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一)(2)

2020-05-01 10:42

放以来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由于公民之间存在主客观条件方面的差异,因而相互之间的经济收入也存在较大差别。在低收入群体之中,的确有一部分人由于经济困难,不能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因而不能更好地取得法律服务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原则,如果公民由于经济困难不能取得法律服务,不能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宪法的这一原则就势必是一句空话。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之一,就是要实现共同富裕,但是,实现共同富裕的途径和过程,必须经历一个较长时期的?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以先富带动后富、最后实现共同富裕?的发展阶段,这也是我们党的最终奋斗目标之一。但是,物质财富与司法正义是两个截然不同的范畴。公民可以由于主客观条件的差别而有先富后富之分;通过?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加强激励机制,提高效率,在做大?蛋糕?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共同富裕;而司法正义则与财富的平等不同,不能让一部分人优先得到法律的保障,而让另一部分人被法律所遗忘,最后才实现人人共同享有法律的保障。如果有一部分公民因为经济收入的悬殊而不能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那么我们的?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又何以实现呢?想到这里,更使我坚定了社会主义的中国应该建立起符合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决心。记得大约在1993年底、1994年初,我在一份律师工作的材料上给张耕同志批了很长一段话,第一次提出了要建立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司法公正的问题。

回想起来,1993年以来的律师工作改革走了三大步,第一步是提出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在全国推行;第二步是在刑诉法修订和制定律师法时争取写上了法律援助,并逐步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第三步是对律师协会的改革。改革是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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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步地深入的,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办法也是逐渐提出来的。 我一直认为,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最后防线,如果一个国家没有司法公正可言,社会公正就无从谈起。没有社会公正的国家是不可能发展市场经济的,也是不可能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制度的。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司法公正,是衡量国家法制完善和司法机制健全程度的主要标志。而要真正实现司法公正,确保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既有一个提高法官、检察官、警察的素质,确立司法人员的公正执法观念和提高严格依法办案水平的问题,也有一个建立相应机制以确保公民不受财产多少的影响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并且平等地获得法律帮助以主张和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制度完善问题。解决前一个问题,涉及到法学教育的改革、完善司法人员的考录任用、司法监督机制、消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等方面的制度健全问题,这应当成为未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中逐步解决的问题;解决后一个问题,主要可以通过建立和实施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来实现。因此,我开始设想的法律援助是广义的,既包括诉讼费的减免,又包括法律服务费的减免,目的就是想解决?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问题。我认为,这应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法律制度与资本主义社会、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所根本不同的本质特征之一。但由于刑诉法和律师法只能规定律师的法律援助问题(注:当时即将提交5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的律师法草案中已决定写入法律援助的内容),故而目前只能从狭义的法律援助做起。? 宫晓冰同志回顾说,?肖扬部长关于法律援助的这番思考,对于我来说,无啻于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律援助启蒙课,具有振聋发聩的作用。同时,也使我感受到自己所肩负担子的分量,一种对将要开辟的法律援助事业的崇高责任感和使命感油然生起。?

提出问题的深度标志着对问题理解的深度,也决定着对问题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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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解决的深层次的思考。从肖扬部长的上述谈话可以看出,他最初萌发建立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想法,是站在完善国家司法体制、促进司法公正机制建立的高度来思考的,目的是要解决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的形势下,公民之间由于贫富悬殊而存在的获得法律服务权利不平等的问题,通过完善法律机制来真正实现宪法所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当然,在肖扬部长的思考中,司法公正的最终实现,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如涉及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公正执法观念的确立和提高严格依法办案的水平等方面的因素。但是,毫无疑问,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直接关系到公民能否平等地进入司法程序,能否平等地获得专门的法律帮助以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这一机制的保障,司法公正就无从谈起,?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就难以实现,人们就有可能把社会主义的法院指责为?有理无钱莫进来?的?衙门?,这是一个关系到法律和国家本质的政治问题、原则问题。从肖扬部长的以上讲话中,我们感受到了一名共产党员、党的高级干部对于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的殚精竭虑。

二、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

关于建立和实施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作为具体工作的实施者,我们从肖扬部长后来的一系列重要谈话、批示中领悟到他对这一制度的作用、意义的认识不断深化。

在此摘要刊载肖扬部长的两篇在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初期的重要文章和讲话,以示这位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倡导者对建立这一制度的重要意义的认识的发展过程。

1996年5月4日,人民日报刊载了肖扬部长的首篇题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的文章。在此篇文章中,肖扬部长着重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意义和基本构想,现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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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

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

法律援助,是国家对某些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给予减、免费用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制度,法律援助制度首先是在西方社会出现的,这是以国家法制的相对完备和律师制度的存在、发展为前提的。

客观地说,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是对封建地主阶级享有法律服务特权的否定,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无疑具有历史的进步意义。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完善法制机制,实现法律对社会的管理功能,扩大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覆盖面,促进统治阶级追求的法律关系的实现,缓和社会矛盾,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从根本上讲,西方国家为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和巩固资产阶级国家机器的需要,而并没有改变资本主义法律维护资产者利益的阶级本质。法律援助制度不可能使资本主义的法律成为普遍保障广大穷人利益的工具。 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法律援助制度是发展 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原先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带有法律援助性质的一些规定,已无法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保障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的需要。建立健全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具体体现。

第一,体现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新形势下,随着大量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公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其他社会权利越来越广泛,相应的各种权利纷争也空前增加,大量涉及公民各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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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纷争需要采取非诉讼的或诉讼的形式解决。但是,有一部分公民在遇到法律纷争时,由于无钱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因而存在着法定权利的平等与保障权利实现的经济条件不平等的矛盾。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这就决定了国家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应该提供法律援助;保障实现其应有的合法权利。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正是国家为消除这种事实上存在的不平等现象,从司法体制上完善诉讼民主机制,保障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一项具体措施。

第二,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实现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一项重要内容和基本保障,也是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前提。司法机关办理诉讼案件,特别是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正处于特殊地位,往往由于法律知识的匮乏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不能很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需要具有法律知识和专业诉讼技能的律师提供法律帮助。某些经济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如果请不起律师担任辩护人,就不可能全面收集自己无罪、罪轻的证据和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不能切实保障自己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也不利于司法机关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请不起律师对于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来说,也许损失的只是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来说,受到损害的却是司法公正的原则和形象。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经济上确有困难的诉讼案件当事人减、免聘请律师的费用,正好弥补了这一缺陷,体现了国家从制度上切实保障诉讼案件当事人的人权,确保司法公正原则的实现。

第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纲要》指出,?九五?期间要制定相应政策,切实保护妇女、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社会群体的合法权。随着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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