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_刘福谦(3)

2021-09-24 20:38

〔5〕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认为正义就是一个人得到他应该得到的,是通过社会分配的正义以及矫正的正义来调整社会成员之间

的利益关系,使各个社会成员得其所得。笔者认为,不论社会如何变迁,正义仍可作此理解。

“法律”〔6〕此处的是广义的法律,既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又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还包括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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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几个问题

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

”,《行政处罚法》移送司法机关。从本条可以看出已经对行给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

国务院2001年发布的《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作了明确规定。其次,

罪案件的规定》第3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必须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在第11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在第18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贪污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渎职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等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比照本规定及时将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两法衔接”,综上所述,加强在我国现行执法体制下,不仅有其内在的必要性,而且具有充足的正

当性,应当在认真研究、总结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加以完善、推进。

二、历程回顾:进展与难点

“两法衔接”回顾的发展历程,我们不难看出这一问题的提出与工作的进展始终是随着整顿与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而进行的。在这项工作的背后,有两个重要的角色,我们无法回避。首先是国家层面对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与大力推进。2000年10月,国务院组织开展打假联合行动,首次提出“两法衔接”(国发[2001]11的问题。2001年4月,国务院在《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

,“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号)中明确要求建立信息共享、沟通便捷、防范有力、查处及时的打

”2001年7月,击经济犯罪的协作机制,对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构成犯罪行为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第310号令),国务院制定并公布了确立了“两

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基本框架,规定了行政执法机关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法律依据、基本程序、时限、管辖和法律责任。2003年4月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提出“进一步解决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衔接问题,加强案件移送和监督检查,不得以罚代刑”的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和

司法机关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和制度,标志着“两法衔接”工作机制的初步形成。2006年10公安、

“整规办”)、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检院、公安部等七部委在北

“全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座谈会”,“两法衔接”京召开总结、交流了开展工作的情况和经验,研究了存在的问题,对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推进这项工作做出了部署。2010年10月国务院部署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全国知识产权保护与执

:“加强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中再次指出坚决追究侵犯知

”,“两法衔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随着专项行动的深入开展工作日益受到空前的重视。

“两法衔接”其次,检察机关在推动工作的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2001年出台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第14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的

。近些年来,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各级检察机关在高检

院的领导下,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有力推动了这项工作的深入开展。2002年底,高检院对河南省洛阳市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情况作了专题调研,并向全国整规办提出强化“两法衔接”,工作的建议。2003年9月,高检院在重庆召开“建立两法衔接工作机制座谈会”邀请国务

工作事宜。院有关部委业务部门负责人与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负责人共商加强“两法衔接”

2003年底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要求继续推动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自此之后工作就一直成为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高检院并为此组织开展了几个专项活动,单独或者与有关部门一起制定了几个规范性文件,有力地推动了这项工作的发展。

“有法可依”、“有章可循”。2001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执法机关第一,制度规范比较健全,基本做到

;2001年9月高检院颁布了《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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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

;2004年3月高检院、《关于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规定》全国整规办、公安部联合下发人民检察

;2006年1月高检院与全国整规办、《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公安部、监察部联合下发院工作联系的意见》

;2011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

(中办发[2011]8号)。这些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建立健全

规范了移送和受理程序,加强了检察机关对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制度,

“两法衔接”监督,建立了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各负其责、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两法衔接”并明确了各级政府在其中担负的组织、协调责任,为工作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两法衔接”第二,司法实践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工作机制不断创新工作的发展,离不开司法实践的

“两法衔接”有力推动。近些年来,检察机关的日常执法活动与丰富多彩的专项活动进一步推动了工作,并

2003年高检院部署开展为此积累了丰富经验。为有效解决一些地方存在的对经济犯罪以罚代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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