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血科相关制度(7)

2020-06-06 09:09

血型鉴定、交叉配血复检与核对制度

一、 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是用血患者的最后检查站,因此严格把关,

认真复查,仔细核对是提高安全用血最关键步骤之一。 二、 仔细核对受血者的标本及供血者的血液,包括受血者姓名、床

位、住院号、血型、标本联号、血袋编码等,准确无误后准备配血。

三、 交叉配血前再次复检供血者及受血者的ABO正、反血型及RH(D)

血型。

四、 配血时标明供血者及受血者用于配血的主、次管,并认真观察

配血结果有无溶血和凝集现象,要求有两种配血方法。 五、 配血后再次核对供血者及受血者的血型是否正确。

六、 配血完毕后再次核对供血者及受血者的标本是否完全正确,并

保存备查。

七、 登记时再次认真核对配血单的各项内容,准确无误后,双方签

名发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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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标本交接、留样、保存

管理制度

一、 认真审核申请单。对申请单要逐项核对,字迹清楚,填写无缺

项。特别是缺少既往输血史、已婚女病人孕产史、上级医生签名、抽血者签名的,不得迁就,必须退回补上。申请单和血标本需医护人员送至输血科。

二、 标本采集和接收。采集和接收标本时,应认真详细核对受检者

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住院号、诊断、血型、检查目的、标本量、外观符合要求,标本联号与申请单联号是否一致,标本联号不得涂改修正,符合要求后方可接收。对不合格标本应拒收,详细记录,双方签名。

三、 受血者配血试验的标本必须是前3天之内的,确认标本无误后

方可配血。交叉配血前和后需再次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别、床位、住院号、申请单联号、供血者编码、血型等,报告单书写规范、清楚、及时。

四、 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标本,需在2~6℃条件下,至少

保存7天,供血者血辫标本实验后要放2~6℃冰箱保留一个月,以便病人用血后发生问题时查找原因。

五、 标本处理。确认是废弃的血标本,按医疗废物相关处理规定,

用84消毒溶液消毒,分类包装,登记,送医院指定部门作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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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入出库管理制度

一、入库储存

1、科室应根据当日冰箱的库存量和临床输血申请单的数量来制订用血计划,网上订血或电话通知血站送血或由专职人员到血站取血。 2、全血、成分血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形码编号和血型、血液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3、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科室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并有明显标识。不要在冰箱内放置其他物品;血液的摆放要为冰箱内冷空气流通留有空间。应将血液竖立放置与篮筐中或平放于货架上。不应将其放置太紧密,以便于冷空气流通。 4、输血科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以上。 二、出库

1、发放血液制品,输血科工作人员配血合格后,通知病区医护人员取血,病患或其家属不得取血。

2、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共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科室、床号、病案号、血型、献血码、血液成分、数量、血液有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确认无误时,双方共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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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律不得发出: (1) 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 血袋破损、漏血; (3) 血液中有明显的凝块; (4) 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 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 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 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 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4、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5、血液发出后原则上不得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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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医师用血权限认定制度

一、具备临床主治医生以上资质的被授予用血权限。

二、有用血权限的医师每年至少一次参加医院组织的临床输血知识培训考核,不参加培训的,在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前暂时取消用血权限。 三、临床医师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到不合理用血,书面警告;查到二次不合理用血,全院通报批评;查到三次不合理用血,暂停用血权限三个月。

四、在上级考核过程中被查到不合理用血,暂停用血权限三个月,在通过临床用血知识考核后恢复。

五、临床医师用血量权限:主治医师﹤3单位,副主任医师﹤6单位,主任医师或科主任﹤8单位,大于8单位科室讨论,报医务处批准(附:临床医师姓名和执业资质、职称)。 六、用血权限的暂停

医务处填写“用血权限暂停通知单”,通知当事医师暂停用血权限,并告知输血管理科。 七、用血权限的恢复

当事医生需恢复用血权限,应向医务处申请临床输血知识培训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用血权限恢复申请表”,经医务处审核批准,医务处通知当事医师恢复用血权限,并告知输血管理科。

附表:临床具备输血申请资质医师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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