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违反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10)

2022-02-27 13:32

工会应当组织职工开展群众性的合理化建议、 技术革新活动。 这项工作是工会多年来积极从事的一项工作, 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 工会应当加强这方面的工作, 促进企业的发展。

业余文化、 技术学习和培训, 属于职工文化技术教育工作, 是我国成人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整个国民教育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职工教育是工会工作的重要内容, 工会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当地政府部门和企业行政组织的职工教育工作, 进一步办好工会系统的各级各类职工学校, 深入开展读书自学活动, 鼓励和支持职工走岗位成才之路, 发挥工会优势, 大力推动岗位培训。 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文化技术教育时, 要依照“全员培训”、 “正规化”的原则来进行。

所谓“全员培训”, 就是要对各行各业所有职工, 无例外地进行结合本职工作的科学文化技术知识的教育和技能技巧的训练。 “正规化”, 是指职工教育应该努力做到任务明确,要求具体, 制度严格, 进度合理, 成绩显著。 搞好职工教育是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 充分发挥工人阶级主力军作用, 建设一支有理想、 有道德、 有文化、 有纪律的职工队伍的重要措施。

工人阶级作为国家的领导阶级和改革的最基本的动力, 肩负着历史的重任。 这就要求广大职工必须具有较高的素质。 工会作为职工群众自己的组织, 必须要为提高本组织成员的素质尽职尽责。 职工通过培训, 提高了技术业务水平和能力, 在生产、 工作中作出较大成绩,就会相应获得较高的收入, 既为国家创造了财富, 也符合自己的切身利益。工会通过组织职工开展各种有益的文体活动, 使职工在活动中受到熏陶、 教育和锻炼,不仅能提高职工的文化素质, 而且也可以提高职工的社会主义思想、 道德水准和健康水平,使职工得到积极的休息, 以更充沛的精力投身于生产中去, 提高劳动效率。

工会要充分运用工人文化宫、 俱乐部等文化设施, 广泛组织职工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使职工群众在完成生产、工作任务之后, 得到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和休息, 以消除疲劳, 恢复体力, 陶冶性情,焕发精神, 并得到美的享受。 还要通过举办多种类型的报告会、 演讲会、 学习班、 座谈会、讲座和展览, 努力提高职工的科学知识、 文化技能和体育、 美育水平。 为此, 工会要积极创造条件, 使职工群众在业余时间有可能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

第三十二条 根据政府委托, 工会与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

者的评选、 表彰、 培养和管理工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工会在劳动模范工作方面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 对工会长期从事的有关评选、 表彰、 培养和管理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 者的工作给予了一定的法律地位。在 1 992 年的工会法修订中, 工会就强烈要求对此项工作给予肯定。 由于政府有关部门的不同意见, 这一规定没有在工会法中予以体现。 这次工会法修改工作, 工会同志再次提出这一意见, 经协商, 对此规定没有过大的原则分歧。 这里要明确一点, 就劳动模范和先进生产(工作) 者的评选、 表彰、 培养和管理, 从理论上讲是政府的职能, 所以这一条首先规定了要“根据政府委托”, 工会才从事有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 法规、 规章时, 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 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措施时, 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 听取工会意见。

【释义】 本条是工会源头参与权的规定。

一、 国家机关在组织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 法规、 规章时, 应当听取工会意见。 这里的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 这里的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 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所属的部、 委员会和直属机构以及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省会所在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机关在制定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 法规、 规章时, 要听取工会的意见。应当指出, 这里的利益是指“直接涉及的切身利益”。

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 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为充分体现职工的意愿和要求, 反映广大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工会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 对涉及职工利益的问题, 应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

三、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劳动就业、 工资、 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政策、 措施时, 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 听取工会意见。

工资、 物价等直接关系到职工的生活水平, 社会保险关系到职工丧失劳动能力或就业机会时所获得的物质帮助, 劳动安全卫生直接关系到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 这些政策和措施的研究制定, 都涉及职工的切身利益。 工会要代表和维护职工利益, 就必须就这些方面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 广泛听取职工意见。 关心群众生活, 及时向同级政府提出建议。 另一方面, 为使这些政策和措施体现广大职工群众的意愿和要求, 使这些政策和措施符合实际, 便于其贯彻执行,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在研究制定这方面的重大政策、 措施时, 应当吸收同级工会参加研究, 认真听取工会意见。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召开会议或者采取适当方式, 向同级工会通报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 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 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释义】 本条是对政府向工会通报政府的工作, 研究、 解决职工群众的问题以及按照国际惯例建立三方协商机制的规定。

一、 本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也包括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各职能部门。工会, 包括相应的同级产业工会。 本条的采取适当方式, 是指因地、 因事制宜地采用相应的形式, 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例如座谈会、 现场会、 联席会议等。 本条规定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的人民政府同工会的新型关系, 即工会支持自己的政府, 维护政府的行政管理权,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政府要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 自觉接受工会和广大职工的监督, 关心职工的生产、 生活, 及时解决职工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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