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 工会法规定了在企业、 事业单位克扣职工工资、 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等违反劳动法律、 法规规定, 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时候, 工会有权向企业、 事业单位交涉,要求企业、 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对工会提起交涉的事项, 企业、 事业单位要予以处理, 并向工会作出明确的答复意见, 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对企业、 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 工会可以要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人民政府要依法处理。 由于女职工在身体结构、 生理机能等方面有其本身的特点, 同时还有抚育子女的特殊需要, 因此, 在劳动方面对妇女有特殊权益的保障。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就是专门的针对妇女劳动保护规定, 它的公布实施使我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有了较为明确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中规定了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 井下、 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规定了女职工在经期、 孕期、 产期、 哺乳期、 更年期的保护;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设施方面作了规定, 女职工比较多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以自办或联办的形式, 逐步建立女职工卫生室、 孕妇休息室、 托儿所、 幼儿园等设施。
此外, 其他法律中也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作了规定。 如果企业单位侵犯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权益, 工会及其女职工组织就有权要求企业、 事业单位行政方面予以纠正。 关于对未成年工的保护, 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有关的法律、 法规, 包括我国加入的一些国际条约, 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这些也是工会应当依法进行监督的。 工会发现这些问题也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 事业单位交涉, 要求企业、 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 企业、 事业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 并向工会作出答复;对企业、 事业单位拒不改正的, 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建、 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 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监督劳动安全卫生权利的规定。
职工从事生产劳动, 必须有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 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这是劳动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基本内容。 党和国家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各行各业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新建企业、 扩建企业、 技术改造工程的主体工程应与安全卫生设施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 以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否则, 就不准投产使用。 为确保这一规定的切实执行,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了相应的检查验收制度。 工会在贯彻工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过程中, 可以在设计阶段、 施工阶段提出意见, 也可以在投产前的检查验收中提出意见。 可以要求按照国家规定增加或补建安全卫生设施, 可以要求施工部门依法改善劳动条件, 对未按国家规定同时配套安全卫生设施的, 可以建议停止施工、 投产, 待安全卫生设施配套时再行施工等。 企业或主管部门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应当认真处理。 对确有法律依据的, 应按工会的意见处理。 对未按工会意见处理的, 工会还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 或向上一级工会反映, 要求解决。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 企业或者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研究、 处理解决, 并应当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 应依法进行, 要充分发挥工会劳动保护机构和劳动保护专职人员的作用。 应当说明, 这一条的规定与行政机关对于企业新建、 扩建企业和技术改造工程中的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验收是不同的, 行政机关的行为是一种基于行政管理职能的行政行为,而工会的这种监督应当是一种群众性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 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释义】 本条是对工会在安全生产中提出建议权利的规定。
违章指挥是企业行政方面在生产过程中, 不遵守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和工业卫生方面的安全规程或规章制度, 命令或指挥工人违章操作或冒险作业。 明显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现场不仅存在着事故苗头, 而且这种苗头已非常明显, 如果不采取措施, 就将发生致人重伤或死亡, 或给国家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事故。 职业危害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或作业场所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尘毒危害和工业性毒物, 如果不采取防治措施, 将直接危害职工生命健康, 导致职业病。 本条有两层思想:
一、 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 建议企业停止违章指挥, 改变让工人冒险作业的指令, 采取有力措施消除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明显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 以确保职工的生命健康。 企业方面应当及时研究工会的意见, 不得推诿, 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工会。
二、 工会在生产过程中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建议将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 企业或现场指挥人员应及时研究工会的建议, 果断地作出处理决定, 避免伤亡事故的发生。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 工会对解决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 对职工撤离即将发生重大事故的危险现场, 规定的都是向企业行政方面提出“建议”,而不是去直接制止或组织撤离。 这是因为, 按照企业法、 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企业、 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权是厂长、 经理的职责, 同时保障安全生产也是厂长、 经理的职责。 涉及生产的指挥和组织问题, 应当由企业、 公司行政决定。 工会为了维护职工的生命和健康, 有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权, 企业行政方面应当及时研究、 答复工会的建议。 工会的建议权, 与企业、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目标是一致的。因为如果发生了事故, 不仅会造成职工生命和健康的损害,而且也会给企业造成损失。 工会行使这一权利, 防患于未然, 不仅保障了职工的生命安全,而且也保护了企业的利益不受损害, 有利于维护企业行政的指挥权威, 提高职工安全生产的自觉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