.6.3.6注意事项
5.6.3.6.1法律程序要完备
调查单元(宗地)应是已提交登记申请书且其权属证明材料经过审核合格的。 5.6.3.6.2表图填制要齐全
地籍调查的成果主要由表册和图件组成。表册的填写、图件的绘制须按统一表格和图例填制,内容应齐全、清楚。 5.6.3.6.3调查记录要清楚整齐
地籍调查的资料是具有法律性的土地档案,必须做到事实记述清楚;记录内容不得随意涂改,划改处须加盖划改人印章;在事实记录或结论意见的文字中结论明确,不得出现推断性词语。 5.6.3.6.4数据要准确可靠
调查记录及成果中抄录的各项数据必须准确可靠。 5.6.3.6.5档案材料要齐全
应对地籍调查资料进行核对整理,做到调查材料完整和调查内容全面准确。 5.6.4 地籍测量 5.6.4.1 界址点测量
本次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界址点以图解为主,所测1:1000地形要素图上能够准确判读的,全部采用图解,不能判读采用距离交会等方法。
5.6.4.2 地籍图编辑 5.6.4.2.1 基本要求
(1)精度要求。1:1000地籍图的基本精度应符合表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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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地籍图平面位置精度
序号 项目 1 2 相邻界址点的间距误差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地物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 图上中误差/mm 图上允许误差/mm ±0.3 ±0.3 ±0.6 ±0.3 山地、森±0.3 ±0.4 ±0.5 ±0.6 ±0.8 ±1.0 林及隐蔽地区可放宽至1.5倍 备注 3 4 5 (2)地籍图要素数据的分层。地籍数据分层应按《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进行。
(3)地籍图表示的内容和方法按照《规程》TD/T 1001-2012 5.3.3.2要求。 (4)地籍图的地籍要素分色规定
1) 地籍图按四色绘制,水系为蓝色,其余地形、地貌全部要素均为黑色。 2) 地籍图上宗地界址点、界址线、地籍子区界线、地籍区界线及宗地号、地籍区编号、地籍区编号用规程附录颜色表示,其他均用黑色表示。 5.6.4.2.2 地籍图编辑方法
在完成地形要素图测量、权属调查和界址点测量的基础上,利用图形编辑软件按照《规程》要求地籍图表示的内容进行编辑和分层。 5.6.4.2.3 地籍图编辑步骤
(1)首先根据实测的界址点连线生成宗地。
(2)依据宗地统一编码规则,进行宗地统一编码,以登记宗地应建议新老宗地号的对照表。
(3)根据地籍调查表输入宗地属性和相关内容。
(4)注记宗地号、地类编码、土地权利人名称、地籍区编号、地籍子区编号等地籍要素。
(5)按照行政区划要素、地籍要素、地形要素、数学要素进行分层。 5.6.4.2.4 1:1000分幅地籍图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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