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一)特征
1、性质:利用网络为工具的侵权;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
4、侵犯客体:以名誉、隐私、肖像人格权为主,也包括财产权。 案例 谢某为某电视台的著名栏目主持人,曾与何某在大学期间谈恋爱。何某为了炫耀,将谢某写给自己署有真实姓名的求爱信在互联网上传播,给谢某造成了不良影响。关于何某侵犯的谢某的民事权利,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D
A.发表权 B.信息网络传播权 C.荣誉权 D.隐私权
案例 网名“我心飞飞”的21岁女子甲与网名“我行我素”的25岁男子乙在网上聊天后产生好感,乙秘密将甲裸聊的镜头复制保存。后乙要求与甲结婚,甲不同意。乙威胁要公布其裸聊镜头,甲只好同意结婚并办理了登记。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BCD
A.甲可以自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请求撤销该婚姻 B.甲可以在婚姻登记后以没有感情基础为由起诉要求离婚 C.甲有权主张该婚姻无效 D.乙侵犯了甲的隐私权 (二)责任承担三层次
21
1、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直接侵权;
2、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1)条件:提示——删除;
(2)责任:就损害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 甲、乙是同事,因工作争执甲对乙不满,写了一份丑化乙的短文发布在丙网站。乙发现后要求丙删除,丙不予理会,致使乙遭受的损害扩大。关于扩大损害部分的责任承担,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C
A.甲承担全部责任 B.丙承担全部责任 C.甲和丙承担连带责任 D.甲和丙承担按份责任
案例 甲在某网站上传播其自拍的生活照,乙公司擅自下载这些生活照并配上文字说明后出版成书。丙书店购进该书在淘宝网上开店销售。甲得知后通知淘宝网屏蔽侵权信息,淘宝网确认后将该网店查封。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CD
A.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著作权 B.乙公司侵犯了甲的肖像权 C.丙书店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D.淘宝网不承担侵权责任
3、网络用户(第三人)直接侵权,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保护义务。 (1)条件:明知; (2)责任:连带责任。
案例:2008年“艳照门”、2010年“兽兽门”、“人肉搜索”案。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法第37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2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特征
1、性质:不作为侵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种法定的积极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3、责任主体:特定场所的管理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4、受保护主体:不以与义务人有交易关系为限。 (二)侵权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的责任
1、安保义务人无过错,无责任;
2、安保义务人有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 甲在某酒店就餐,邻座乙、丙因喝酒发生争吵,继而动手打斗,酒店保安见状未出面制止。乙拿起酒瓶向丙砸去,丙躲闪,结果甲头部被砸伤。甲的医疗费应当由谁承担? C
A.由乙承担,酒店无责任 B.由酒店承担,但酒店可向乙追偿 C.由乙承担,酒店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D.由乙和酒店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教育机构的安全保障义务(校园事故责任)★
【侵权法第3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39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法第40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
23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特征
1、性质:不作为侵权,教育管理义务是一种积极的作为义务; 2、归责原则:
(1)过错责任——限制行为能力学生; (2)过错推定责任——无行为能力学生。 注意:不是监护责任。
3、责任主体:学校、幼儿园或其他教育机构; 4、受保护主体:未成年学生。 (二)侵权第三人与教育机构的责任
1、教育机构无过错,无责任;
2、教育机构有过错,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例 小学生小杰和小涛在学校发生打斗,在场老师陈某未予制止。小杰踢中小涛腹部,致其脾脏破裂。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D
A.陈某未尽职责义务,应由陈某承担赔偿责任
B.小杰父母的监护责任已转移到学校,应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 C.学校和小杰父母均有过错,应由学校和小杰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D.学校存在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医疗损害责任★★(原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一)归责原则: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
【侵权法第54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有过错即可,不需要认定医疗事故。
24
1、过错的认定——违反义务; (1)告知说明义务;
【侵权法第55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注意:
①一般病情:说明即可;
②特殊病情:说明——书面同意;
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说明——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向患者近亲属说明——书面同意。 ③紧急状态下“说明——同意”义务的免除。
【侵权法第56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合理诊疗义务。
【侵权法第57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过错的推定。
【侵权法第58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责任主体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