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涉税信息综合治理机制对我国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启发(4)

2020-04-21 02:15

(5)韩国的规定。韩国《课税资料的提交及管理法》

第四条规定,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交信息资料的机关包括六类:一是《国家财政法》第六条规定的中央官署及其县级行政机关和辅助机关:二是地方自治团体;三是金融监督机构设置等相关税法规定的金融监督员、金融实名交易规定的金融机关;四是政府投资机关及政府拨款、资助的机关;五是地方公营企业法规定的地方公社、地方公团及由地方自治团体拨款、资助的机关或团体;六是依照民法以外的其他税法设立或由国家、地方自治团体资助,并接受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列机关的业务监督或监督检查的机关或团体以及其他以总统令规定的公益性机关或团体。

另外,还规定课税提交机关应提交以下五类资料:

一是依法提交或受理的审批、许可、专利、注册、申请所需资料;二是依法进行的调查、检查结果相关资料;三是依法上报的经营、销售、生产、工程等业绩相关资料四是依照增值税法和所得税法或法人税法提供的税款发票及发票合计表;五是课税资料提交机关支付的各种补贴、保险金、共济金等支付明细及法人或团体委员会、经营者等经营业绩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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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做法,在丹麦,雇主支付工资

薪金或银行支付存款利息时,必须把纳税义务人的收支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阿根廷税务部门与有关政府部门、公共服务部门建立覆盖广阔的税收监控网络,从中获取大量经济、税收信息。在意大利,业主拥有的第一处及第二处房产、抵押房产以及购买的家具,纳税人拥有的大小型车辆、中型面包车、摩托车、游艇等信息被税务部门监控。纳税人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保险单据、娱乐活动情况、家庭教育情况,艺术、古董、慈善捐助情况的信息也被税务部门监控。

5.对银行账户信息的监管

(1)对国内银行账户信息的监管。美国在20年前

各部门间信息很难共享,但是现在情况明显改善。证券交易委员会向税务部门提供上市公司提交的文件,税务部门并不向其提供任何信息。私有银行必须向税务部门提供纳税人资金账户、信用卡账户信息,税务部门并不以信息交换为条件。联邦税务局和州税务局间信息共享做得非常好。

(2)对海外银行账户信息的监管。由四名美国国会

议员在2009年提出创立《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当时美国当局正在打击瑞士银行(UBS)美国客户的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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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这项法案在2010年3月份由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为正式立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届时将适用于大多数类型的交易,一年以后则将适用于其他交易。全球金融机构将在某种程度上接受美国联邦税务局(IRS)扩大后的监管,而其他国家的税收体制均无类似的规定。这项立法向全球金融机构和投资实体给出了两种选择,即要么收集账户金额在5万美元以上的美国客户信息并将其移交给美国国内税务署,要么代扣30%的利息、股息和投资收益并将其转给该署。这项法律规定,如果海外金融机构拒绝或未能做到上述要求,则将面临应付税款账单、相当于有问题账户40%金额的严厉罚款,以及美国联邦税务局的监管。

6.纳税人身份号码唯一,便于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归

在美国,已经建立纳税人的身份号码制度。个人使

用社会保障号,公司、合伙和信托的雇主身份号由联邦税务局分配。个人的社会保障号是银行开户、合同交易、政府服务的必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系统,税务局可以掌握纳税人的大量信息,直接构成纳税人试图虚假申报的重要威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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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识别号情况:巴西也用社会保障号作为个

人的纳税识别号,纳税人在银行开户时,必须提供纳税识别号;开办公司时,必须提供纳税识别号和税务部门开具的无欠税证明:进行分期付款消费时,必须提供纳税识别号,自然人如果欠税,将登记在分期付款账单上。荷兰、澳大利亚等欧盟和经合组织成员也建立了纳税人识别号制度,如澳大利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出生证、护照或社会保险登记证赋予纳税人一个不变的9位数代码,税法规定对不能提供识别号的纳税人,支付所得时按最高税率代扣税款。

7.建立起信函裁定制度,纳税人获得信函裁定的同

时需要披露交易信息

在美国,应纳税人的申请,就特定的事实如何解释

和适用法律,联邦税务局可以签发书面意见,以促进联邦税收行政管理。公布信函裁定时,仅公布事实和结论,不公布纳税人个人信息。纳税人申请信函裁定时,必须递交申请书,同时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申请书包括:基本事实及其分析、纳税人的倾向性结论、相关的支持性依据、可能的反对性依据。联邦税务局在接到申请之后,程序上审查合格后,在21天内,与纳税人进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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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接触,并要求补充资料。信函裁定对其他纳税人不具有约束力。

8.建立申报前稽查制度

在美国,对于大型企业,为了保证纳税申报的安全

和准确,往往希望就某些特定纳税事项,在纳税申报之前得到税务局的认可。这一做法适用主体仅仅限于大中型企业司局管辖的纳税人,必须由纳税人提出,提出时间在纳税申报之前,申请内容只能是事实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对于有争议的问题,适用信函裁决,稽查结论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9.税务犯罪的主动披露制度

在美国,纳税人在税务刑事调查程序开始之前,主

动向税务人员交代税务犯罪行为。1992年12月,联邦税务局正式澄清,在纳税人未申报的情况下,纳税人如果满足以下条件,通常不会被提请起诉:

(1)将自己未申报的事实告知税务局: (2)所有收入都具有合法来源;

(3)自首行为发生在纳税人被刑事调查人员以任何

形式接触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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