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_刘福谦(4)

2021-09-24 20:38

2004年3月至2005年底又部署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了经济犯罪立案监督专项行动,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两法衔接”专项立案监督活动。这两项活动,促进了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2010年10月,高检院会同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各地检察机关在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共同开展了

开展专项监督活动中,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大对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力度,不仅监督移送了一大批侵犯知识产权、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危害食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危害性大、人民群众关注的犯罪案件,有力地防止了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违法现象,而且与有关部门一道探索建立了

“联席会议、案件协商、信息通报与共享等工作机制,在实践层面为进一步推动两法衔接”工作积累了经验。

此外,为了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完善“两法衔接”工作机制,近年来,上海、云南、江苏、广东、山东等地在全省(市)或者在几个地市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司法机关之间还建立了行政执

“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这一平台建立起了完备的案件移送机制,实现案件处法与刑事司法

罚及移送的网上备案、案件流程的全程跟踪与监控、执法动态的公开与交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宣传与推广等。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一方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及时发现和纠正行政执法机关不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防止以罚代刑。对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也能够及时监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或者久拖不决的情况,提高了监督的便利性和有效性,意义重大。

“两法衔接”当前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重要进展,但是仍面临着几个突出问题,需要研究解决。

,“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第一的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由于受到地方保护主义、部门利益,乃至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贪赃枉法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当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积极

“黑洞”,性仍然不高,移送的案件数量较少,存在大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社会管理秩序等犯罪的打击。据全国领导小组办公室

统计,专项行动期间,行政执法机关共立案155948起,移送司法机关1702起,移送数仅占1.1%,这与相关

“专项行动”领域犯罪案件多发的现实显然不符,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的深入开展。另外,根据湖南省检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2008年察院在开展高检院等四部门部署的中的调研,

以来,湖南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立案查处各类行政处罚案件323526件,作出行政处罚316891件,向公安

〔7〕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4179件,移送率1.29%。在移送比例上前后两个数据基本吻合,由此我们可

以基本判断目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比例也仅占其查处案件的1%左右,数量较少。

第二,移送后公安机关立案率较低,许多案件往往移后未立案,立案后侦查终结进入审查起诉、审判

2008年以来,环节的比例较低。根据湖南省检察院的调研,湖南省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共向公安机关移

〔8〕送涉嫌犯罪案件4179件,公安机关立案2070件,移送后立案率49.53%。根据四川省检察院调研,

《关于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7〕数据来源:湖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2011年6月情况报告》

7]。〔8〕同前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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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

2008-2010年四川省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共立案1388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1388件1937人中,提起公诉737件1182人,占立案数的53.1%和61.2%,即近40%的犯罪嫌疑人在立

〔9〕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质案后没有进入公诉和审判环节。

量不高、移送的案件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失去证据收集条件或认识分歧等原因。

第三,检察机关知情渠道不畅,难于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或者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检察机关虽然对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具有监督权力和监督职责,但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原则,且缺乏

《行政执法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相互衔接,影响了检察机关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督,如第十四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条规定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但对检察机关如何实施行政执法机关的监督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的义务等却缺乏必要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都缺乏检察机关对未移送案件的知情权规定。目前的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

但众所周知,我文件都从正面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义务以及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责,

国各地行政执法机关和拥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众多,每年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成千上万,对于这些做出行

依据现有规定,行政执法机关既不向检察机关通报也不向检察机关备案,检察机关如何能政处罚的案件,

检察机关难以有效实施监督。够发现哪些属于该移未移?这显然就出了问题。由于知情权的缺失,

三、解决问题的几点建议

“两法衔接”工作涉及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等众多部门、多种关系,但行政执法机关又部门林立,且实行双重领导体制,有的还实行垂直领导体制,没有一个权威的领导机构,很难统一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的协调。目前的中共中央办公厅、

(中办发[2011]8号)虽对各地、“两法衔接”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各部门进一步加强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但并未明确这项工作的牵头部门,容易形成各部门坐等观望的状况,某种程度上影响了这项工作的落实。因此,我们建议国务院成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一个中央部门作为牵头单位(承

自上而下推进这项工作。与此相对应,地方各级政府也相应成立行政执担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职责),

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明确牵头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着力推进这项工作。

对于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不仅是惩治犯罪、维护法律尊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需要,更是行政执法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和义务。这种义务的强制性决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必须树立移送意识,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并规范自己的执法活动,依法调查取证,全面收集涉案证据,为案件的顺利移送和后续的诉讼活动打下坚实的基础。必要时,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通报,征求意见,或及时商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及时收集、固定证据,确保移送案件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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