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责任法》教案(7)

2020-05-01 13:04

【侵权法第85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案例 大华商场委托飞达广告公司制作了一块宣传企业形象的广告牌,并由飞达公司负责安装在商场外墙。某日风大,广告牌被吹落砸伤过路人郑某。经查,广告牌的安装存在质量问题。关于郑某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C

A.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飞达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B.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C.大华商场承担赔偿责任,但其有权向飞达公司追偿 D.飞达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大华商场不承担责任 2、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88条】堆放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道路瑕疵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89条】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人损第16条】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

案例:甲驾驶车在某高速公路,不慎将一包货物失落在高速公路上。半小时后,乙开车发现前方障碍,遂紧急转向,撞向路桩车辆毁损,并且将其后的丙车撞坏,乙、丙的损害由谁承担?由甲或者高速公路管理局承担。

4、林木折断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90条】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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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工程施工致人损害责任。

【侵权法第91条】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 甲公司铺设管道,在路中挖一深坑,设置了路障和警示标志。乙驾车撞倒全部标志,致丙骑摩托车路经该地时避让不及而驶向人行道,造成丁轻伤。对丁的损失,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应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C.应由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D.应由甲、乙和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 甲饲养的一只狗在乙公司施工的道路上追咬丙饲养的一只狗,行人丁避让中失足掉入施工形成的坑里,受伤严重。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CD

A.如甲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B.如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C.如丙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D.此属意外事件,甲、乙、丙均不应承担对丁的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的物件损害——不动产倒塌致人损害(“豆腐渣工程”) ★★

【侵权法第86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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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区分不动产的脱落、坠落和倒塌两种责任。 侵害形态 脱落、坠落 倒塌 责任主体 管理人、所有人或使用人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归责原则 过错推定 无过错责任 1、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 2、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3、责任承担: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4、免责事由:第三人原因。

(1)内在原因——因勘察、设计、监理、建筑材料等原因导致倒塌,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类似产品瑕疵责任)

(2)外来原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倒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可以免责。

总结归纳:不动产倒塌致人损害的第三人原因 第三人原因 内在原因 外在原因 事例列举 勘察、设计、监理等 方面的缺陷 撞断桥墩、挖塌地基 责任承担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再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人承担 (三)公平责任的物件损害——高空抛物致人损害(“飞来横祸”) ★★

1、责任主体:可能实施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 2、归责原则:公平责任; 3、责任承担:给予补偿;

4、免责事由: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

【侵权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注意:高空抛物责任不同于共同危险行为。 高空抛物责任 共同危险 行为 行为形态 一个人单独实施 多个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 责任主体 可能的加害人 危险 行为人 38

免责事由 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 确定真正的 侵害人

第九章 特殊侵权行为:无过错责任(4种)

一、产品缺陷责任

(一)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 (二)责任主体:生产者、销售者 (三)责任承担

1、生产者、销售者对外:连带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对内:追偿时生产者、销售者根据过错分担责任。

【侵权法第43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2、仓储者、运输者有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可向其追偿。 【侵权法第44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四)免责事由(产品质量法第41条)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发展风险)。

(五)产品责任的三项创新(一个义务二个责任)★★

1、缺陷产品召回义务;

【侵权法第46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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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责任;

【侵权法第45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3、惩罚性赔偿责任。

【侵权法第47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注意: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惩罚性赔偿与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请求 权人 责任 性质 违约 责任 侵权 责任 责任主体的 主观条件 经营者有 欺诈行为 生产者、销售 者明知缺陷 实际损害的 客观条件 不要求造成 实际损害 受害人死亡 或健康损害 赔偿范围 不超过价款 的一倍 无明确标准,由法官裁量 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 护法第49条 侵权责任法 被侵 第47条 权人 难点:加害给付中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

案例:设甲购买一瓶啤酒,乙为其家人,丙为其朋友,啤酒瓶爆炸,致甲乙丙三人受伤。

(1)依侵权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受害人甲、乙、丙均可起诉,既可以起诉啤酒的生产商,也可以起诉啤酒的销售商。

(2)依违约起诉,当事人可为谁? 只能由购买者甲起诉,且只能起诉啤酒的销售商。

(3)销售者与生产者之间的追偿。按生产者与销售者的过错追偿。 (4)销售者、生产者对仓储者、运输者的追偿。如仓储者、运输者有过错,生产者与销售者可向其追偿。

案例 大学生甲在寝室复习功课,隔壁寝室的学生乙、丙到甲寝室强烈要求甲打开电视观看足球比赛,甲只好照办。由于质量问题,电视机突然爆炸,甲乙丙三人均受重伤。关于三人遭受的损害,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A.甲可要求电视机的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 B.甲可要求乙、丙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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