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3)

2021-09-24 15:17

罗尔斯借助“无知之幕”的思想试验来说明这类原则。这种思想试验类似于人们在游戏之前制定规则的行为。假设某个社会的所有人都参与一个会议,以选择收入分配的规则。这个会议是在“无知之幕”下进行的,它向每个人都隐瞒了有关所有人拥有的资源禀赋、能力和其他状态的所有知识。没有一个人知道自己的初始状态,因而也就没有哪一个人知道哪一种特殊的分配规则会在未来对自己有利或不利。罗尔斯认为,在这种“无知之幕”下选择出来的规则必然是公平的;而如果规则是公平的,那么,由这种规则产生的收入分配也将是公平的。

在这种“无知之幕”下,人们会选择出什么样“公平的”规则呢?罗尔斯认为“,无知之幕”下的每个人都会理性地担心自己未来会处于不利地位,因此,都会一致接受下述两条公平原则。第一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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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学:和谐社会的政治经济学基础

“自由平等”原则:每个人都应该拥有与其他人的同样自由相容的最广泛的基本权利,包括人身自由和财产权。第二是“差别原则”:对社会的、经济的不平等程度,应当做出这样的制度安排:(1)对最不利的人产生最大受益(最大最小原则);(2)让所有人在机会平等的基础上有事可做(机会均等原则)。

罗尔斯的第二条“公平原则”意味着,人们愿意接受的不均等程度,要远远小于纯粹的竞争性要素市场产生的不均等。虽然对努力和承担风险的物质奖励是经济增长的最根本基础,而且这种奖励必然会产生不平等,因此,人们会愿意接受一定程度的不均等。但出于对自己未来处于最不利状态的风险规避,每个人都会选择能够使最贫困者的收入最大化的分配规则来消除这种风险;除此之外的不均等程度,将被认为是合理的。这就是著名的“差别原则”,它承认人们在某些方面是不平等的,但这种要求对每个人都有利。既然这些选择定义了“什么构成一种公平的分配”,那么,公平最起码要求我们做出某些努力,去降低边际生产力机制产生的不均衡程度。

虽然学者们对“无知之幕”的假设和由此而得出“公平原则”(缪勒,1999),,验所具有的某些理论和道德上的魅力。“。在这种状态中,。最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具有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校正机会差异的特征21天生的每一个人都通过“效用血缘函数”受益于其父母的能力。正如前面所述,这种受益是多方面的,且对个人的前程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如何看待这类天生的不平等,以及这类因素在市场的收入分配中的合理性?

一种激进的观点是,那些来自良好家庭背景的孩子不应得到市场高收入的奖赏,因为他们之所以获得良好的能力并较容易成功,并非完全是其自身努力的结果,相反地,在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家庭背景的力量。按照这类观点“,家庭出身”构成的初始禀赋的不平等分配,在道德上是随意的,不应当允许这类差别影响个人生活的机会。社会正义原则应该致力于消除这些随意性因素造成的不平等(Dworkin,1983)。

如果不存在“效用血缘函数”,就可以实现“天生的”机会平等,所有人携带着相同的资源(即初始禀赋)进入“生存竞争”的过程。但事实上,这种“效用血缘函数”是客观存在的,并且为社会所普遍接受。这种函数的存在确实破坏了“机会均等”的某些基础,但却是人类社会不可能消除的机会不均等。

就个人言,出身于什么样的家庭,纯属于偶然:任何人都不可能选择父母。“家庭出身”构成的初始禀赋(遗传基因、财产继承、社会关系)肯定是不平等的,但并非是不公正的!然而“家庭出身”,虽然会破坏机会均等的基础,但若无制度性歧视的存在,它并不会使其自身影响到的市场分配不均等程度永久化。特别是在家庭等级制比较弱的社会,更是如此。因为,这种“遗传”的最终累积结果,又受到许多随机因素的影响(米德,1992)。

虽然如此,我们仍然可以采取一些积极的行动来缓和与削弱这类偶然性因素的影响。在现实的市场经济社会中,免费的基础教育、医疗保健服务或其他形式的补助等制度,就可以视为是从人力资本的积累角度缩小“起点差距”的一种努力。因为它们可以在不同的程度上保证一代人碰到的不平等不至于延续到以后几代人,以缓和儿辈的机会受到其父辈存在的不平等的不可忍受的影响。

31制度性的权利、机会分配与不平等

与“家庭出身”因素不同,制度性歧视是最不能让人忍受的,因为正是它们给某些人提供了特殊34

2009年第1期

的机会或好运。因此,制度的公平性,才成为我们要关注的焦点之一。这里所说的“公平”不等于收入的平等,不等于健康状况的平等,也不等于任何其他具体结果的均等,而是对一种机会均等的制度的探求。在这种制度下,个人的努力、偏好和主动性,而不是家庭背景、种姓、种族或性别,成为导致人与人之间经济成就不同的主要原因。

有两个原则成为检验制度的“公正性”的试金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机会均等。法律面前平等意味着法律不承认与人的某种社会地位有关的差别,旨在保护所有人的平等权利。平等地对待所有人的基本自由权利的行为规则,构成程序性的正义。如果仅仅从程序上评价分配公平(程序公平或形式公平),只要个人的基本权利得到尊重,就可以认为是公平的。这类权利包括生存权、获得个人劳动成果的权利、自由选择权等。

作为一种对“权利平等原则”的实践检验,我们可以思考中国农民工的处境: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被侵犯,除了拖欠工资外,还表现在工作环境恶劣、缺乏劳动保护、超强度工作等方面。为什么这类基本权利的侵犯集中表现在农民工身上呢?

机会均等原则承认个人的能力和选择的差异、入等生活条件的差距,同时坚持认为,过自己的努力(勤奋、)。这一原则旨在设法消除,、影响个人能力及其发挥的制度因素。

在中国,。它的设计把人划分为两类———农村和城镇,并在一系列政策上区别对待之。作为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就是教育和卫生资源在城乡之间分配的严重不公平。在中国,教育和卫生资源的分配主要是由政府主导的。这自然就适用于公平原则:应当提供给所有的人共同平等地享有。但这些资源高度集中于城市,这种不公平的制度在加剧着城乡个人之间人力资本积累的差距。

上述对制度公正性的某些简单检验表明,我们还需为“权利平等”和机会均等进行艰苦的努力。大多数还没有解决的平等问题,诸如农民工的收益权、职业选择、女性的就业机会、农村人口接受教育和医疗过程中所遇到的障碍等等,都与收入转移的分配无关,基本上属于机会和基本权利的问题。我们的制度一直在经受着这两个试金石的严峻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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