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2)

2021-09-24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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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学: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

所强调的“,市场的收入分配具有很强的或然性,因为对分配影响最大的利润收入取决于或然性或运气。在一个充满不确定性的市场中,获得利润的可能性,往往不是有逻辑思维、小心翼翼、注意行情的人,而是冒险者和幸运者。纯粹由市场过程决定的分配模式与购买彩票的结果模式在某种意义(即运气的作用)上是相同的”。这种类比,成为说明市场分配中随机因素的合理性的经典方式(布坎南,1989;弗里德曼,1986)。

这种“运气”因素是后天的,但却是在个人基本天赋构成的基础上,决定着个人的选择和努力的实际结果的重要力量。除上述偶然性因素之外,不同的人在市场社会中的处境还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努力程度。假设两个人具有相同的初始“天赋”资源,仅仅是因为他们选择不同的职业,走向不同的生活旅途,就足以使他们最终获得的收入和财富有很大的差异。

概言之,个人努力、选择、出身、运气等因素,可能以各自的相对重要程度为序,构成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决定着不同人在市场上获得的不同结果。对于一个理想的社会图景来说,如果个人的收入和财产的差异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个人的选择和后天的能力或努力程度,。然而,在现实市场经济社会中并非如此,因而,奈特的著名论断“:这些因素中,最不重要的是努力”!

虽然奈特的论断有些极端,“,这两类偶然性因素会对个人收入产生巨大的影响。所以,“的著名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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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当如何评价市场分配的结果呢?我们必须承认,市场过程本身的或然性和运气并不会破坏基本制度的公正性,而且,正是这种不确定性激励着人们勇于为自己的选择承担风险。至于“家庭出身”这一因素,破坏了机会平等的基础,但不必然构成对社会公正的威胁,更何况人类不可能废除家庭制度。

于是,仅仅只是从纯市场过程的总体结果及其最终分配状态来看,似乎对市场上非人为决定的公平性,只能提出有限的问题。因为,在这一逻辑范围内,分配是既定规则下的一种博弈的结果,在这个结果中,努力、运气、出身同时在起作用。正如哈耶克(2003)所评论的:正义或公正原则只适用于对制度的评判,不适用于非人格化的市场过程的随机分配结果“个人可以尽量使自己做到行为,

公正,但是,分散的个人所得到的结果,既非出自别人的意图,也非别人所能预测,因此,由此产生的状态既不能称之为公正,也不能称为不公正”。

那么,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为什么还存在“社会分配公平”的问题呢?对这一问题,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从来就没有停止过争论。

信奉“古典自由主义”的经济学家由上述共识得出的进一步推论是:市场决定的收入分配状态,不存在公平或不公平的问题;任何试图改变这种状态的政府行为不仅是不公正的,还会对个人自由和市场机制带来不可预见的破坏性影响(哈耶克,1997,1976;弗里德曼,1986,1982)。他们力图切断自由市场与社会福利的任何内在联系。

这类主流经济学家认为,机会平等和分配的正义会内化于互利的市场交换过程之中。只要严守交换的公正,则会自然实现分配的正义。他们经常引用斯密在《道德情感论》中关于“无形之手”的那段著名论述,把对市场机制具有的社会效率的本质的信任,拓展到认为它可以减少不平等的程度,坚持认为“无形之手”可以通过“利益扩散效应”而使人们的利益均等化。其实,无论理论或实践都没有证实斯密的这种直觉。市场制度的分配确实包含着“利益扩散”某些机制,但这些机制并不能自动地解决社会的平等问题。

我们的基本观点是:在随机因素具有重大影响的角度,市场经济的生活就像是一场凭运气取胜的游戏。在这场游戏中,苍天以某种随机的方式赐以每个人以品质、社会地位和某些机会。这种随32

2009年第1期

机决定既不是公平的,也不是不公平的。但是,对社会来说,纯粹只是接受这些随机(包括市场本身的不确定性因素)的结果,而实施使这些结果强化和永久化的制度,却是不公正的。因此,必须形成一种体现公正的制度,缓和出身与运气因素对个人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的偶然性影响。更何况,现实市场经济中是否存在“健全的且得到有效实施的制度”基础,还是一个有待审视的问题。

二、市场社会要消除的是什么类型的不平等?

主流经济学家赋予市场分配机制以某种先验的合理性,实际上是回避了那些要由社会契约来回答的问题。我们认为“,社会分配公平”问题,应该超出纯市场的逻辑来探索。其中,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就是对支配市场的“给定制度”本身(或利益前提)的审视。

即便以要素价格等于其边际产品价值的特定新古典均衡模型作为理论上的出发点,除非我们已经能够断定个人的“初始资源禀赋”的分配是公平的,否则,这种模型也不会认可“市场化的个人收入分配就是公平的”之结论。这里,所谓的个人“初始资源禀赋”,应包括罗尔斯所说的权利、自由、机会、权力等“社会基本物品”。,,最重要的11什么构成“前面我们提到,、命运之类的因素对个人在社会经济结构“初始禀赋”。那么,什么是构成这种“公正的制度”的基础呢?

就后一点来说,福利经济学第二定理可以给我们以强有力的支持。即使是在纯理论上,竞争性市场也只能实现一种特定的帕累托最优;而究竟实现的是一种包含着什么样的具体收入分配状态

(即收入索取权)的分配。市场的帕累托最优,则完全取决于市场过程开始之前的“初始资源禀赋”

交换,只是在给定的“初始资源禀赋”的分配的基础上“完成”,收入的分配过程而已!第二定理表明,我们可以通过改变“初始资源禀赋”的分配来实现某种令人满意的收入分配状态,同时又不损坏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机制。

不过,对我们这里的讨论来说,这一定理的着眼点较为狭隘。我们可以借助于罗尔斯的“社会基本品”概念来扩充对“资源”内容的理解。他是在寻求个人“初始资源禀赋”的社会公平(justice)原则时提出这一概念的。

考虑到各种随机因素,构成“一种公平的收入分配的基础”的问题,就是在理论上寻求个人“初始资源禀赋”的社会公平(justice)原则。它将为我们提供判别制度性歧视和矫正进入市场时“初始资源禀赋”的某些标准。在这类研究中,经济学家通常从政治学家和社会学家发展起来的“正义原则”中寻求灵感,其中,最有影响的是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有这类讨论都不得不在罗尔斯的基础上展开。即使是直接研究这类原则的著名经济家,如Sen(2004)、宾默尔(2003),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对罗尔斯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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