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不够,执法不严、打击不力。有些涉嫌犯罪案件该移送题,
”的没有移送,滞留在行政执法环节,没有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甚至以罚代刑、以罚了之。因此,要整顿和
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建构良好稳定的社会管理秩序,必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充分发挥行政和司法两种管理手段的作用,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衔接,形成职能互补的良好格局。
第三,有利于节约执法资源,提高执法效率。加大对犯罪的打击力度,首先需要提高发现犯罪的能力以及对犯罪的侦查能力。在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过程中,从案件的来源上讲,一般而言来源于三个渠道:一是公民、有关单位的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二是通过办案发现;三是来自于有关部门的移送,重点是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做了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时,应当附有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调查报告、涉案物品清单、有关检验报告或者鉴定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在案件材料的真实结论以及其他有关涉嫌犯罪的材料等等。因此,
性、证据的可靠性、材料的全面规范性等方面相对于公民或者有关单位的报案、举报以及公安机关办案发现的案件线索而言,无疑具有较高的可查性,同时由于“两高一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已经对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取得的相关证据的效力做了明确规定,如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等证据,经过司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3款第37条均对此做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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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3〕,核实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不需要公安、司法机关重新取证,这无疑在一定程度上为公安、司法机
节约了司法资源,同时提高了执法效率。在现代法治社会,随着司法需求的增多,其与关减轻了工作量,
笔者认为,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日趋紧张,
及时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既为公安、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刑事犯罪提供了“下锅之
,米”同时通过自身前期的执法活动,也为本案的顺利侦查、起诉、审判提供了有利条件,一定程度上节省了这些刑事办案机关的司法资源,提高了办案效率。
“两法衔接”加强不仅有其必要性,而且有其正当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符合认识事物和执法办案的规律。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规律是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内在必然的联系,我们认识客观世界、改造客观世界必须尊重客观规律。这个原理决定了我们认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以及执法办案工作都要遵循这一规律。在目前的中国行政执法体制中,行政执法机
涉及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在这种执法机制下,行政执法程序的启动一般在刑事程关众多,
序启动之前,行政违法犯罪案件往往先由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并先行进行查处,在查处过程中,对于一般违法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对于违法行为性质或情节比较严重,已经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给具有专门
,《现代汉惩治犯罪职责的公安、司法机关,这完全符合认识事物以及执法办案的一般规律。所谓规律
:“事物之间的内在的本质联系。这种联系不断重复出现,语词典》对其解释为在一定条件下经常起作
用,并且决定着事物必然向着某种趋向发展。规律是客观存在的,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但人们
”能够通过实践认识它,利用它。也叫法则。我们认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行政执法机关依法
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本身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之间的内在联系,执法办案工作一定要遵循这种事物发展的规律,并不断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充分发挥其作用。
符合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古今中外一切法治的基本价值目标。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提出“公平
,即正义”把正义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他认为社会正义原则是关于社会制度的正义安排的基本
〔4〕,“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原则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在当前构建社会主义
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无疑具有非同寻常的重要意义。公平意味着平等对待;关于和谐社会的过程中,
〔5〕“正义”,。尽管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但其基本的内涵应是“得其所得”把公平正义的
价值理念贯彻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首先就是要求执法机关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由专门的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这无论是对于社会还是对于涉嫌犯罪的
“有的犯罪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行为人而言,都是公平的。不然,就会出现而有的犯罪却被行政处罚”的
不公正、不公平等问题,进而就会损害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念,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
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在现代法治社会,合法性是正当性的基石。笔者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向公
〔6〕。我国《行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政处罚法》第7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
。”《行政处罚法》:“调查终结,处罚第38条规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3〕201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第
“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行政执法部门收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收集、二条调取证据的效力问题”中规定调取、制作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检验报告、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经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确认,可以作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为刑事证据使用。新公布的第51条第2款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等证据材
料,经过司法机关核实,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正义论》[M],〔4〕[美]罗尔斯何怀宏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