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原则。 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前, 可以先行调解, 经过调解不能达成协议, 应及时仲裁。 之所以规定这一原则, 是因为争议的产生往往是双方当事人对执行劳动法律、 法规的认识、 理解不一致, 对争议事实存在分歧和误解等, 通过宣传法制, 说服教育,疏导协商, 争议事项大都是可以解决好的。 同时, 调解还具有简便、 灵活、 易行、 迅速的特点以及缓和、 改善双方矛盾的作用。 贯彻调解原则, 应注意防止强行调解和久调不决的做法。强行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 久调不决则违背了及时、 迅速的原则。
及时、 迅速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 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 尽快地解决争议。 贯彻这一原则, 是由劳动争议的特点所决定。劳动争议与企业的生产和职工的生活密切相关, 久拖不决势必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和生产、 生活秩序的稳定。 因此, 劳动法明确了“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的要求。
回避原则。 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 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 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回避情节的, 可能裁决不公, 都可以申请更换他人, 以保证仲裁公正顺利进行。 是否采取回避措施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仲裁委员会由三方代表单数组成, 仲裁庭则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均为多数人组成, 难免意见有分歧, 而仲裁委员会成员、 仲裁员均有平等的表决权, 为保证裁决不因少数成员意见的不一而难以作出, 故以少数服从多数, 简单多数即可作出裁决。《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和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
一次裁决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每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一次裁决即行终结的法律制度。 这是针对过去曾实行两次裁决所存在的弊端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贯彻这一原则,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不得再向上一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第二次仲裁, 只能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 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不起诉的, 仲裁决定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必须按仲裁决定履行。 贯彻这一原则, 有利于及时、 迅速解决争议事项, 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仲裁分为以下几个程序; 1. 申请与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否则不能仲裁。 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即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后, 应在7 日内审查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 仲裁前准备。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 首先成立仲裁庭, 简单案件指定一名仲裁员审理。 其次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3. 调解。 4. 开庭与裁决。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仲裁。 仲裁庭应在开庭前 4 天将开庭时间、 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对申诉人按照撤诉处理, 对被诉人可以缺席仲裁。 开庭后应宣布仲裁人员名单, 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然后当事人陈述并辩论, 最后进行裁决。
劳动法规定: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 60 日内仲裁程序结束。 在此期间可以调解解决, 也可以裁决解决。 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制作调解书, 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仲裁庭裁决的, 制作裁决书, 送达双方当事人后, 15 日内暂不生效,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期满未起诉的, 裁决书产生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与裁决书生效后, 法律效力相同, 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履行。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劳动法规定: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 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一规定确立了 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原则: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 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 1 5 日内,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对起诉书经审查, 应在 7 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受理、 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 规定的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即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首先由一审人民法院审理、 判决,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 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要求重新审理、 判决。 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当事人不能再上诉。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均按普通程序进行, 即通知当事人有关情况, 告知诉讼权利义务, 调查取证, 开庭。 开庭时宣布审判人员名单及法庭纪律, 询问是否请求回避。 然后进行法庭调查、 法庭辩论, 最后调解, 调解不成的及时判决。 判决应在立案之日起 6 个月内作出。 当事人对判决不服的, 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 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当事人对一审或二审生效的判决及调解协议, 均可申请再审, 是否再审由法院决定。当事人一方对劳动争议仲裁裁决或者对法院的判决不履行的, 另一方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 运用国家强制手段, 强制对方当事人履行已生效的民事判决、 裁定和调解书、 刑事判决、 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 保证这些判决、 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规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司法活动。《民事诉讼法》 明确规定, 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 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强制执行。 因此, 人民法院对其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判决、 裁定或调解书, 在其生效后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同时, 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裁决书、 调解书也有权予以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须在法定期限内, 以书面形式提出。 须具备有产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须有执行的内容, 须有强制执行的原因。 具备上述条件, 人民法院方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