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这里有两个问题,需要统一认识,第一是关于移送的时间点问题。笔者认为,在移送的时间点上,从有关法律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精神来看,行政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机关移送,而不能等进一步查清事实作出行政处罚后再移送,那样的话,极有可能会使公安机丧失关立案侦查最佳时机,影响对犯罪的打击;在其他情况下,可以在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第二个是关于移送的标准或条件问题。在移送的标准或条件上,实践中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就要求行政执法部门在查清全部案件事实以及收集足够的证据后再移交,变相让行政执法部门代行侦查职能,公安机关仅仅成为
“二传手”。我们认为,移送案件这样做的结果必然是以行政执法机关代行侦查机关的职责,违背了各自职责的正常分工,也会导致大量应当移送的案件不能进入到刑事诉讼程序,影响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积极性(行政执法机关为省事、省力会不再移送而予以行政处罚了事)。因此,从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
《四川省检察机关2008-2011年5月“两法衔接”。〔9〕数据来源:四川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工作情况调研报告》·43·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发,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标准不应当要求过高,应适当低于侦查机关的立案标准,可以不必要求
只需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涉嫌构成犯罪即可。行政执法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事实查证属实,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
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
〔10〕”“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力。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无疑是最为有效的手段。要加强监督,首先要有效解决检察机关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知情权问题。目前,许多地
“网上衔接,,方探索建立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目的是要解决检察机关的知情权,但在信息
共享的案件范围上,有的地方只规定对于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要上网,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这明显存在不足。这里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对于没有移送的案件如何进行监督,是否存在应当移送没有移送的问题。因此,应当适当扩大上网的案件范围。考虑到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案件数量过大,有些案件违法情节又较轻微,行政处罚也较轻,这些案件都一律上网,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显然没有必要,检察机关也无此人力物力全部予以审查。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目前行政执法机
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都是当场作出处罚关行政处罚的案件分为简易程序、
是指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决定的案件,
罚的案件。一般说来,这类案件违法情节较轻,处罚较轻,可能远未达到涉嫌犯罪的程度,从节约执法、司法资源的角度,这类案件没有必要录入信息共享平台,接受检察机关及其上级执法部门的监督。除此之外,对于适用一般程序、听证程序的案件,由于其情节往往较为严重、复杂,有些可能已经涉嫌犯罪或接近刑事追诉标准,为防止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流失,有必要录入信息共享平台,以便同级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上级行政执法机关从中甄别、发现犯罪线索,依法监督移送。
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必须明确信息录入时限问题。建议规定凡达到刑事追诉标准的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移送案件后3日内录入信息;其他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立案后7日内录入信息,在调查过程中案情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更新信息,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3日内录入处罚信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受理移送案件的信息,应当在案件作出处理决定后3日内录入。
“两法衔接”为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国务院、相关部委及司法部门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但由于
这些文件的法律位阶较低,且原则性规定较多,相应的权力配置不完善,缺乏法律的刚性和可操作性,造
“两法衔接”成实践中开展工作缺乏权威的依据。因此,我们建议在适当的时候,最好由全国人大常委
对“两法衔接”工作中各部门的职责、移送会专门出台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决定,
案件的程序和标准、证据效力、信息共享的案件范围和内容、法律监督及责任追究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如果由权威的立法机关制定专门法律一时比较困难,至少要对刑诉法、刑法有关内容能加以修改补充、完善。一是建议在本次刑诉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检察、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行政处罚及渎职案件提
《刑诉法修正案(草案)》前介入的制度,有效降低将涉罪案件进行行政化处理的可能性,并将第51条第
2款关于行政执法机关取得的证据效力问题由草案变为立法规定;二是严密刑事法网,加大对不移交刑
《刑法》“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事案件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建议修改第402条即的有关规定,
“徇私”,“徇私”明确规定只要是故意不移交刑事案件,就构成犯罪,而不限于把只作为一个从重处罚的
情节。同时,规定本罪可以是单位犯罪,以便把经过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为了单位利益故意“以罚代刑”不移送刑事案件的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增强刑罚的威慑力。并在此基础上,修改《行政处罚法》相关
《刑法》解决其中与规定不一致的问题。条款,
(责任编辑:郭欣阳)
:《论法的精神》(上册)[M],〔10〕[法]孟德斯鸠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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