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讲话,可以说是对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的一次最全面、最完整的阐述。由于出席这次会议的代表大多是地方司法厅、局的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肖扬部长的这篇讲话,实际上起到了推动全国各地的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发展的作用。会议之后,越来越多的地方陆续开展法律援助的试点工作,并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争取财政、编制部门的大力支持,筹备组建法律援助机构。一时间,法律援助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 三、张耕副部长回顾初创法律 援助制度的有关情况
为了详细了解法律援助制度最初提出和启动的有关情况,应我们的要求,张耕副部长回顾了肖扬部长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创意,回顾了他对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意义的认识和具体组织实施创建法律援助制度的有关情况。
张耕副部长:我记得是在1993年年底,正当律师工作改革不断深入的时候,肖扬部长提出了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这个设想得到了党组同志的赞同,也在我的思想上引起了共鸣,感觉建立这个制度非常重要,非常必要。我非常赞同肖扬部长的提议,认为应该尽快研究和建立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尽快实施并操作起来。 1993年6月,肖扬部长来到司法部之后,用几个月的时间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在这个基础上,同部党组的同志一起研究,决定把法律服务工作的改革作为司法行政工作改革的重点,把律师工作改革作为重中之重。因为,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就有一个发挥法律服务作为市场经济中介组织的作用问题。法律服务与市场经济联系极为密切,做好法律服务工作,有利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把律师工作改革作为法律服务工作改革的突破口,适应了这种需要,这就能够更好地为国家经济建设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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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中心服务,这是司法行政系统贯彻党的十四大精神的一项具体措施。肖扬部长提出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与律师工作改革不断深化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没有律师工作改革的深化也就没有今天的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当时,肖扬部长提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这个创意的目的,就是要为贫、弱、残等社会特殊群体,以减、免费的方式,提供法律帮助,维护法律赋予他们的合法权益,这是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紧密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特征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换句话说,就是国家对法律赋予人民的一切权利应该予以切实的保障。我们用法律援助的手段来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得以平等实现,从而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其意义是深远的。
肖扬部长提出的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设想,其所以会引起我思想上的强烈共鸣,这与我个人的经历有关系。过去,我长期在基层工作。1968年大学毕业后,我被分到陕西省商洛地区,在这个陕西很贫困的地方从事政法工作。我搞过法律业务,也办过一些案子,先在政法组工作,后来到了公安处。我在基层工作十一年,后来考上了中国政法大学的研究生。在基层的工作经历,使我了解了很多实际问题。老百姓没有钱打官司,当时也没有律师,贫困地区群众进城打官司非常困难,连吃饭都成问题。1978年?文革?结束之后,平反冤假错案,当时我在公安处接待群众来信来访。一些来访群众反应问题后,既没有钱住旅店,也没有路费回家。在这种情况下,公安处要出钱帮他们买车票,安排住处。我由于长期在基层工作,了解一些群众的疾苦,因此经常想,如果政府不给予支持,这些群众告状伸冤就成问题了。这一点我感触很深。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重新强调重视法制建设,逐步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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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法院、检察院,恢复了律师制度。我记得恢复律师制度初期,也就是八十年代初,我国律师大约八千多人,到1993年增加到4万多人。经过这几年的改革,现在已发展到10万多人,律师的数量有了很大发展,但仍然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我们国家很大,经济发展不平衡,贫困地区的老百姓打官司仍然很困难。要做到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公民不论经济状况好坏,他们的合法权益都能够平等地得到法律保护,这里就有一个法律援助的问题,即是要通过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那些经济上贫困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
在落实肖扬部长有关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批示的过程中,我还考虑,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仅仅靠律师这一支队伍是不行的。我国公证员有一万六千多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十万多人,法律援助队伍还应当包括这两大块。应当把所有律师服务工作者都发动起来,建立起以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主体,包括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内的浩浩荡荡的法律援助大军,以满足社会对法律援助的需求。当然,律师是其中的重要力量。我的这一想法得到了肖扬部长的支持。
我觉得肖扬部长对在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是非常重视的。他认为建立法律援助制度对于保障司法公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开展国际间人权的合作与斗争,保护司法人权具有重要意义。
他多次批示,要我们认真研究,抓紧实施。由于我分工管理法律服务方面的工作,我就积极地组织落实肖扬部长的批示,加快推动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
回顾起来,在落实肖扬部长有关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批示方面,我主要做了这样几件事情:一是组织《律师法》起草小组的同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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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法律援助写入《律师法》草案,并作专章规定,从而使法律援助制度获得了明确的法律地位。1996年5月15日,《律师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颁布,于1997年1月1日正式实施。二是收集国外有关法律援助资料。组织司法研究所编辑成册,作为我国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参考和借鉴,有助于我国较快地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三是研究并制定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开始,我让司法研究所一方面搜集资料,一方面起草具体实施方案。经过我多次修改,形成了一个意见,先后两次呈报肖扬部长。肖扬部长于1995年2月27日明确批示:?法律援助制度是世界通行的一种制度,是社会进步和文明平等的表现,应积极筹划。可以张耕同志的想法为基础,由司法研究所会同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司提出可行性方案,提交党组讨论。?后来形成了建立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的方案,经部党组讨论后,获得批准。四是积极筹备建立法律援助中心。方案出台后,我先后召集律师司、公证司、基层司和司法研究所多次开会,研究具体怎样实施的问题。开始由我直接牵头,后来由律师司牵头。在工作实践过程中,我感觉到,只有专门成立一个组织负责这项工作,才能有效地抓好方案的实施。于是建议成立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1996年3月,经部党组批准,国家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正式成立,由我牵头,由宫晓冰同志具体负责。经过艰苦细致的工作,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于1996年12月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作为国家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之后,又抓紧筹建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在肖扬部长的直接关心下,在筹备组同志的努力下,也于1997年3月成立。五是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研究。我组织律师司和司法研究所,对国外的法律援助制度进行比较研究,作为律师司和司法研究所的一个科研课题,后来出版了《法律援助制度比较研究》一书。同时,组织法律援助中心筹备组,也编写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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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一本《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为各地开展法律援助试点工作提供了参考资料。
这几年来,我在广州法律援助研讨会和各种场合,都多次谈到落实肖扬部长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我认为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我国法律制度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是我国法律制度完善的重要标志,也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在我国,法律援助不仅仅是法律服务,对援助对象来讲,既是一种服务,又是一种权益保障。所以说在我国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推动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重要措施。 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有许多显著的特点。比如,他不仅仅以经济贫困为标准,更主要的是以公民的法定权利是否能够得到切实保障为条件。与国外相比,我国法律援助的对象众多,实施的主体广泛,除了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还包括社会法律援助志愿者。应当说,我们要建立的法律援助制度,是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与我国的民主政治制度,经济和文化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之相适应的。
四、关于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思考
社会主义作为共产主义的初级阶段,其宗旨是消灭人剥削人、人压迫人的社会制度,建立一种人们之间相互平等的社会关系。人的自由、平等和社会公正,应该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由于生产力还比较落后,经济相对不发达,还不可能真正实现人们占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平等。但是,保证公民之间在政治(包括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应该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要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一方面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通行规则来运行,另一方面,必须切实解决好社会的公平、公正等不可能完全由市场经济解决的问题。作为公民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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