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援助制度诞生的前前后后(一)(4)

2020-05-01 10:42

作出明确规定,使这一特殊社会群体的实体权利具有法律依据,成为?合法权益?,而非某个部门或官员的?施舍?或任意行为;程序保障的法律制度是指,上述特殊社会群体依照实体保障法律规定所享有的物质利益和合法权益,应通过何种法定程序得以实现,在实现该利益的过程中产生的纷争如何解决等。由于社会保障的特殊群体绝大多数在经济上比较困难,或存在智力和生理的缺陷,其实现程序权利所需要的法律服务只能依靠政府所提供的无偿法律援助。在这个意义上讲,法律援助制度是社会保障对象实现其社会保障利益的必然要求。刚刚颁布实施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39条明确规定了对老年人的法律援助。今后,随着各项社会保障立法的健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援助制度将会以立法形式逐渐完善。

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体系中必不可少的法律援助制度,既是改革进程中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要求,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所决定的国家保障贫弱残疾者权利的责任。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实施,必然会促进尊重和保护贫弱残疾者、热心公益、扶贫帮困、举善于民的社会公德形成。各级政府都有义务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扩大在这方面的投入,从而实现?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社会发展要求。

社会主义社会就其本质含义来说,是人人权利平等的社会。中国共产党在战争年代领导人民浴血奋斗的目标,实质上就是争取最广泛的人权,建立人民的权利真正平等的、文明的社会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人民的政权,其根本任务和目标,仍然是不断发展和切实保障人民的权利。

从理论上讲,人权既有普遍性(包括生存权、生命权和发展权),又有社会属性(政治、经济、文化权利)。要实现人权的真正平等,需要从自然人权转向法定人权,法定人权转向现实人权,从现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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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转向平等的现实人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这一理想和现实状态。司法人权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本质上是保障司法人权的一项重要制度,是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正义的重要措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司法人权保障制度。改革开放十多年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发展,司法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完善,无不记载着司法人权保障方面的进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和新颁布的《律师法》,其主要的修改宗旨和立法精神,都体现了保障司法人权措施的不断完善和司法制度文明的发展。法律援助制度载入这两个规范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法律,鲜明地体现了我国对保障司法人权的重视。

法律援助实质上是国家通过制度化的形式,对法律服务资源进行再分配,以保障贫弱残疾者不因经济能力、生理缺陷所限而平等地获得法律服务,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的法律援助对象除了包括经济困难者之外,还包括一些非经济困难原因的?特殊案件?的当事人。例如,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为盲、聋、哑、未成年人和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如果该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不论其经济状况如何,人民法院都应当指定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辩护。可见,与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对象仅仅局限于贫困者相比,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更为广泛。这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更文明、更具人道主义,更注重人权保障的广泛性。这一新的发展,对于树立我国司法人权保障的良好形象,在国际人权领域进行有理、有利、有节的斗争,驳斥某些西方国家对我在保护司法人权方面的污蔑不实之词,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4、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既是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创造社会稳定条件的客观要求,又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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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需要

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和谐、稳定、文明的社会秩序。无论是从国家的全局着眼,还是从地方的局部考虑,都需要在经济机制转轨和利益关系调整的过程中,十分谨慎、妥善地处理深化改革所必然出现的各种矛盾,在确保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促进各项改革开放措施的顺利出台和有效实施。在这方面,法律援助制度具有其它制度和措施所不可替代的功能。法律援助职能的实施,有利于把因经济困难和其它特殊原因不能纳入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重新纳入法律的轨道,使这类最易于引发社会矛盾和影响社会稳定的纷争得以依法解决。为了促进和保障社会稳定,为各级党政领导排难解忧,我们在确定法律援助对象时,除了自然人外,还确定了那些需要法律帮助,但经济困难、无力承担法律服务费用的国有企业法人作为法律援助对象。应该说,这是中国国情的需要。

法律援助面向社会的贫弱残疾者等特殊社会群体的特点,使其具有较直接、迅速地反映社会动向的功能。通过法律援助这一信息渠道,便于党和政府及时掌握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动向和苗头,把各种影响社会稳定的隐患解决在萌芽状态。在一些已开展法律援助试点的地方,不少党政领导对于法律援助在保障社会稳定、促进各项改革开放措施顺利出台和实施方面的作用,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评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法律援助在这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日益显现出来。这一点,任何具有政治远见的党政领导,都能够清楚地意识到。

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又是健全、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实际需要。法律援助就其实施宗旨而言,负有对贫弱残疾者实施法律救济的职责,这是一个健全的法制所不可缺少的救济机制,即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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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非诉讼中对贫弱残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以及对刑事案件中因贫弱残疾而不能实现合法权益的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从而使法律所认可和维护的社会关系得以实现。一个健全的法制还必须具有确保程序公正的机制。就刑事诉讼而言,对刑事被告人实施法律援助,是一个国家刑事司法公正的标志。现代法制对于刑事审判公正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就是任何涉及对刑事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及如何处罚的审判,都必须给予他充分的辩护权,包括保障其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没有律师辩护的刑事审判,在程序上不能说是公正的审判,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联合国的有关国际公约中,也确立了人人享有由独立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审判和公正听证,以及保证每一被指控犯罪的人均有获得辩护权利的原则。这些原则所要求的对刑事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不是为犯罪分子开脱罪责,而是确保刑事审判这一涉及到人的最高权利剥夺程序的公正性。显然,非犯罪者通过律师的法律帮助有利于澄清事实,还其清白,防止错伤无辜;而犯罪者则不能因获得法律援助而开脱罪责,相反只能促使他对法庭公正审判的诚服。因此,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完善的重要标志,体现了我国司法程序的科学、公正、文明的良好形象。

5、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既是加强法律服务队伍精神文明建设的实际需要,又是以制度文明保障精神文明的重要措施

实施法律援助制度,对于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律服务队伍来说,是提高职业道德,加强自身的精神文明建设、树立良好社会形象的实际需要。法律援助要求法律服务工作者树立无私奉献、不计报酬、追求社会效益的职业道德。法律服务工作者无论是从事无偿法律援助,还是有偿法律援助,都必须对当事人一视同仁,切不可有嫌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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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富的思想,对受援者敷衍了事,要切实保证法律援助的服务质量。一些地方党政领导赞誉:?法律援助是新形势下密切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又一条重要渠道?;?是党和政府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具体体现?;?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利在人民群众,功在党和政府’的光彩事业,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可见,法律援助的社会效益,决不是简单地以金钱的多少所能衡量的。它对于稳定社会、化解纷争,改善党群、干群关系,树立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对于增强干部群众的法制观念,促进依法治理活动的深入发展,加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必将发挥深远的影响。作为实施法律援助的法律服务工作者,这种为社会无私奉献的行动,必然带来自身心灵的净化,促进职业道德的养成,推动社会公德的形成。

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一项关系到人的素质全面提高和制度完善的社会系统工程。从长远的战略观点来看,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应立足于制度化建设的高度,把精神文明的内涵蕴藏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之中,以制度文明来保障精神文明。应该说,只有以法律化、制度化的形式所体现和保障的精神文明,才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持之以恒的社会功效。因此,作为制度化的法律援助,本身又是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江泽民同志在十四届六中全会上提出的?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所涵盖的要求。在这个意义上讲,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无论是在促进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队伍自身精神文明建设方面,还是在推动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也可以说是司法行政机关在新形势下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的实际步骤。

肖扬部长在?全国首届法律援助理论研讨暨经验交流会?的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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